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31072】刑事涉案财物审理的庭审实质化路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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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072】刑事涉案财物审理的庭审实质化路向
文/葛宪运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摘要:
  在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背景下,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要求建立庭审对案件的定罪、量刑与涉案财物审理并重理念,其中的涉案财物审理是涉案财物处理程序中的重要环节。要做到涉案财物与案件定罪、量刑同等对待,应对涉案财物进行实质化审理。对此,以庭前、庭审到裁判文书形成的诉讼程序为轴,在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背景下,可以从庭前了解控辩双方对涉案财物处理的意见、完善庭审对涉案财物审理的程序规则、庭后裁判文书写作对涉案财物的认定和判处应详实明确等路向,对涉案财物实质化审理程序规则进行优化与构建。
  期刊栏目:司法论坛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以下简称《五五改革纲要》,均指向推动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和破解审理程序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为落实这一要求,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诉法解释》对涉案财物处理作了进一步的整合和完善,要求建立庭审对案件的定罪、量刑与涉案财物审理并重理念。事实上,涉案财物审理是涉案财物处理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其关系涉案财物性质和权属的认定,是涉案财物执行的实体和程序依据。然而,受制于“重定罪量刑、轻涉案财物”刑事司法传统影响和涉案财物审理程序规则的缺失,对涉案财物的审理在实践操作层面仍存在不少问题。为此,笔者选取C市2019年6月~2021年6月审理的126份电信诈骗案件判决书,从中观察当前涉案财物审理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基于庭审实质化具有要求庭审在保障诉权、查明事实、解决争议、公正裁判以及裁判文书说理中真正发挥决定性作用的价值指向,庭审实质化是目前有效解决刑事涉案财物审理问题的基本路径。
  一、刑事涉案财物审理的问题审视
  刑事涉案财物主要包括违法所得及孳息、退赔款、被害人财产、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作案工具)及违禁品,要求法院在审理查明后依法作出追缴、退赔、返还及没收的判决。为了全面了解刑事涉案财物审理的司法实践情况,笔者选取的C市法院近3年审结的126份电信诈骗案件判决书中,运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的有40件、简易程序审理为29件、普通程序审理是57件,并从判决载明的指控事实、查明事实、证据分析、裁判说理及判项内容等要素梳理与分析涉案财物审理的基本现状及其存在的突出问题。整体来看,目前刑事涉案财物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对涉案财物存在漏审漏判现象
  对涉案财物的查明和判处是救济被害人损失、剥夺不法获利和取缔违法使用财物的裁判依据,但从样本判决看,法院对涉案财物的审理和判决存在严重的疏漏,即:判处追缴违法所得的仅占20%多,且无一案件对涉案孳息进行判决处理。如样本判决中被告人程某等人诈骗罪一案,证据显示有将诈骗所得存入银行的事实,但判决未将银行利息作为涉案孳息予以追缴;近30%的案件未判决退赔、返还被害人损失。未作出退赔、返还的样本判决中,仅13件在查明事实部分写明被害人损失已获赔偿或返还,其余20件均未写明;高达50.79%的案件未对作案工具予以查明和判处,甚至有3件已在查明事实部分表述作案工具,但未判决处理,也未说明未予判处的理由;占24.6%的案件在事实查明部分未对作案工具进行表述,而径直在判项中予以判决没收,反映出查明事实与判决内容不一,判决内容缺乏事实依据。
  (二)对涉案财物缺乏判处建议
  不管是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的量刑意见,还是非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书,都是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权的体现。量刑建议权作为公诉权的下位权能,是公诉机关享有的向审判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科处某种刑罚的司法权利。目前,公诉机关的判处建议主要针对主刑及罚金类附加刑,对涉案财物的判处建议则较少。实务中仅少数案件将被告人主动退赔、退出违法所得、返还财物等作为减少量刑的条件,如“若被告人退赔/退出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财物的,可再予从轻处罚”的条件式表述。从样本判决看,公诉机关对涉案财物提出判处建议的仅2件,其中1件对作案工具,1件对退赔款项。且该建议并未在认罪认罚具结书或量刑建议书中载明,而是在庭审中的公诉意见部分简要说明,如“对作案工具应予没收”“对被害人的损失应予责令退赔”的概括式建议。
