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202001】被害人可否对车主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问题:王某驾驶伍某的机动车撞死了付某,王某因交通肇事被提起公诉,付某亲属要求王某、车主伍某承担赔偿责任。因伍某不是被告人,请问:被害人可否对伍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6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对上述负有赔偿责任的人,被害人一方均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此,如果伍某作为车主,依法应对王某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则被害人亲属可以对伍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司法》2002年第2期(总第45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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