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5066】案件繁简分流改革视角下速裁团队的构建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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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5066】案件繁简分流改革视角下速裁团队的构建与运行
文/潘昌锋,姬美修

  速裁团队是案件繁简分流改革的抓手和载体。速裁团队的科学构建和良性运行,有利于实现速裁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的双提升,从而有效达致“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繁简分流改革目标。如何塑造高效率、高效益的速裁团队?笔者借鉴西方管理学中的团队管理理论,并立足本地区当前关于速裁团队的相关实践探索经验,对塑造高效速裁团队作出以下构想。
  一、速裁团队的科学化组建
  打造速裁团队面临的首要问题便是如何进行科学化的组建,即如何挑选符合速裁岗位需求的人员并形成紧密有效的组织架构。笔者认为,必须考量3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具有明确的目标定位。团队管理理论认为,高绩效团队必须对于需要达成的目标有一个清晰的认知。[1]审判团队作为团队的一种,也必须以清晰明确的目标为导向。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改革热点问答》中提出:“审判团队是人民法院为了推进案件公正高效办理,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组建的包含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的审判力量配置单元。”可见,从当前司法改革制度设计来看,审判团队应当以公正高效审判为共同目标,速裁团队也不例外。但是,速裁团队又不完全等同于普通审判团队,它更强调高效快速处理简单的案件纠纷。因此,速裁团队的组建应当明确的目标是:在确保审判公正的基础上,尽力实现简单案件高效快速审理。
  二是配置合理的人员结构。为实现简单案件高效快速审理的目标,速裁团队成员的配置至关重要,必须做到人岗匹配,即在配置速裁团队成员时,必须充分考虑团队成员的办案能力、知识结构、年龄经历、办案专长等因素,要使成员的素质水平足以胜任简案快审的要求。就速裁团队的定位而言,由于速裁团队审理的案件是经过分流筛选的简单案件,案件数量多、速度要求快、审理难度相对较低,这就要求速裁团队成员应当具有精力充沛、反应敏捷、有一定审判经验、知识面较广等特点。同时,虽然经繁简分流后简单案件可能占到全部案件的半数甚至更多,但是由于简案处理起来速度快、难度小,因此所需要的人力资源无须与简案的数量占比等同,而应当根据处理简案的工作量占比来确定人员占比。
  三是建立高效的组织架构。速裁团队不应是传统意义上的合议庭加辅助人员的简单组合,或者以庭长为负责人的严格的行政庭室结构,而应是一种常态的、紧密协作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具体来说,速裁团队的管理和沟通应当是扁平化、开放化的,且团队成员之间应当有明确的分工与协作安排。由速裁团队组成的速裁组织也应当相应弱化行政职能,组织负责人(如庭长、副庭长等)应当主要担任教练的角色或起到后盾的作用,他们对团队提供指导和支持,而不是“上”对“下”的控制和命令。
  基于以上因素考量,结合目前关于速裁团队构建的相关实践探索,笔者主张在现有庭室的基础上,设立专门的速裁庭或速裁组织,便于形成统一的组织目标定位。在配备速裁团队成员时,首先,要考虑员额法官的选取。笔者认为,速裁团队应当优先吸纳入额时间不满5年的青年员额法官。这些法官普遍年富力强,能够更好地适应高节奏的速裁审判工作,而且这些法官一般是经过正规法学教育后进入法院工作,对于法学体系知识有一定的基本认知,能够较好地应对类型多样的简案。同时,速裁组织负责人应当优先选取入额时间5~10年的法官担任。此类法官相对具有更为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能够为速裁团队提供有效的指导和支持。其次,法官助理的选用。笔者主张根据学历水平和工作年限将法官助理按等级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工作满1年者为初级法官助理;具有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者,或具有硕士学历、工作满3年者为中级法官助理;具有本科学历、工作满6年者,或具有硕士学历、工作满5年者,或具有博士学历、工作满1年者为高级法官助理。