  (三)对涉案财物缺乏详细的证据分析和裁判说理
  首先,缺乏详细的证据分析。准确详细的证据分析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石。认罪认罚案件和简易程序案件的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该类案件的判决书在证据分析的书写上无严格要求,实践中对所采信的证据也仅作名称罗列。而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则需要法官对证据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表述,以确保证据间相互印证的认定符合判决书正当性的整体要求,但从57份普通程序样本判决书看,对涉案财物的证据分析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过于笼统。如“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作案工具的扣押情况。”以“作案工具”笼统指代财物种类、数量等,以“扣押情况”笼统说明扣押时间、过程、措施等。二是简要罗列。如“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联想电脑一台、华为手机一部、工商银行卡一张等”,仅对所扣押的物品作简要罗列,缺乏关键信息的叙明。以上证据分析表述,未详细写明所扣押涉案财物的具体信息,也未对所扣押的财物是否用于犯罪以及权属等进行说明,不利于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对后续涉案财物的判决和执行亦将产生连锁困境反应。
  其次,缺乏裁判说理。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及辩护人,更多的将精力集中于案件定罪和量刑事实的辩护,很少对涉案财物提出异议。法官对判决书裁判说理部分的写作习惯,一般也只关注提出异议事项,对未提异议的,则很少主动就判处理由进行充分的阐释。因此,辩方的辩护策略和法官的判决写作习惯,是涉案财物裁判说理缺失的重要症结。样本判决显示,无一起案件对涉案财物的判处进行裁判说理。
  (四)涉案财物的判项内容缺乏执行指引
  首先,对涉案财物处理的表述过于笼统,导致执行内容不明。如“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扣押在案的XX物变价后分别按比例发还被害人”“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等,从表面看已对涉案财物作出判处,但过于笼统的表述将导致后续执行工作面临诸多困境,甚至无法开展,从而形成“空判”现象。
  其次,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缺乏明确统一的履行和执行期限,导致移送执行不及时。样本判决对追缴、退赔和返还类涉案财物的履行期主要有限定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15日内、30日内几种,对作案工具、违禁品的执行未限定期限,甚至不同法院、不同法官根据个案情况给予不同的履行期限,存在随意性。不明且不统一的涉案财物履行和执行期限,常常导致移送执行不及时甚至未移送执行的现象,既有损司法公正,也不利于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再次,未明确涉案财物处理的执行机关,导致执行主体混乱。涉案财物移送执行主要有两类:一是移送法院执行局执行,二是对未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移送侦查机关执行。样本判决的判项中明确了涉案财物处理执行机关的仅有11件,且均是对作案工具的处理,笼统标注“由侦查机关处理”。实践中,移送执行的工作往往由法官助理或书记员负责,有时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可能不知晓涉案财物是否随案移送,从而导致受移送的执行主体错误。对需要法院执行局拍卖后退赔被害人损失的涉案财物,也常常因未明确执行主体导致执行错误。
  第四,未明确退赔对象,导致退赔不能。样本判决中制作了退赔名单附件的仅有13件,但大多数附件仅列明被告人名字,无详细身份信息,判项内容也仅作“责令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泛化表述。无明确的退赔对象,导致许多案件即使扣押了被告人钱款或其他财物,也无法发还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损失得不到救济。
  二、刑事涉案财物审理失范问题的内在机理
  前已述及,刑事涉案财物审理中面临涉案财物存在漏审漏判现象等失范问题,其内在机理主要体现在传统“定罪一量刑”二元审理模式的影响等维面。
  (一)传统“定罪—量刑”二元审理模式的影响
  传统刑事庭审模式主要是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的查明。定罪事实的查明即法庭调查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通过讯问被告人和审查、核实证据材料,查明案件真相,再从所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入罪标准的符合性对接,以判断行为人是否入罪、入何罪。量刑事实的查明则为定罪事实查明后,对被告人存在哪些从重、从轻情节予以查明,以在定罪的基础上对被告人进行科处刑罚长短的考量。庭审中的辩论和陈述环节也主要围绕定罪事实及量刑事实展开。
