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199701100】被告人在审理期间丧失刑事责任能力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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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199701100】被告人在审理期间丧失刑事责任能力应当如何处理?

  问题:被告人在犯罪时为正常人,亦无精神病既往史。但在审理期间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成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请问,应否追究其刑事责任?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3月21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128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虚当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有相同规定,编者注)据此规定,结合来信中提供的情况分析,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经对被告人进行严格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确认其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致使案件无法继续进行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案件,待被告人责任能力恢复后,人民法院再继续依法对该案件进行审理。
  ——《人民司法》1997年第1期(总第39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