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199712001】国家、企事业单位能否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首页>>司法实务>>司法信箱>>正文


 

 

【信箱199712001】国家、企事业单位能否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我院审理一起放火案件,被告人将国有企业所有的职工住房烧坏,造成损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此应如何处理,存在意见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受害单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由被害人(房屋使用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由受害单位委托房屋使用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二种意见认为受害单位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理由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害人是指自然人,不包括法人。而且,《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既代表了国家的利益,也代表了被害单位的利益。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受害单位认为需要提起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不能自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问:国家、企事业单位能否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据此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据来信提供的情况,被告人放火烧毁单位所有的职工住房,单位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以及原告职工因住房烧毁遭受财产损失的,均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司法》1997年第12期(总第40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