  判决书是庭审程序的缩影与再现,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和审判机关的判决书也主要应由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两部分组成。
  如起诉书载“【定罪事实】经依法审查查明:(……案件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以××罪追究刑事责任。【量刑事实】被告人具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如判决书载“【定罪事实】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其行为已构成××罪。【量刑事实】鉴于被告人具有……情节,可从重/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基于庭审程序、起诉书和判决书都围绕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展开,由此形成传统的“定罪—量刑”二元审理模式。受传统“定罪—量刑”二元审理模式影响,公诉机关通常仅针对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进行指控并举示证据,没有或者很少就涉案财物处理问题进行指控。庭审程序无专门的涉案财物审理环节,法庭对涉案财物来源、权属、性质和价值的调查完全依附于对案件主要犯罪事实、证据等的调查,[1]在法庭辩论阶段,合议庭也较少组织控辩双方、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针对涉案财物处置发表相关辩论意见,当涉案财物无法影响定罪量刑时,常常会被庭审所忽视。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同有庭审程序中,亦将更多精力放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量刑轻重的辩护上,很少就涉案财物问题提出异议。经对C市近3年二审电信诈骗案件的梳理,竟无一案件是因涉案财物的判处而提出上诉、抗诉的。所以,囿于对涉案财物的轻视而制定出现有庭审程序规则,现有庭审程序规则又长期影响着控、辩、审三方的思想理念,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涉案财物漏审漏判现象突出。
  (二)涉案财物的判处是否属于书面量刑建议范畴不明
  有观点认为,量刑建议是否及如何提出,不是相关主体的自选动作,是设立法规定的范围与方式,依法施行的司法职权职责行为。[2]根据《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条规定,“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因此在实务中,公诉机关向法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主要是刑种、刑期以及是否适用缓刑的建议,有时附带提出罚金刑建议,即主要为自由刑和罚金类财产刑的建议。
  对于涉案财物,从其判处性质上看显然不是自由刑,那可否划为财产刑呢?根据涉案财物的种类,作案工具和违禁品可能权属被告人,对其没收是对犯罪之物的取缔,可以视作财产刑;违法所得及孳息属法律规定的被告人不法获利的追缴项;退赔款和返还财物是对被害人损失的弥补,因此笔者认为,根据种类的不同,涉案财物也可视情况划分为财产刑。再者,《刑诉法解释》第279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来源等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进行调查,由公诉人……提出处理建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涉案财物的处理”第(1)项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同时就涉案赃款赃物的处理提出意见”,因此,公诉机关对涉案财物的判处提出处理建议有法理和法律依据,且法律上为应当项。但目前,无论是认罪认罚具结书还是非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书,均未将涉案财物的判处纳入书面量刑建议范畴。
  (三)“书面审”减损了对涉案财物的实质审查
  第一,我国实行庭前全案卷宗移送制度,法官在正式庭审之前会对案件卷宗材料进行审阅,对案件事实形成“初印象”,便于庭审过程的全面掌控。此阅卷方式使得法官的裁决过程在“初印象”中进行,难免烙下“书面审”的痕迹。“书面审”主要是对卷宗材料的审查,卷宗材料又是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形成的证明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而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往往只注重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的调查取证,对涉案财物的证据并不十分关注,因此,前端取证工作的轻视可能导致审判阶段涉案财物信息不全或不明,使得法官在审阅卷宗和庭审时缺乏对涉案财物实质审查的基础,进而影响判决书中证据分析的详细表述。
