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111002】一审当庭宣判案件的上诉期限如何起算?
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对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并当庭宣判的一审(含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如何确定当事人的上诉期限,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无论是当庭宣判时立即送达判决书,还是事后送达判决书,当事人的上诉期限均应从当庭宣判的第二日(或次日)起计算。第二种意见认为,当庭宣告判决的一审刑事、民事案件,其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第183条,《民事诉讼法》第75条、第134条第2款、第14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9条、第165条的规定予以确定,即从接到(或已经送达)判决书的第二日(或次日)起计算。对当庭宣告判决并立即送达判决书的,则应从当庭宣判送达的第二日(或次日)起计算。关于行政案件,因行政诉讼法没有当庭宣判的规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请问上述两种意见哪一种正确?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当事人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均可在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期限的计算,是从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的次日起计算。来信所述按照普通程序审埋并当庭宣告判决的一审案件,如果当庭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上诉期限应从第二日起计算;如果庭后送达的,上诉期限从送达之次日起计算。由此可见,上诉期限的起算是以判决书或裁定书的送达或接到为准。我们同意来信第二种意见。
——《人民司法》2001年第11期(总第45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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