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201078】如何认定虚填住宿费发票予以报销的行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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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200201078】如何认定虚填住宿费发票予以报销的行为性质?

编辑同志:
  某市一名机关干部利用某些城市发票管理混乱之机,在近几年中以转院治病为名多次去外地,而后虚填住宿费发票在本单位多报销住宿费2万余元。其采用的主要方法是:不在旅店住宿,但向某旅店索要发票,或在街上购买发票,自己填写报销;住旅店时间短,但发票上填写的住宿时间长,一人住宿,但在发票上填写二人费用,借此多报费用;旅店收费低,发票存根金额小,但报销时发票填写的金额却大,借此多套资金。
  对此案定性有两种观点:一是该行为已违反国家法律及相关规定,且虚填报销数额较大,已构成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该行为违反了国家对发票的管理规定,但所填数额并未超过规定的住宿标准,可视为行为人应享受的待遇,所以不构成犯罪。
  以上观点哪一种正确?请予解答。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刘跃民

刘跃民同志: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根据来信介绍的情况,该机关干部采取虚填住宿费发票的手段,在本单位多报销住宿费2万余元,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至于该机关干部虚填住宿发票的数额并未超过规定的标准,并不影响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可作为量刑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本刊研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