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203075】自诉人请求撤诉,该案的另一被害人又另行自诉的,法院该如何处理?
编辑同志:
季某的丈夫胡某与张某的妻子王某公开同居生活二年多,季某无奈之下,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张某在多次接王某回家无望的情况下,收集了确凿、充分证明胡某、王某有重婚罪的证据,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立案后,通知季某参与自诉。当季某来法院时,不愿参加张某提起的自诉,而请求另行自诉,并要求追究胡某、王某的重婚罪。但此时张某已向法院表示愿意原谅两被告人,可能撤回其起诉。对季某的起诉是否受理或受理后如何处理该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季某与张某一样,均是胡某、王某犯重婚罪的被害人,且起诉的犯罪事实、起诉的被告人一致,依法有权提起自诉,故应该受理,并与张某提起的自诉案合并审理。二、应待张某提起的自诉案撤诉结案后,另案受理。理由是:虽然季某自诉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均与张某自诉的一致,但张某已表示将提出撤诉申请,如两诉合并审理,若季某坚持要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则结案无法一致,无法合并审理,故应另案受理。请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陈小根
陈小根同志:
根据你来信介绍的案情,季某与张某同为胡某、王某涉嫌重婚犯罪的被害人,均有权提起自诉。故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季某提起的自诉。如果受理季某的自诉后,张某尚未正式提出撤诉申请,可将季某提起的自诉与张某的自诉合并审理。
本刊研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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