速裁团队中的法官助理应当从初级和中级法官助理当中选取,理由同员额法官的选取。最后,书记员的选用。笔者认为应当选取业务技能熟练的、工作经验较为丰富的书记员担任速裁团队的书记员,因为速裁审判工作对效率的要求较高,且工作量较大,如果书记员对记录、卷宗归档等事务性工作不熟悉的话,势必会影响到案件的快速审结。关于速裁团队的人员配置数量。实践经验表明,当速裁法官达到员额法官总数的15%~25%时,约45%-65%的简单案件能够得以有效化解。为法官配备司法辅助人员时,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的比例应当不低于1:1:1。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增加书记员的配备数量,达到或超过1:1:2的比例,也可探索将书记员承担的如诉讼材料扫描、邮寄、案卷装订等事务性工作进行服务外包,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中介机构及其他组织集中办理,尽量避免简案带来的大量事务性工作成为案件高效审结的掣肘。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速裁审判工作强度大、节奏快,对于法官的身心状况将造成较大的消耗。而且速裁案件一般不会出现疑难复杂情况,长期从事速裁审判工作也不利于进一步提升法官的司法水平。因此笔者认为应当设立速裁轮岗制度,轮岗时间以3年为宜,轮岗对象包括速裁法官和法官助理,即在速裁岗位工作满3年的法官及法官助理应当调离速裁岗位,从事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工作。与此同时,根据人员选取标准安排新的法官及法官助理至速裁岗位任职,将速裁团队打造成为青年法官成长的培育基地,如此较为符合人才培养的规律。
  二、速裁团队的规范化运行
  要充分释放速裁团队的制度优势和效用,保证速裁团队高效、规范、有序运作,必须构建完善团队的相关运作机制。运作机制应该涵盖团队工作的全流程,笔者认为具体而言应该包括以下3方面:
  一是良好的团队沟通机制。沟通机制如同团队的血液,影响团队运作效果的往往并非成员个人的专业技能问题,而是成员与成员之间的沟通协调问题。对于速裁团队而言,团队沟通不仅促进团队学习和知识的分享,提高案件办理质效,而且有利于降低团队的冲突、促进团队内部协调,对团队绩效提升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通畅的沟通机制关键在于有效的会议制度,[2]通过会议能够快速实现信息或思想在团队中的传递或交换,使团队成员了解下一步努力的方向和方法,保证团队计划的如期完成。
  笔者所在法院关于速裁团队运行的实践探索经验表明:速裁团队的基础目标是实现速裁团队短期计划的制订和总结,故必须建立起速裁团队或速裁组织的周例会制度,通过于每周初召开例会,及时总结上一周的工作成果、拟定本周的具体工作安排,从而实现审判业务工作的有效衔接。在此基础上,我们不能忽视,团队会议制度更为重要的作用是使速裁团队成员能够有效进行学习和知识的分享。因此,我们探索实行了速裁业务学习“三个一”制度,即“每周一课”学习制度、“每月一次”文书评查制度、“每季度一次”发改案件讲评制度。“每周一课”学习制度要求速裁团队的员额法官轮流就速裁审判工作中某一实务问题进行专题讲授,全体成员参与学习并交流研讨;“每月一次”文书评查制度即不同的速裁团队选取当月制作的文书若干份,交由其他团队进行互相评查,根据其中发现的问题互相提出意见和建议;“每季度一次”发改案件讲评制度为中级法院速裁团队统一汇总当季度全市法院发回、改判、申诉案件,并于条线例会选取典型案例进行讲评。可以说,速裁业务学习“三个一”制度有效实现了速裁团队成员之间的知识共享。值得一提的是,在此基础上,我们发现速裁案件的要素式提炼是极为必要且切实可行的。速裁案件普遍事实、证据较为清楚,裁判规则往往有一定规律可循,完全可以就简单案件的审理要素、法律适用规则等进行一定程度的提炼概括,为简单案件的审理提供指导,进一步提升简案快审质效。借助丰富的会议制度,速裁团队更能系统有效地开展要素式提炼工作。
  二是合理的内部运作机制。团队内部规范化、高效化的运作机制是团队赖以运转的载体。具体到速裁团队中,需要根据速裁案件的特点、规律等设计团队内部的运作机制。速裁案件的事实相对简单清楚,证据、法律关系清晰明了,但还必须确保在讲究审判效率的同时保证案件的公正裁判,故运作机制的设计应当至少涵盖如下方面:第一,要有高效便捷的送达机制。长期以来,“送达难”问题是摆在法院面前无法回避又未能有效解决的顽疾,送达是否顺利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后续程序能否及时跟进。速裁案件更是容易受到送达问题的牵制,许多简单案件如民间借贷、买卖合同、金融借款等,如无法有效联系到被告,不仅无法及时开庭,而且会致使案件持续增多形成积压,直接影响到速裁组织的整体审判效率。