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199401001】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潜逃的应当如何处理?
问题:我院受理一起多被告人共同犯罪案件,其中一名被告人由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其余被告人在押。在审理期间,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收到开庭传票后即潜逃。公诉机关认为应该按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潜逃应宣告中止审理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的意见,对该案宣告中止。我们认为,《批复》只能适用于全案只有一名被告人或多名被告人取保候审而全部潜逃的案件。对此案应当由人民法院将案卷退回公诉机关,或由公诉机关主动撤回后按新的情况重新向人民法院起诉。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对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潜逃的,全案如何处理,应根据198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如何处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办理。主要是:同案犯在逃,对在押犯的犯罪事实已查清并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该起诉的起诉,该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由于同案犯在逃,在押犯主要犯罪事实情节不清并缺乏证据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依法报请延长羁押期限、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办法,继续侦查,抓紧结案。
1988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潜逃应宣告中止审理的批复》不适用于本案。你们认为该批复只适用于全案只有一名被告人取保候审,在法院审理期间潜逃的情况是正确的。
——《人民司法》1994年第1期(总第36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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