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072】刑事诉讼在线庭审的规则构建
文/李永超
2017年8月浙江省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挂牌运行,标志着我国开启了在线诉讼时代,2018年9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和广州互联网法院相继成立并运行。截至2020年8月31日,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案件222473件,审结194697件,在线庭审率98.9%,平均庭审时长29分钟,比普通线下诉讼节约时间约3/4。[1]疫情发生以来,各地法院积极推行在线庭审模式,在线庭审的适用主体从3家互联网法院扩展至全国各地法院。部分法院为规范在线庭审活动,制定了在线庭审的规范或指引等诉讼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也制定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用以规范全国各地法院在疫情期间的在线诉讼活动。
一、刑事诉讼在线庭审的运行现状
(一)在线庭审数量增多,以速裁或简易案件为主
各地法院的庭审工作已有序恢复,各地法院为推进疫情防控期间刑事审判工作正常运行,对符合条件的刑事案件采用在线庭审的模式开庭审理。从刑事审判的实践来看,除被告人未被羁押的案件采用线下庭审的方式开庭审理之外,对被告人处于羁押状态的案件,符合开庭条件的,均采用在线庭审的模式进行审理。N市L法院自2020年3月份开始探索采用在线庭审的模式开庭审理案件,4月份在线庭审的刑事案件数量呈现骤增趋势(如表1所示)。适用在线庭审的案件类型中,危险驾驶、盗窃、诈骗等简单案件占适用在线庭审案件的主流;在适用的审理程序中,速裁、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占据适用在线庭审案件的主流(如表2、3所示)。
表1:2020年L法院适用刑事诉讼在线庭审
(表略)
表2:在线庭审的刑事案件类型分布
(表略)
表3.在线庭审适用的诉讼程序分布
(表略)
(二)网络视频技术已满足在线庭审的需求
网络视频技术的发展为各地法院在线庭审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使得在线庭审成为疫情期间刑事诉讼庭审的主要方式。面对看守所封闭化管理的现状,江苏省南通市法院依托支云庭审系统,首创“2+6”驻所支云科技法庭,2020年6月23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采用支云科技法庭,实现4地连线开庭审理了一起网络诈骗案,在刑事诉讼在线庭审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先进的网络视频技术,为各地法院开展在线庭审提供了便利的技术条件,实现了在线庭审的多方连线、证据展示与质证、终端禁言、在线笔录签字等多重功能。可见,当前在线庭审已经具备了广泛应用的技术条件和社会条件,现有的网络视频技术足以满足在线庭审的需求。
二、刑事诉讼在线庭审的突出问题
(一)当事人对在线庭审是否有选择权
刑事诉讼有别于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同意适用在线庭审的,人民法院无法强制适用。对于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特别是处于羁押状态的被告人,因其涉罪未决且羁押在看守所,似乎无法对法院的庭审模式作出选择,也无法拒绝法院适用在线庭审模式,如果拒绝适用,可能会面临着更长时间的不确定羁押状态。因此刑事诉讼的实践中,几乎所有被告人都不会拒绝适用在线庭审模式,但这是否就代表被告人没有庭审模式的选择权?有观点认为,适用何种庭审模式是法院审判权的内容,是否适用在线庭审由法院或法官决定,不需征得当事人的同意。[2]也有观点认为,在线庭审的适用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经当事人同意方可采适用,不受纠纷种类、案件类型和程序的限制。[3]
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该问题的做法并不相同,有的法院会直接决定适用而不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有的法院则会在庭审前征求当事人对适用在线庭审的意见,并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在规范层面上,各家法院制定的在线庭审诉讼规范也有不同的规定,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积极推广并严格规范在线庭审的通知》(以下简称上海市高院《通知》)规定是否进行在线庭审,由人民法院决定并提前征得当事人的意见。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远程视频庭审的管理规定(暂行)》(以下简称无锡法院《规定》)中规定在线庭审可适用于民事、刑事等各类案件,但未对是否需征得当事人的意见作出规定。
(二)在线庭审的法律效力和效果有待强化
在线庭审属于新型的庭审模式,它有别于具有庄严氛围和现场仪式感的线下庭审。在线庭审将法庭质证、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搬到云端,且其诉讼程序相较于线下庭审也会被不同程度地简化,庭审中法官与当事人隔空喊话,某些当事人会认为在线庭审无法使其获得庄严法庭中的仪式感,甚至会影响其诉讼权利的行使,使其无法得到公正裁判,进而不愿接受在线庭审。
有学者针对在线庭审的效力和效果进行了调查研究,通过数据分析显示,绝大多数被访谈者认为线下庭审的效果更好。究其原因,一是在线庭审的秩序和仪式感难以彰显,二是法庭调查的实质效果难以充分保障。[4]部分案件在线庭审的实质效果不及线下庭审,庭审实质效果的弱化直接影响了在线庭审的法律效力,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对于案情复杂、证据较多或需要现场核对证据的案件,因被告人处于羁押状态,无法有效行使辩论或质证等诉讼权利,也无法核对证据原件,使得庭审的实质效果和效力得不到充分保障。
