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004002】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范围应当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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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200004002】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范围应当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问题:审判实践中,曾出现这样的情况: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如贪污案件)提起公诉后,法院经审理认定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在案件定性上,法院认定的罪名与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不一致(如起诉指控被告人犯贪污罪,法院认定被告人犯盗窃罪),而检察机关始终坚持自己的定性。对此,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可以直接变更指控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另一种意见认为,第一种意见的处理方式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在此情形下,法院应仅就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进行认定,应以起诉指控的罪名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请问对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6条第(2)项的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里并未排除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属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情形。
  因此,对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上述规定的,即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范围,也应当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人民司法》2000年第4期(总第43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