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301080】自动投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又作案,能否认定为自首?
编辑同志:
我院受理了被告人刘某盗窃一案。2001年10月31日,刘某扒窃了一部价值3600余元的手机。同年11月,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交待了作案经过并交还了手机。尔后刘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02年7月7日,刘某在扒窃一部手机后被当场抓获。关于刘某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自首,在合议时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刘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没有逃避审判,因此应认定为自首。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又故意犯罪,说明其没有悔改之意,根据自首的立法本意,刘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自首。哪种意见正确?请予解答。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杨思孝
杨思孝同志:
根据你的来信,被告人刘某于2001年10月31日盗窃一部手机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被告人刘某自首。至于刘某在投案自首后,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盗窃行为的事实,虽然说明刘某尚未真正悔改,但并不影响对其此前的投案自首的认定。
本刊研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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