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87】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辩护人化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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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04】抗击疫情期间认罪认罚案件远程审判的正当性分析——以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对张正诈骗案的远程审判为例
文/陈永生 池丽娟

  编者按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暴发,全国人民投入了一场艰难的抗疫大战。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很多可歌可泣的感人事迹,也发生了很多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的恶性案件,同时也暴露出诸多此前没有引起太多关注的法律问题,涉及刑法、民法、行政法、劳动法等各个领域。于此同时,此次疫情也引发了人们对互联网远程审判等法院工作方式的重新认识。本刊专门组织了一期策划,从疫情信息公开、疫情防控法律制度体系完善、劳动保障、互联网法院在疫情期间的应对等角度对相关涉疫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探讨。
  自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全国民众力众一心,积极投入抗击疫情的战斗中。在此过程中,与抗击疫情相关的犯罪也大量涌现:有人意图利用疫情获取不义之财,如生产、销售伪劣医用器材,哄抬物价,以售卖口罩为名进行诈骗;有人从武汉或湖北其他地市返乡,明知自己发热、咳嗽,却隐瞒自己的行程,导致多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同时导致数十甚至数百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有人在自己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仇视社会,向电梯按键吐唾沫;有人被确认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密切接触者依法应当隔离,却抗拒隔离,殴打执法人员,等等。为了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实施违法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0年2月6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意见》),要求严厉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然而,各地法院在对此类犯罪案件进行审判时却面临严重困难。因为导致此次疫情的新型冠状病毒传染性非常强,人群聚集很容易导致感染,而对被告人进行审判要求控、辩、审三方以及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同时到场,极易导致病毒传播。那么,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一些地方法院,如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天津市河东区法院、云南省景洪市法院积极尝试在抗击疫情期间对轻罪案件,尤其是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采用远程审判方式进行审理。《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意见》第5条也作出了类似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案件,办案人员要注重自身安全,提升防范意识,增强在履行接处警、抓捕、羁押、讯问、审判、执行等职能时的自我保护能力和防范能力。除依法必须当面接触的情形外,可以尽量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审理相关案件的,在坚持依法公开审理的同时,要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旁听群众、法院干警的安全和健康。”这一条文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采用远程方式进行审判,但是“必要时,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实际上肯定了在抗击疫情期间可以采用远程方式审理刑事案件。那么,采用远程方式审理刑事案件如何操作?是否必要?是否合理?本文将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法院采用远程方式审理张正诈骗案为例,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一、南通市港闸区法院的成功尝试
  2020年1月28日至30日,居住于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张正在全国口罩紧缺的情况下,利用公众急于买口罩的心理,在微信、群内散发有大量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先后骗得3名被害人钱财9520元。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于2020年2月1日以诈骗罪将张正刑事拘留。2月4日,港闸公安分局将张正案移送港闸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月5日,港闸区检察院向港闸区法院提起公诉。
  为了防止疫情传播,港闸区法院决定采用网络视频进行远程审判。他们的基本做法是:审判人员、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在4个不同的地方,通过视频连接,同步参与庭审。其中,法官、书记员在法院审判庭,公诉人在检察院视频室,被告人在南通市看守所人民法院远程视频审理室,辩护人在南通市港闸区法律援助中心视频室。四方通过网络视频进行连接,每一方都可以通过视频看到另外三方,可以通过视频进行发问和回答;全案证据都已制作为电子版本,可以通过视频推送进行展示。不仅如此,这次远程审判还进行了全程同步直播,审判人员、公诉人、被告人、辩护律师四方的画面分别被置于直播视频的左上、右上、左下、右下方,观众可以同时看到四方的庭审活动。在公诉人举证时,视频画面切换为全屏显示,展示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如被告人供述笔录照片、被害人陈述笔录照片,等等。庭审结束后,公众可以在央视频、网易、腾讯等网站上观看此次远程审判的视频录像。