实践中各地法院针对该问题的做法也不尽相同,有的法院认为在线庭审意味着程序的简化,庭审程序从简从快,无法保证庭审的效果和效力。有的法院则严格遵守庭审的程序要求,确保在线庭审与线下庭审的同等法律效力,强化在线庭审的效果。在规范层面上,有的法院对该问题作出了规定,如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云系统庭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南通中院《规范》)确立了效力同等原则,即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有的法院则不然,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互联网法庭使用指引(暂行)》(以下简称山东高院《指引》)规定了3个特别告知事项,但全文并未对庭审的效力问题作出规定。
(三)在线庭审的适用案件范围不明确
我国早在2017年就开始对在线庭审进行探索,杭州、北京、广州3家互联网法院均采用在线庭审模式审理涉互联网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互联网法院以在线诉讼为基本运作方式,同时又将互联网法院在线庭审的案件范围限定为11类涉互联网案件,且并不适用于刑事案件。疫情发生以后,各地法院在线庭审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刑事案件,但是在线庭审具体适用的刑事案件类型或范围仍存有争议。有观点认为当前在线庭审只适用于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至于复杂的刑事案件或者可能判处10年以上的重刑案件,因涉及当事人的重大权利处置,不宜适用在线庭审。[5]也有观点认为,在线庭审的适用范围因是否是试点法院而有所不同,试点法院因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在线庭审的适用范围原则上没有限制,非试点法院则仅限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6]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各家法院针对该问题的做法不明确、不一致。有的法院严格按照最高法院《通知》规定的适用范围开展在线庭审,只适用于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简单刑事案件和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有的法院则为了尽快结案,对所有符合开庭条件的刑事案件,不区分案件类型和繁简程度,均采用在线庭审开庭审理。在规范层面上,各地法院制定的相关规范或指引对该问题也作出不同的规定,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规范、高效运用信息化技术办理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河南省高院《通知》)将适用的案件范围限定于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案件,且对于不符合保密要求或者可能产生不良社会效果的案件也不适用在线庭审。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法院牵头制定的《关于建立完善远程视频庭审工作机制(试行)的工作意见》明确了在线庭审仅适用于4类符合速裁程序审理条件的案件,从而阻断了其他类型案件的适用可能。
(四)在线庭审的场所不固定
当各地法院相继开展在线庭审活动,在线庭审的场所已不再只局限于物理意义上的法庭,而被扩张至网络空间,庭审的各诉讼环节被搬至云端,在线庭审中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之外参加庭审,那么法官或合议庭成员是否也可以在法庭之外参加庭审?有观点认为,在法庭之外开展在线庭审破坏了司法的亲历性和司法的仪式感,会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刑事诉讼对庭审场所的要求比民事诉讼更为严格,因此,应将刑事诉讼在线庭审的场所限定于法庭。
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并不相同,在线庭审的场所也不固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有的法官会在法庭之外的场所开展在线庭审,例如浙江省宁波市某法院为保障疫情期间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运用信息化手段探索居家庭审。自2020年2月新的庭审模式启动以来,该院已居家办案30件。[7]有的法院因法庭技术条件暂不完备,会将在线庭审的场所安排在公安机关的办案中心,借用公安机关的远程提讯系统连线看守所进行庭审活动。在规范层面上,各地法院制定的规范或指引对在线庭审的场所也有不同的规定,如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远程视频庭审系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常州中院《规定》)规定了审判人员必须在法庭内使用设备开展询问、庭审等活动,排除了法庭之外的其他场所用于在线庭审的可能性。上海市高院《通知》对场所的规定不再仅局限于法庭之内,经院长同意的其他场所也可以开展在线庭审,即在线庭审活动一般应在法庭内或院长同意的其他场所依法进行。
三、刑事诉讼在线庭审规则的构建
当前各地法院的在线庭审实践仍处于探索阶段,缺乏统一的制度性规范和系统的规则指引。线下庭审已经有相对完善的诉讼规则,在线庭审虽不同于线下庭审,但不能在本质上改变已有的庭审基本规则。构建在线庭审的规则,既不能照搬线下规则,也不能自行其是,需要确立以线下庭审规则为框架、符合在线庭审特点的规则体系。[8]笔者认为,可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索构建:
(一)赋予当事人对在线庭审的选择权
人民法院在适用在线庭审时应赋予诉讼当事人在线庭审的选择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不同意适用且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不应适用在线庭审。刑事诉讼尤其注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法院采用何种庭审模式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法庭质证和法庭辩论等程序权利的行使。在刑事诉讼中,审判程序和庭审模式的选择都属于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在线庭审的选择应属于典型的程序选择权。程序选择权源于当事人程序自治的理念,也就是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事务有权选择自己认为合适且亦合法的程序进行处理的理念。[9]据此,只要是当事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选择的程序或庭审模式,对他而言就是正当程序。因此,即使在线庭审能够给法官提供便利条件,能够给当事人提供更为充分的权利保障,也要赋予当事人选择权,既允许当事人选择在线庭审模式,也允许选择仪式感更强的传统庭审。
