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111001】同时遭受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否受理?
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明确。“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那么,对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既遭受物质损失,又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努如若受理,对精神损失部分应否支持?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
对于人民法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已作出明确规定,即: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对于被害人以其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既遭受物质损失,又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就物质损失部分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对其就精神损失部分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不予受理。
——《人民司法》2001年第11期(总第45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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