  第二,现行刑事诉讼法以“既不认罪也不认罚”“认罪不认罚”与“认罪认罚”为据,构建起“普通—简易—速裁”的三级庭审程序简化模式。[3]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庭审程序基于传统“定罪—量刑”二元审理模式对涉案财物审理的轻视,前已详述。而认罪认罚案件的庭审程序,重心主要围绕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的真实性、自愿性和量刑意见的准确性展开,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据仅作简要举示和说明,甚至采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没有举证质证环节,整个庭审缺乏对证据的实质审查。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查明亦主要基于庭下卷宗材料的审阅。然而,受案多人少现实因素影响,法官对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据常常仅作形式审查,对控方确认的事实和证据不予质疑或基本不予质疑,加剧了法官对卷宗材料的依赖,增加了“书面审”在裁判过程中的分量。经对C市某基层法院近3年审结案件的梳理,认罪认罚案件占比达85.96%,这一现象进一步加剧了“书面审”在裁判过程中的发展,抑制了涉案财物的实质审查,也进一步影响了涉案财物裁判说理的不足。
  (四)《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对涉案财物的判项内容写作缺乏明确指引
  目前,立法上对裁判文书涉案财物的处理已有相应规定,要求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明确具体,不得笼统、模糊,但立法规定过于分散、原则,很难对裁判文书的写作起到具体参考作用。实践中,刑事裁判文书写作主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最新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参考样本)》,但文书样式的判项内容部分并无明确的写作格式,对涉案财物的判处也只是备注“写明决定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名称、种类和数额”“财物多、种类杂的,可以在判决结果中概括表述,另列清单,作为判决书的附件”。过于原则的写法和说明,缺乏详细明确的指引,使得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甚至同一法官不同时期对涉案财物判项内容的写作方式和内容,存在详略不一、用语错乱、表述模糊等情形。同时,文书样式对涉案财物的履行和执行期限、执行主体是否应在判项内容后明确和规范,也无明确指引,对被害人名单、涉案财物清单的制作亦无明确的格式要求,实践中许多清单附件过于笼统、随意、不规范,很难看出涉案财物的数量、类别和状态等,进而影响涉案财物的执行处理。
  三、庭审实质化所要求的刑事涉案财物审理规范路径
  涉案财物的查明既是实体问题也是程序问题,与刑事诉讼全过程密切相关,因此,从庭审实质化要求庭审在保障诉权、查明事实、解决争议、公正裁判以及裁判文书说理中切实发挥功能的价值层面来审视,对涉案财物的审理需要诉讼全过程的重视并形成规则体系,即以庭前、庭审到裁判文书形成的诉讼程序为轴,按照庭审实质化的原则要求,对涉案财物审理的现实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以打造顺畅的程序链条,确保涉案财物审理整体工作的良性循环。
  (一)庭前:涉案财物处理意见的初步了解
  1.将涉案财物纳入量刑建议范畴
  公诉机关对主刑和附加刑享有求刑权,对涉案财物的判处亦应赋予相应的求刑权。将涉案财物纳入量刑建议范畴,在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中以书面形式载明涉案财物的判处意见,不仅能使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加强对涉案财物证据的审查,还能监督侦查机关践行全面取证原则,对影响被告人量刑的退出违法所得和退赔损失等证据及时庭前固定,既能发挥公诉机关的庭前过滤职能,为审判打好证据基础,还能让法官提前知晓公诉机关对涉案财物处理的初步意见,便于审理程序的顺利开展。
  2.送达起诉书副本时询问被告人对涉案财物的意见
  目前,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主要询问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罪名、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的意见,很少专门针对涉案财物进行询问。因此,可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增加询问被告人对退出违法所得、退赔、返还及没收等情况的初步意见,并在送达笔录中如实记载。这不仅可让法庭尽早了解被告人对涉案财物的意见,还可督促被告人尽早主动退出违法所得、退赔损失,为自身争取更多的量刑利益,缓解因犯罪所造成的诉辩矛盾。
  3.将涉案财物纳入庭前会议争点整理范围
  庭前会议作为庭审前的准备程序,一是解决案件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等程序性问题,二是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意见,归纳争议焦点。随着刑事诉讼法要求庭审更加重视涉案财物的审查,将涉案财物纳入庭前会议争点整理范围的呼声日益高涨。在庭前会议中即对涉案财物问题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有利于法官将涉案财物的争议确定为庭审重点,为庭审的法庭调查和辩论做好充分准备,提高庭审质量,亦可防止涉案财物争议成为庭审新争点,拖延庭审程序。
