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110001】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同时,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题:自诉人张某以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某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李某否认自诉人之伤是其所致。并称自诉人将本人打伤,提出反诉。据部分证人证实,致伤自诉人的是李某之父。一审法院以本案事实不清,驳回了自诉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之诉,亦驳回了李某的反诉。但对附带民事部分,在同一判决中判令被告人父子共同赔偿自诉人经济损失数千元。
二审期间,对本案的处理产生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判有误,刑事部门事实不清,应刑、民一并驳回,由自诉人以人身损害赔偿另诉。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以上哪种意见正确?请解答。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形。根据来信介绍的情况,一审判决在以事实不清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同时,又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是不正确的。刑事部分事实不清,则附带民事部分据以判决的事实也不清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在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同时,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司法》2001年第10期(总第45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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