经验表明,速裁案件的送达机制必须突破传统,多维创新。在人员配备方面,可在速裁团队中配备专门送达组专司送达,也可邀请基层组织人员协助送达;在确认送达地址方面,可采取与网络电商平台合作对接、向相关金融、保险等机构发出司法建议、关联案件查询等方法固定送达地址。同时,应当充分利用网络、通信手段,与网络运营商合作采取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箱等方式送达,提高文书送达成功率。第二,要有繁简案件流转衔接机制。繁简案件之间能够自由流转衔接是保证速裁团队高效处理案件的又一重要因素.由于当前繁简分流识别机制多在探索完善阶段,又兼案件之繁简有时需要一定程度地接触到案件本身方能确定,因此必然存在“漏网之鱼”的普案、繁案进入速裁程序,则必须使其能够及时流转至相关业务庭室审理。笔者认为,立案部门完成分案后,速裁法官必须在一定时间判断案件是否适合速裁快审。由于一审速裁案件未经任何“加工”,相较二审速裁案件来说普遍更难判断,故笔者认为留给一审速裁法官的判断时间为15个工作日、二审法官为5个工作日较为妥当。流转审查权应由速裁团队自行掌握,避免庭室之间出现推诿影响审判效率。第三,要有诉讼事项集约化办理机制。速裁案件中往往有许多批量案件或相似案件,如果将此类案件分散审理,可能出现重复送达、多次庭审等审判资源浪费的情形。因此对于批量案件、案情相似或当事人相同等案件,应当尽量分至一个速裁团队办理,由法官助理进行统一排期开庭,送达、保全等诉讼事项可由速裁团队安排专人集中完成。同时,可适时在系列性案件或群体性案件中选取典型案件进行审判,形成示范判例或调解方案后,可带动批量案件高效解决。集约之下,法官集中考量、互为参照,既减少工作安排等事务性负累,也有利于平衡协调、精准裁判。[3]第四,要有简案审理全程简化机制。简单案件的审理过程应当是简易化、便利化的。笔者认为简化应当从4个方面做文章:庭前准备工作简化、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程序简化、庭审流程简化、裁判文书说理简化。庭前准备工作简化主要是简化当事人的举证、答辩程序。速裁案件因事实清楚,大部分时候当事人无需进行长时间的举证答辩准备,故应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放弃或缩短举证、答辩期限;权利义务告知程序简化即对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法庭纪律等内容,应一次性书面告知或借助科技手段快速告知;庭审流程简化即庭审程序无需拘泥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可直接围绕争议焦点同步进行;裁判文书说理简化即法官可以探索运用要素式文书、令状式文书、表格式文书等,对事实理由等进行简略概括,直击评判要点。“四个简化”还应当充分结合运用庭审语音识别、“左看右写”、裁判文书一键生成等科技化手段来完成,实现信息“多跑路”、法官“少跑腿”。第五,要严格落实诉讼法规定的相关审判制度。速裁案件在讲求效率的同时不能降低对公正裁判的要求,因此对于需要进行庭前评议、合议庭合议等程序的速裁案件,不能“当省则省”,必须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要求进行,确保案件结果公平公正。
  三是必要的外部资源条件。团队于组织中并非是独立存在的,因此其运作仅仅依靠内部机制无法达到完善的状态,还必须获得积极的外部资源条件支持。对于速裁团队而言,速裁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一部分,且速裁案件类型多样、覆盖面广,对于相关的审判业务知识有着相当强烈的借鉴吸收意愿。同时,由于速裁法官多为审判经验相对薄弱的年轻法官,更需要不断向其他法官学习以提升审判技能和水平。因此,必须构建速裁组织与其他审判部门的对接交流机制,使速裁团队能够获得可靠的外部支持。笔者认为,要实现速裁组织与其他审判部门的对接交流,至少应包括以下4个机制:第一,业务指导意见转达机制。目前多数法院的审判部门一般会不定期在部门条线内部出台业务指导意见或召开部门条线会议,发布或研究相关案件审理要点或处理意见,而此类指导意见和会议精神可能包含涉及速裁审理范围内的相关审判业务。这就需要相关审判部门在一定时间内向速裁组织或速裁团队转达业务指导意见,使速裁团队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业务知识。第二,业务条线会议、培训邀请机制。对于相关审判部门召开会议或进行培训时,应当邀请速裁团队成员参加,使速裁团队能够直接获得相关审判业务指导。第三,联合会商机制。速裁团队在裁判过程中亦有可能遇到难以解决的疑难复杂问题,对于提交到速裁组织专业法官会议仍无法解决的,应当允许速裁组织专业法官会议与其他审判部门的法官会议进行联合会商,由联席专业法官会议研讨相关问题,提供指导意见。第四,业务研讨机制。速裁组织在召开业务研讨会议时,可以邀请其他审判部门或审判团队参加,研讨速裁审判过程中显露出的疑难问题,共同研究解决思路。