  (二)庭审:涉案财物审理程序的制度优化
  1.制定“定罪—量刑—涉案财物”三元审理模式
  受传统“定罪—量刑”二元审理模式影响,涉案财物的审理始终处于边缘化状态。如今,涉案财物的认定对诉讼当事人的影响越发明显,因此庭审程序急需转向“定罪—量刑—涉案财物”的三元审理模式,以减少漏审漏判涉案财物情况的发生。
  首先,非认罪认罚案件庭审程序中,增加涉案财物的调查和辩论环节。如在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调查完后,增加对涉案财物的法庭调查,公诉人就涉案财物事项说明被告人获得违法所得及孳息情况、被告人造成损失情况、公安机关扣押涉案财物情况等,并就相应证据进行充分的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环节,亦设置单独的涉案财物辩论环节,控辩双方可就涉案财物的种类、性质、范围、是否涉及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产等进行辩论。只有通过充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涉案财物处理才符合判决结果形成于法庭的庭审实质化要求,才能解决“重人身轻财物”的传统司法观念顽疾,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控辩双方与法官共同认定案件事实的目标,才能带动涉案财物审理程序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其次,认罪认罚案件庭审程序中,增加询问辩方对涉案财物判处意见环节。虽然并非每个被告人都要求对其采用庭审实质化的审判,但裁判结果是被告人应履行法定义务的载明,关系被告人服判息诉和被害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实现,[4]因此,无论采用何种庭审程序,均应坚持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的庭审实质化精神要求。所以,可在认罪认罚案件庭审程序中,增加询问辩方对拟追缴、退赔、返还、没收的涉案财物意见环节,以确保辩方对涉案财物裁判结果的信服,保证裁判结果的程序公正。
  2.案外人就涉案财物参与诉讼的,参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庭审程序
  案外人就涉案财物提出异议,要求参与诉讼,其性质是相异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之求刑权的。而法庭对涉案财物的审理必定会形成裁判结果,所判内容将关涉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所以,基于案外人对涉案财物所提诉求的性质,可以参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庭审程序,将案外人列为申请人,载明身份信息和诉求,并就相应诉求以专门环节进行审理。由案外人就涉案财物问题说明情况,举示证据,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最终基于庭审所查明的事实形成裁判结果。这样,既能充分保障案外人享有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权,还能更好地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再审程序的应用频率和执行争议。
  3.涉案财物的审查回归庭审为中心
  法庭审理是确保案件获得公正处理、实现诉讼效果的重要场所和最终程序。[5]涉案财物的认定关系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承担,对其认定不应在侦查、审查起诉或其他环节予以确认,而是审判阶段通过庭审对案件事实查明、对证据予以认定后以判决方式确认。案卷材料是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形成的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集合,审阅过程仅是对证据的初步审查,尚达不到认定案件事实的最终目的。所以,涉案财物的审查还是应回归以庭审为中心,通过庭审的充分调查和辩论,才能实现涉案财物的准确认定。同时,庭审过程中,法官应发挥庭审的指挥效能,引领诉讼参与人就涉案财物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合议庭、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亦应就有争议的涉案财物问题进行讨论,以实现对涉案财物的公正裁判。
  (三)庭后:裁判文书的详实明确
  1.基于庭审实质化的文书写作规范
  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以来,刑事判决书主要分为认罪认罚和非认罪认罚案件判决书。第一,认罪认罚案件基于控辩双方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争议,对案件证据证明内容均予认可,所以该类案件的判决书没有对证据内容和质证认证过程进行详细表述。但无论采用怎样的裁判文书格式,都应保证查明事实与裁判结果的统一。因此,认罪认罚案件判决书的查明事实部分应对涉案财物情况进行详细表述,以使涉案财物的判决结果有事实依据。第二,非认罪认罚案件的被告人对案件事实或罪名争议较大,或不予认罚。此类案件的判决书应保证完善的事实查明、详细的证据分析、充分的裁判说理和明确的判决结果,即查明事实部分应完善表述涉案财物的查扣冻或先行处置情况;证据分析部分应详细阐述涉案财物的权属、性质、是否用于犯罪等,做到条分缕析;裁判说理部分应对有争议的涉案财物依据证据、事实和法律等进行充分说理;判决结果部分应写明涉案财物名称、数量及处理方式等,做到明确具体,以保证查明事实、证据分析、裁判说理和判项内容的——对应和有效统一。
