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203074】缓刑考验期限应从何日起计算?
编辑同志:
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对缓刑考验期限应从何日起计算,认识不一致。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不发生二审,应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这时就是判决确定之日;如果发生二审,维持原判,还应从一审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因为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就是判决未确定。请问哪种观点正确?请予解答。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何彤明
何彤明同志:
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这里的“判决确定之日”,就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因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其内容处于尚未确定的状态。必须注意的是,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上诉,检察机关不抗诉的,一审判决自上诉、抗诉期限届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刊研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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