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209100】判决生效后查实有立功表现的适用何种程序审理?
问题:赵某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公安机关关押审查,赵某在此期间检举了他人的杀人犯罪,但未能得到查证。赵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后,公安机关对赵某检举他人的杀人犯罪得以查证属实。赵某得知后,即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其对原审判决并无意见,但要求对其检举他人杀人犯罪的立功表现,在法律上予以认定。请问根据赵某的立功表现,应适用何种程序对赵某的案件进行审理?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根据《刑法》第6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只有经查证属窦的,才构成立功。因此,赵某虽然在公安侦查阶段即检举他人的杀人犯罪行为,但未经查证属实,原判不认定其具有立功表现是正确的。鉴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赵某检举的他人犯罪案件得以侦破,且立功是决定被告人量刑轻重的重要事实,故本案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改判。另外,赵某在公安侦查阶段检举他人犯罪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78条规定的在刑罚执行期间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的情形,故不能因此而对其适用减刑。
——《人民司法》2002年第9期(总第46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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