【信箱200302079】死缓减刑后发现漏罪,应如何进行数罪并罚?
编辑同志:
1999年3月9日,被告人袁某因犯强奸、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死缓执行期间,被告人没有故意犯罪,2001年3月30日,被减为无期徒刑。后因发现其还涉嫌其他抢劫犯罪,2001年11月1日被告人袁某被押回案发地。2002年5月22日,案发地法院对其漏罪即其他抢劫犯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在决定对其进行数罪并罚时,有几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决定执行无期徒刑。虽然前一判决是死刑,缓期2年执行,但由于被告人已被减为无期徒刑,如果再执行死缓,被告人袁某必然再一次面临2年的缓期考验才能减刑,这与其所犯罪行是不相适应的,对其也是不公平的。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根据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漏罪,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虽然被告人已被减为无期徒刑,但前一个判决是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是减刑后的结果,不是前一个判决结果。如果执行无期徒刑,那是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刑罚执行期间犯新罪的数罪并罚,此案不属此种情况。
请问,上述两种意见,哪种正确?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毕玉林
毕玉林同志: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在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又发现漏罪,应当如何进行数罪并罚的问题,我们基本上同意你来信中提到的第二种意见。
根据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宣判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就你来信介绍的案件而言,被告人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死缓考验期满,被告人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以后,又发现其还有其他抢劫犯罪没有判决,经人民法院审判,对其漏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这种情况即属于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判决宣判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情形。在这里,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分别是死缓和有期徒刑7年,应当就这两个判决确定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刑罚。至于袁某原判死缓后已经执行的刑期,因与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死缓不属同一刑种,不应予以折抵。
本刊研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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