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199401002】人民法院不能在开庭审判前就改变起诉的罪名
问题:我们在审理一起刑事案件时,检察院是以窝赃罪和销赃罪的罪名起诉的,但法院认为应定盗窃罪,故检察院拒绝出庭支持公诉,理由是起诉罪名和审判罪名不符。请问此类问题如何处理?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开庭前应以人民检察院起诉的罪名予以公告,庭审结束,经合议庭评议案件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后,如果认为原起诉的罪名不妥,人民法院可以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在判决书中另定罪名并确定刑罚。人民法院不能在开庭审判前就改变起诉的罪名,以法院所拟的罪名来审判。至于本案的罪名究竟应当定窝赃罪、销赃罪还是应当定盗窃罪,须根据庭审后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认真研究后才能作出判断。
——《人民司法》1994年第2期(总第36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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