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108001】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内能否出版自然科学著作
问题: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内能否出版其自然科学著作?对此,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法》第54条,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之后,出版权利也被剥夺。自然科学著作虽然不含有政治见解,但剥夺犯罪分子的出版权(包括出版自然科学著作的权利)是对其给予政治上的否定评价。剥夺政治权利针对的对象是人(犯罪分子),而不是物(著作),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不能出版其自然科学著作。另一种意见认为,出版自然科学著作的权利不属于政治权利,自然科学著作不具有政治主张的内容,对《刑法》第54条规定应理解为剥夺的是出版具有政治见解和思想的文章或著作的权利,因此,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享有出版自然科学著作的权利。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
《刑法》第54条
明确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的具体内容,其中第(2)项中的“出版权利”,既包括出版社会科学著作的权利,也包括出版自然科学著作的权利,即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不得出版任何内容的著作。因此,来信中的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
——《人民司法》2001年第8期(总第45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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