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199909001】未成年人犯罪,个人没有财产,是否可以并处罚金?


首页>>司法实务>>司法信箱>>正文


 

 

【信箱199909001】未成年人犯罪,个人没有财产,是否可以并处罚金?

  问题:
  未成年人犯抢劫罪,个人没有财产,是否可以并处罚金?如果处以罚金刑,能否命其法定代理人缴纳?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对于犯抢劫罪的,应当在判处一定刑罚的同时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当然包括未成年人犯抢劫罪的情形在内。对于未成年人被判处罚金刑,本人又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依照《刑法》第53条的规定处理,即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对于未成年人被判处罚金刑,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缴纳的,人民法院可以收缴,但不能强制其代为缴纳。因为罚金刑作为刑罚,只能适用于犯罪者本人,而不能及于其他任何人。应当指出的是,对于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同样应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人民司法》1999年第9期(总第44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