实践中,很多法院能够尊重当事人对庭审模式的选择权,在庭审之前会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采用在线庭审模式开庭审理的意见,如不同意适用且有正当理由的,则转为线下庭审。在这方面,我国目前也有相应的规定,如最高法院《通知》规定要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益,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模式的选择权,当事人不同意案件在线办理的,人民法院不得强制适用在线诉讼。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互联网庭审系统使用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太原中院《规范》)也对该问题作出同样的规定,即运用在线庭审要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当事人也可以自愿申请在线庭审,并由法院准许。
(二)明确在线庭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要明确在线庭审的诉讼行为和诉讼结果与线下庭审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裁判的结果并不因在线庭审而发生变化。有观点对在线庭审的法律效力产生质疑,认为在线庭审与传统线下庭审的现场性、公开性和直接言辞原则等诉讼机理之间存在张力,效力和效果存在弱化的问题。笔者认为,在线庭审并不因其在线上审判而导致其效力和效果相较于线下庭审有所弱化,实际上,在线庭审与线下庭审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对此应予以确认。
首先,疫情防控的形势下,在线庭审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比例原则要求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与由此得以实现的目的之间必须平衡、成比例。[10]在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形势下,人民法院采用在线庭审模式审理各类刑事案件,既能够实现办案方式与疫情防控等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又能推动刑事审判工作正常运行,还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久押未决的状态。
其次,在线庭审符合直接言辞原则的要求。直接言辞原则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贯穿刑事诉讼庭审的始终,该原则要求法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应出席庭审,案件事实和证据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11]直接言辞原则的真正目的是赋予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直接参与诉讼程序并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在线庭审的实践表明,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完全可以实现亲自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也可以实现法庭辩论和质证,当事人的各项程序性权利并不因法院采用在线庭审而无法有效行使。
再次,当前各地法院的庭审实践都确认了在线庭审与线下庭审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最高法院《通知》对效力问题予以明确,即人民法院要全面告知在线诉讼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太原中院《规范》中规定,人民法院运用互联网庭审系统进行的诉讼行为和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南通法院《规范》也确立了效力同等规则,即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在线庭审的适用范围以简易案件为主
刑事诉讼在线庭审的案件适用范围应以简易案件为主,以普通案件为辅,并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是否可以适用,对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应适用在线庭审。这里的简易案件包括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或者认罪认罚案件,普通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案情复杂、被告人众多或者可能判处重刑的案件。实践中,关于在线庭审的案件适用范围引发的争议较多,有观点认为在线庭审只适用于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的案件,最高法院《通知》也规定了对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简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案件以及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可以探索采取远程视频开庭。随着在线庭审实践的深入与完善,最高法院《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是否可以突破?适用的范围是否可以扩大至各类刑事案件?
