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210001】对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案件一审管辖错误的纠正程序


首页>>司法实务>>司法信箱>>正文


 

 

【信箱200210001】对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案件一审管辖错误的纠正程序

  问题:我们审理的一宗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案件。在审理中发现该被告人应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基层法院没有管辖权且原判认定事实有错误。处理时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该维持原判,再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适用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另一种意见认为这种方法表面上遵循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而实际上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适用二审程序>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剥夺其上诉权。正确做法应该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3)项、第191条第(5)项的规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由原审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建议原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或依审级请示进行办理,后由中级法院按一审程序进行审理。上述意见是否正确?望能解答。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根据你的来信,该二审案件的被告人应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原审基层人民法院无权管辖该案。如仅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91条的规定处理该案,其结果是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并不能彻底解决该案的管辖错误。我们认为,应在适用《刑事诉讼法》上述规定,撤销原判,将该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以后,由原审基层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请求将该案移送中级法院审判,由中级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司法》2002年第10期(总第46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