  据笔者了解,本案是我国采用四地连线的方式审理的第一起刑事案件,在我国探索远程审判,尤其是刑事案件的远程审判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近年,为了适应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我国不少法院都开始探索远程审判方式,但是,其他法院所试行的远程审判方式都只是两地连线或者是三地连线,而没有四地连线。所谓两地连线,是指参与法庭审判的人员在两个不同的地方,采用视频连线进行审判。如有些法院采用的以远程方式询问证人、询问被害人;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一些死刑案件采用的远程讯问被告人。所谓三地连线,是指参与法庭审判的人员在3个不同地方,采用视频连线进行审判。如民事案件审判中审判人员、原告方、被告方在3个不同的地方进行同步审判。而本案的审判人员、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分别位于4个地方,采用视频连线方式进行审判,相对于两地连线、三地连线而言,难度大得多,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二、抗击疫情期间认罪认罚案件远程审判的必要性
  (一)采用远程审判方式能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如果是采用一般审判程序,无论是适用普通审判程序,还是简易程序、速裁程序,都必须在法官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同时到场进行审判;如果是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还必须通知、传唤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接受询问、质证,此种情况下,需要同时出席法庭的人员少则十来人,多则二三十人,甚至四五十人。同时,有些法院案件数量比较多,在同一时间可能有几个甚至十几个法庭同时开庭,这意味着在同一时间可能有数百人聚集在同一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同一办公楼。而导致此次疫情的新型冠状病毒传染性非常强,据媒体报道,宁波市江北区一男子在没有戴口罩的情况下,与另一同样没戴口罩、后来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者仅仅在同一摊位买菜接触15秒钟,就被感染。采用普通审判方式进行审判,数十人、数百人聚集在一个狭小的空间内,如果其中有人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那么极可能导致其他很多人被感染。更为严重的是,在中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大多被羁押,在审判结束后,除当庭宣告无罪或被判处免予刑罚处罚因而必须当庭释放的以外,被告人必须被押解回看守所。而看守所内一个监舍经常关押多人,一旦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被感染,极可能导致同一监舍的人被感染,后果非常严重。采用远程方式进行审判,能够有效防范新型冠状病毒传染,保障办案人员以及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
  (二)采用远程方式审理比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更加合理
  有人可能认为,在现在疫情严峻、不宜开庭审判的情况下,可以延期审理或者中止审理,待疫情得到控制以后再进行审判。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式不合理。
  1.延期审理、中止审理不利于及时打击妨害疫情防控以及利用疫情实施的相关犯罪
  自本次疫情爆发以来,虽然全国绝大多数百姓万众一心、众志成城、齐心协力抗击疫情,但是也有一些人浑水摸鱼,意图利用这一机会获取非法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从实践来看,妨害疫情防治或者利用疫情实施的相关犯罪种类很多,包括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制造销售伪劣医用器材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诈骗、聚众哄抢救灾物资的,造谣传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公共财物的,破坏交通设施、挖断公路的,抗拒疫情防控措施,如疑似或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拒绝隔离或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等等。就利用疫情以卖口罩为名实施诈骗而言,全国就发生了数十起。譬如,1月29日,山东曲某假借卖口罩诈骗他人钱财7800元;2月1日,广东珠海柳某假借卖口罩诈骗他人钱财8000元;2月6日,山东冠县张某假借卖口罩诈骗他人钱财4.8万元。
  要有效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就必须对犯罪分子进行及时审判和处罚;如果为了防止疫情传播而将案件的审判都予以延期,对打击和遏制此类犯罪是非常不利的。刑罚预防犯罪功能的强弱与犯罪分子受到刑罚的时间是成反比的:犯罪分子越早受到刑罚追究,刑罚预防犯罪的功能越强;反之,犯罪分子越晚受到刑罚追究,刑罚预防犯罪的功能越弱。贝卡利亚对刑罚的及时性与刑罚的惩戒功能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刻的论述,他认为:“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因为“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罚看作必不可少的必然结果。”“只有使犯罪和刑罚衔接紧凑,才能指望相联的刑罚概念使那些粗俗的头脑从诱惑他们的、有利可图的犯罪图景中猛醒过来。推迟刑罚只会产生使这两个概念越离越远的结果。推迟刑罚尽管也给人以惩罚犯罪的印象,然而,它造成的印象不像是惩罚,倒像是表演,并且只是在那种本来有助于增加惩罚感的、对某一犯罪的恐惧心理已在观众心中减弱之后,才产生这种印象。”[1]
  就南通市港闸区张正诈骗案而言,尽管是采用远程方式进行审判,但是庭审非常细致,公诉人不仅对被告人构成诈骗罪进行了充分证明,而且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巨大社会危害性进行了深入论证,对被告人进行了严厉的谴责和教育;被告人真诚悔罪,数度痛哭涕零,表示要痛改前非。该案庭审被多家媒体直播,对震慑妨害疫情防治以及利用疫情侵害他人的犯罪分子,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2.远程审判有利于防止造成案件积压