笔者认为,当前在线庭审已日趋完善并成为法院庭审的主要模式,如继续将在线庭审与案件类型、案件繁简程度或案件适用程序等因素绑定,则会变得不合理,也会限制在线庭审的进一步发展。首先,将适用范围限定在速裁或简易案件是疫情初期各地法院的谨慎做法,当时各地法院的在线庭审工作尚在探索阶段,且网络视频技术也尚不成熟,相应的庭审规则欠缺,但各地法院为了不使刑事审判工作阻滞,也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只能将在线庭审的范围限定在速裁或简易案件,最高法院《通知》第8条对适用范围作出严格限制也是在疫情初期出于谨慎态度而作出的规定。其次,当前在线庭审的实践已经从探索阶段走向全面应用阶段,其适用范围不宜再仅局限于简易案件,应尝试扩大适用的范围,甚至对于符合条件的复杂或重大案件也可以适用。近期多地法院采用在线庭审模式成功开庭审理复杂案件甚至是重大涉黑案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实证研究也发现,在线庭审与案件程序类型、案件繁简程度不具有直接相关性。因此当前在线庭审不仅可以适用于简易案件,还可以适用于普通或复杂案件,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刑事案件均可适用。结合当前的司法实践,在线庭审的适用范围应以简易案件为主,以普通案件为辅,并且还需根据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
(四)在线庭审仍应在法庭内进行
当前人民法院开展在线庭审仍应该在法庭内进行,因特殊情形确需在其他场所开展在线庭审的,应报请院长同意,并且应具备法庭的格局布置,确保庭审活动的庄重严肃性和庭审礼仪规范。庄严的庭审是展示司法权威的重要方式,在线庭审的直观特点即在于法官和当事人身处不同的场所,与线下庭审相比,在线庭审无法充分体现线下庭审所具有的庄严和强制性的直观感受,法庭之外的在线庭审因缺少法庭的基本格局配置,更容易弱化这种直观感受。因刑事诉讼关系到当事人的人身自由等重大权益,相较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庭审更应具备程序性和严肃性,只有法庭内的在线庭审可以保持刑事诉讼应有的庄严和强制性,法庭内的在线庭审还能够减少当事人对法院审判工作的质疑,打消当事人的疑虑,当事人在法庭内更容易感受到审判工作肩负的公平正义以及背后的强制力保障。法庭之外的在线庭审或许可以适用于民事诉讼,但是若将刑事诉讼在线庭审安排在法庭之外的其他任意场合,如法官的办公室或家中,进而对案件作出裁判,对当事人判处刑罚,这未免过于随意,也不符合最高法院《通知》的精神要求。
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在线庭审活动多在法庭内进行,各地法院对该问题也作出明确规定,如上海法院《通知》第3条规定在线庭审活动一般应在法庭内或院长同意的其他场所依法进行;无锡法院《规定》第4条规定远程视频庭审必须在法庭内开展;最高法院《通知》也作出同样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开展在线庭审,一般应在法庭内进行。
【注释】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1]乔文心:“推动互联网法院建设迈向新阶段——互联网法院工作座谈会侧记”,载2020年9月24日《人民法院报》。
[2]高鸿:“如何厘清互联网庭审的定位、功能和规则”,载“中国法律评论”微信公众号,2020年2月20日访问。
[3]左卫民:“中国在线诉讼:实证研究与发展展望”,载《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4期。
[4]左卫民:“中国在线诉讼:实证研究与发展展望”,载《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4期。
[5]谢小剑、张曼莉:“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刑事案件在线庭审的发展与完善”,载《政法学刊》2020年第4期。
[6]李承运:“正确把握推进电子诉讼的四个维度”,载2020年4月2日《人民法院报》。
[7]唐茁:“开启‘居家庭审'新模式——浙江宁波镇海区法院疫情期间办案纪实”,载2020年2月19日《检察日报》。
[8]高鸿:“如何厘清互联网庭审的定位、功能和规则”,载“中国法律评论”微信公众号,2020年8月20日访问。
[9]段厚省:“远程审判的双重张力”,载《东方法学》2019年第4期。
[10]刘艳红:“疫情期间视频庭审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载2020年2月28日《江苏法制报》。
[11]谢小剑、张曼莉:“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刑事案件在线庭审的发展与完善”,载《政法学刊》202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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