  2.《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明确判项内容写作
  裁判文书的判项内容对涉案财物具有决定性意义,事关涉案财物状态变更的法律效力,所以,涉案财物的判项内容必须在责任主体、退赔对象、财物信息、履行和执行期限、执行机关等方面予以明确。前已提及,《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是全国各级法院制作裁判文书的主要参考,体现了最高法院对裁判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因此,应对《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涉案财物判项内容部分进行完善,形成模式化的写作方式。
  (1)违法所得及其孳息、被害人财产。按是否查扣在案:写作“没收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上缴国库”。是否发还被害人等:写作“将扣押在案的××物发还被害人××”,不一而足。
  (2)退赔款。写作“责令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元”。
  (3)作案工具、违禁品。写作“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违禁品)××(详细表述名称、颜色、型号、数量、重量等)”。
  (4)明确履行和执行期限、执行机关。《刑诉法解释》第447条规定:“随案移送的或者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负责处理。实物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保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10日以内,将……送达扣押机关……”,第511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以内,将……送达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因此,可根据是否随案移送、查扣主体及涉案财物种类的不同,对已移送和人民法院查扣的涉案财物限定在判决生效后移送执行,注明“本判决生效后,移送××法院执行局执行”等。对未移送或需被告人履行的,注明“上述违法所得/退赔款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未履行,移送××法院执行局执行”等。
  (5)制作详细的退赔、涉案财物清单。退赔清单应明确被害人的相关信息,便于执行联系;多个被告人对被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应注明连带赔偿信息。涉案财物清单亦应尽量明确财物信息,便于准确执行。
  3.完善判后释明及告知程序
  第一,完善判后法庭释明程序。法官在当庭宣判后,应向到庭的诉讼参与人就判项内容进行释明讲解,以使被告人注意其应履行的判决义务内容和期限,督促其及时履行;让被害人知晓判决确定的权利,以及依法维护权益的方式等。
  第二,完善生效文书的告知程序。裁判文书生效后,如判项内容涉及被害人,能直接通知被害人的,则以直接通知的方式告知涉案财物的审理信息和相关权利。如不能直接通知或被害人众多的,则可采取公告方式,将案件主要信息及涉案财物判项内容在《人民法院报》进行公告,并载明申请执行的对象、受理法院及联系方式等。
  结语
  从整体来论,在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语境下,《刑诉法解释》的施行对刑事涉案财物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急需精细化的诉讼程序规则予以保障。对此,亟待庭审实质化的价值定位,从庭前、庭审到庭后裁判文书形成的诉讼程序,细化具体操作方式,有效推进涉案财物审理程序规则的完善。
  【注释】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1]张向东:“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物的处置困境及应对”,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9年第1期。
  [2]石经海:“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实体路径”,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年第2期。
  [3]琚明亮:“刑事速裁书面审的改革径路研判”,载2019年11月30日《检察日报》。
  [4]顾永忠:“庭审实质化与交叉询问制度——以《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为视角”,载《法律适用》2018年第1期。
  [5]刘少军、马玉婷:“庭审实质化视角下量刑程序完善研究”,载《西部法学评论》201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