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199511001】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应先审理刑事部分,再审理附带民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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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199511001】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应先审理刑事部分,再审理附带民事部分

  问题:我院受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经审查已构成犯罪的主要被告人李某作案后外逃,另一应负民事责任的被告人(系李某之父)以无款为由拒不承担民事责任。我院依法裁定中止审理。后自诉人多次向我院请求先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部分,保留对主要被告人的追诉权。请问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71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一般应当分阶段进行,先审理刑事部分,然后审理附带民事部分”。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是因为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了物质损失。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被告人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等问题进行审理,刑事部分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处理。反之,如果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被告人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态度、表现等又可能影响对其具体量刑。
  因此,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刑事部分无论是公诉还是自诉,人民法院均应先审理刑事部分,然后再审理附带民事部分。
  ——《人民司法》1995年第11期(总第38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