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202078】如何理解“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的含义?
编辑同志: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条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的规定,在实践中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论是刑事部分还是民事部分,经本院院长批准,都可以延长两个月;另一种意见认为,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民事部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明文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原则上是刑事、民事两个部分一并审判,只是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先刑后民。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对刑事部分的审结期限有明确规定,但民事部分何时审结,法律未予明确,上述规定正是对滞后审理民事部分结案期限的补充和限定。
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刘文革
刘文革同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条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的规定,是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全案的审理期限作出的规定,即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全案审限可延长两个月。
本刊研究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