  如果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在疫情防控期间,将所有案件都延期审理或中止审理,必然导致在疫情结束后,法院的审判压力大增。而自2013年本轮司法改革启动以来,随着立案登记制等制度的推行,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急剧增加,员额法官已经不堪重荷。自2013年到2018年,全国法院受理各类案件的总数从13371745件增长到2800万件(参见《中国法律年鉴》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整整增长1倍多。而与此同期,法院员额法官的数量大幅减少,从本轮司法改革以前的211990名减少到120138名。[2]这两项因素叠加,意味着2018年每个法官审判案件的数量是2013年每个法官审判案件数量的近4倍。这还只是全国的整体情况,实际上,我国城市地区和农村地区、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不同地区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存在很大差别,东部地区、城市地区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远远超过西部地区、农村地区,导致东部地区、城市地区法院法官人均办案数非常高,甚至到了不堪重荷的程度。据《法制日报》报道,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年受理案件25046件,法官人均结案数是373.9件;2016年受理案件36963件,法官人均结案数620件;2017年受理案件50827件,法官人均结案数甚至达到了1264件。[3]本次疫情持续到什么时候目前还很难确定,在此期间,如果对大量案件都延期审理或中止审理,必然导致法院必须在后3个季度甚至后两个季度的时间内审理完全年的案件,这显然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相反,如果对认罪认罚案件,尤其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采用远程审判方式进行审理,将有利于保障在抗击疫情期间法院的审判活动基本正常运作,从而减轻疫情结束后法官的审判压力。
  3远程审判有利于防止被告人被超期羁押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多数被羁押。在2004年以前,我国刑事诉讼未决羁押率在90%以上,此后10多年,在学界的呼吁、公安司法机关的共同努力之下,未决羁押率大幅度下降,但是到近年,未决羁押率还保持在60%以上。譬如,2017年,全国检察机关批准、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总数是1081545,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总数是1705772,逮捕率为63%(参见2017年《中国法律年鉴》),而经过审判,被告人最终有相当比例会被判处轻刑,如被判处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甚至被判处缓刑。从近年法院判决的情况来看,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包括缓刑的比例高达60%左右。譬如,2017年,被告人总数为1270141,其中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缓刑的被告人总数为741883(参见2017年《中国法律年鉴》),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以及缓刑的数量分别为204718、158860、7372、22944、347898,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缓刑的适用率为58%。由此可见,即使是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缓刑的轻罪案件,也至少有30%左右被羁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为了避免传染而将所有的案件延期审理或中止审理,极可能导致被告人被超期羁押,甚至导致被告人审前羁押的期限超过其应当判处的刑期,这种情况显然极不合理。相反,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轻罪案件采用远程方式及时审判,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三)采用远程审判方式比在室外审判更具有可行性
  值得注意的是,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同时保障案件及时审判,有些地方法院探索采用室外审判方式。[4]虽然室外审判方式在有些地区、有些法院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并不具有普遍可行性。首先,室外空间有限,可能难以满足审判的需要。许多法院,尤其是城市地区法院案件数量比较多,同期开庭审判的案件可能有十几甚至几十个,而城市地区法院往往面积比较小,通常很难有足够的面积设置十几个甚至几十个室外法庭。其次,北方在冬天以及早春时期室外天气寒冷,不宜进行法庭审判。在进入4月份以前,北方地区,尤其是东北室外还非常寒冷,而庭审的时间少则几十分钟,多则几个小时,甚至几天,在室外进行审判无法保障办案人员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身体健康。第三,在室外审判无法有效防止新冠状病毒的传播。为保障庭审的效果,尤其是参与审判的各方能够清楚地听见另外两方的言词陈述,审判、控诉、辩护二方席位的距离不能过大。而如前所述,导致本次疫情的新冠状病毒传染性非常强,传染方式多种多样,除能通过接触传播、呼吸道传播以外,还能通过气溶胶传播,而气溶胶传播范围可达数米,甚至数十米,因此采用室外审判方式很难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相反,远程审判不存在以上问题,因而更具有可行性,也更具有合理性。
  三、抗击疫情期间认罪认罚案件远程审判的合理性
  (一)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远程审理方式不违反刑事诉讼的基本法理
  按照程序正义理论,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质证权,有权对控方的证据进行质证。质证权又包括4项具体规则:第一是到场规则,也就是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控方证人、辩方证人都必须出席庭审。第二是宣誓规则,也就是证人在向法庭作证以前必须宣誓。因为证人如果在宣誓以后作伪证必须承担伪证罪的刑事责任,这有利于促使证人如实作证。第三是面对面规则。这一规则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告人有目视证人的权利,一是被告人有要求证人目视自己的权利。之所以要求被告人有与证人面对面的权利,是因为心理学的基本规律表明,在证人当着被告人面时,那么其作伪证的可能性相对于背着被告人要小得多。“如果证人发表其证词时眼看着那个可能由于其歪曲或弄错事实而受到伤害的人,那么在直诘或盘诘过程中就可能有相当不同的感受。”[5]第四是交叉询问规则,也就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对控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6]
