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205075】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民事部分不能执行,被害人可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编辑同志:
我院在接待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时,来访人提出如果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财产部分执行不了,是罚可以重新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5条第2款解释:“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该款规定所要立案审理的民事赔偿问题在刑事附带民事审判中已经予以确认,再次立案审理还有何意义?应当如何理解该规定?请予解答。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5条的规定,是针对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形作出的。对于这种情形,被害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和责令退赔,经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附带民事部分不能执行的,不能适用该《规定》第5条的规定,即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不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本刊研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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