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199207001】医院的原始诊断书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首页>>司法实务>>司法信箱>>正文


 

 

【信箱199207001】医院的原始诊断书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问题:人民法院受理伤害自诉案件时,经常遇到一方当事人持县级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来法院起诉的情况。请问,县级人民医院的非主治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是否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在刑事自诉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持有医院出具的有关伤情的诊断证明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全部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同时,将该诊断书附卷供参考。经过综合分析,如认为属于伤害集中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应予受理。为了查明具体伤情,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90年印发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4条规定: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人民法院对鉴定结论必须严格审查,认为正确无疑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医院的原始诊断书不是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但可供人民法院受理自诉伤害案件时参考。
  ——《人民司法》1992年第7期(总第4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