  采用远程审判方式对质证权以上4项规则基本都没有影响:第一,在远程审判时,被告人必须亲自到场;如果属于法定的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证人也会出庭作证。尽管与传统上被告人与证人到同一现场不同,采用远程审判方式,被告人与证人可能不在同一物理场所,但是被告人与证人之间有网络进行连接,被告人可以通过视频对证人进行询问和质证,因而与传统上到同一物理现场效果是一样的,因此没有违反到场规则。第二,在远程审判时,证人在作证以前也必须宣誓。在我国,证人在作证以前无须宣誓,但是与对席审判一样,也必须签署具结书;如果证人作伪证,也必须承担伪证罪的刑事责任,因而没有违反宣誓规则。第三,在远程审判时,被告人可以看见出庭作证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证人也可以看见被告人,因而没有违反面对面规则。第四,在远程审判时,被告人面前的电脑与审判人员、公诉人以及证人之间的电脑通过网络进行了连接,被告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讯问和质证,因而没有违反质证规则。
  以南通市港闸区法院采用远程方式审理张正诈骗案为例,就完全没有侵犯被告人的质证权。第一,本案被告人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同时可能判处的刑罚在3年以下,因而本来是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的。而适用速裁程序审判,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通常可以省略。本案虽然适用的是速裁程序,但是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没有省略,公诉人宣读、出示了主要证据,并将证据的主要内容通过视频进行了展示,控辩双方进行了质证,庭审的细致程度远远超过了一般的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细致程度基本相当,因而没有侵犯被告人的质证权,不会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第二,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被告人本来不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被告人只能获得值班律师的帮助。而值班律师不享有辩护人的地位,只享有辩护人的部分权利,出庭辩护、调查取证等重要权利,值班律师都不享有。然而,在本案审判过程中,法院破例为被告人指定了辩护律师,并且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充分的质证和辩论,为被告人行使质证权提供了有效的帮助,因而本案采用远程方式审判没有侵犯被告人的质证权。
  (二)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远程审理方式是我国探索新的审判方式的实践经验总结
  对简单刑事案件采用远程审判方式进行审判是我国实践经验的总结,反映了我国司法审判方式的最新发展趋势。早在2007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通过网络视频的方式对一起盗窃案进行了审判,此后,上海市法院不断推进对刑事案件远程审判的探索:2008年,上海市二中院制定了《刑事二审案件远程审理操作规则(试行)》《关于案件远程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对刑事案件的远程审判作出了明确规定。2010年,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刑事案件的宣判及符合条件的案件的庭审都应当以远程审判的方式进行。除上海外,其他许多地区的法院也对刑事案件的远程审判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如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2007年至2009年,共在377件刑事案件中适用了远程审判方式,占该院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比例高达54.5%。贵州、江苏、吉林等地法院也都于2009年前后开始了对刑事案件远程审判方式的探索。此后,各地法院对刑事案件远程审判方式的探索一直没有停止,这次为防止疫情传播,各地法院对远程审判方式的探索达到了一个高潮。
  (三)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远程审理方式符合刑事审判方式电子化的世界潮流
  对简单案件采用远程审判方式也与各国近年探索电子审判的趋势相一致,符合全球司法审判方式的发展潮流。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许多国家都纷纷探索采用远程方式审判简单刑事案件。澳大利亚是全球第一个采用远程审判方式的国家,早在上世纪末就提岀了网络法院的概念,并经过多年实践建立了成熟的远程审判系统。澳大利业的E-court(电子法院)模式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很大的影响。[7]联合国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就于2005年引进澳大利亚的远程视频审判技术,推动了战争及政治犯罪的“无纸化审判”。美国于1993年启动了法庭“21计划”,探索3D模式下的虚拟庭审。21世纪以来,美国对电子法庭和远程审判的推广使庭审效率大幅提高,其远程审判系统的技术水平在全球处于领先地位。[8]2002年,美国密歇根州通过了电子法院法,建立起了美国国内第一家互联网法院。随着电子法庭在美国不断走向成熟,许多刑事案件采用远程审判方式。美国纽约刑事法庭借助远程影音传输设备及监狱的特殊网络系统,建立了专门的远程视频法庭,使被关押在岛城监狱的被告人能以更节约成本、更安全的方式接受审判。2005年,堪萨斯州威奇托市法院在审理“BKT杀手案”时,涉嫌捆绑、折磨并杀害多人的BKT杀手丹尼斯?雷德,就在看守所中接受了远程视频审判。
  【注释】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
  *陈永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1][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70~71页。
  [2]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载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11/id/3036918.shtml,2020年2月13日访问。
  [3]赵红旗:“员额法官人均结案数创新高有何秘诀”,载2018年3月2日《法制日报》。
  [4]《涪城法院疫情防控与审执工作两不误之——庭审篇》,引自东方资讯网:http://mini.eastday.eom/a/200206200322583.html,最后登录时间:2020年2月13日。
  [5]SeeCoyv.Iowa,487,U.S.1012(1988).
  [6]陈永生:“论辩护方当庭质证的权利”,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
  [7]宋朝武:“电子司法的实践运用与制度碰撞”,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
  [8][美]约翰・罗伯茨:“美国联邦法院2016年年终报告”,黄斌等译,载2017年1月6日《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