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207100】盗窃财物价值虽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为抗拒抓捕而持枪相威胁,情节严重,可否认定为转化型持枪抢劫?
问题:
被告人王某与另外两人盗窃某修理店的物品时,被店主发现。在王某等人逃跑途中,店主追上王某并扭打,王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土枪”(能致人伤亡)威胁店主说:“你打我也打(指开枪)”。店主见状,随即将王某放走
。后王某在逃跑的途中又被店主喊来的邻居抓获。被告人王某等人当时盗窃(未遂)的财物价值尚未达到犯罪的起点数额。请问该案是否可定抢劫罪?如构成抢劫罪的话,是否认定为持枪抢劫?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里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并不要求行为所指向的财物价值必须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对于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被告人王某盗窃财物价值虽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为抗拒抓捕,使用随身携带的“土枪”相威胁,情节严重,可以认定为持枪抢劫。但未劫得财物,也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应当根据《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可加重情节的法律规定,结合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量
刑。
——《人民司法》2002年第7期(总第46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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