  三、速裁团队的人性化激励
  速裁团队要充满活力地、持续性地运作,必须对团队成员进行有效的激励。激励的前提是要对审判团队的绩效进行科学考核,确保公平公正。笔者认为,繁简分流改革后对审判团队的考核应当是符合改革规律的,而不能采取老套路、老方法。比如简单案件、普通案件和复杂案件办理的难度是不同的,如果单纯对案件数量和审判质效进行考核,无法客观考量法官付出的工作量。因此,案件繁简分流改革背景下对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考核应当以案件定性考核、定量考核和定标考核相结合为主,并以审判技能和综合评价为辅。具体来说,第一,定性考核是通过案件权重得分区别考核简单案件、普通案件和复杂案件。目前江苏等地采用的案件权重考核体系,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赋予分值,并以此为基础考核法官工作量,这为区别考核简单案件、普通案件和复杂案件提供了基础,但它未能充分考虑到当事人增多、诉讼请求增多等情形对于案件工作量的增势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对案件权重得分标准予以适当修正,对于当事人增加、案件需要鉴定、民事案件多个诉讼请求以及刑事案件多罪名的,适当增加权重分值比例,如此更能区别体现出简案、普案和繁案的审理工作量。第二,定量考核即根据不同繁简类型案件科学计算具体工作量。一方面是办案数量,设定法官的基本办案数和基本分,在此基础上,对于超出基本办案数的,区别简案、普案、繁案分别予以不同分值的加分,繁案加分应为最高;对于未完成基本办案数的,区别简案、普案、繁案分别予以不同分值的减分,繁案扣分应为最高。另一方面,定量考核也不能仅仅局限于案件数量的计算,对于法官、法官助理担任部门内务、参加部门审判业务指导或法官参与特定类型案件讨论、评查的,也应适当折抵为办案数量。第三,定标考核即考核不同繁简类型案件的质效。办案质效一般应当包括审判效率、审判质量和审判效果3个部分,而不同繁简类型的案件所要达到的质效要求是不同的,因此在审判效率、审判质量和审判效果的评判方面应有不同倚重。比如,在考量简单案件审判效率时,对平均结案天数短于庭室平均水平的,应予以较高评价,而对于普通、复杂案件,由于它们对审判效率要求并不是太高,故即使其平均结案天数短于庭室平均水平,对其的评价也应低于简单案件。第四,对于法官、法官助理的审判技能考核是考核的重要补充,它宜接反映出法官、法官助理个人的司法能力水平。审判技能主要是指裁判文书能力、庭审驾驭能力、调研信息能力和司法建议能力(前两项能力为法官独有)。对于撰写案例、司法建议、调研文章等获得嘉奖的,应在考核时予以积极正面的评价。第五,院庭长、法官对团队成员的综合评价是考核的必要环节。综合评价主要是院庭长或员额法官对团队成员作出审判监督管理评价,反映出管理者对被考核者工作的认可程度。但因综合评价系主观性评价,故其在考核中的占比不宜过高。值得注意的是,案件繁简分流改革背景下审判团队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核,对员额法官要进行审判业绩考核,对审判辅助人员应实行跟案考核。考核评价标准要紧紧围绕审判团队办理案件情况,而非脱离团队进行孤立评价。
  鉴于以上关于考核的思路,笔者认为,对速裁团队成员的考核激励必须以案件定性考核、定量考核和定标考核相结合为主,并以审判技能和综合评价为辅,而对团队成员的激励则主要应当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维度:一方面要根据团队的审判业绩确定物质奖励,多数法院目前将团队审判业绩与年终考核奖金挂钩,故对于审判业绩较好的速裁团队,应该对全体团队成员予以年终考核奖金的偏重;另一方面,对于在速裁审判岗位表现突出的人员,应适当给予表彰奖励、职务晋升等精神奖励。尤其是对于速裁团队中优秀的青年法官、法官助理,在等级晋升以及助理入额等方面应予以偏重考量。通过对团队成员的激励,有效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从而为速裁团队的运作提供源源不绝的动力。
  综上所述,在案件繁简分流改革的视角下,速裁团队的构建与运行既要遵循团队构建运行的规律,也要遵循繁简分流改革的规律。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改革工作,速裁团队良好的构建和运作是十分重要也是十分必要的。在此基础上,我们尚需不断探索、多方发力,努力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
  【注释】
  [1][美]斯蒂芬·罗宾斯、玛丽·库尔特:《管理学》(第13版),刘刚、程熙鎔、梁晗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60页。
  [2][美]彼得·德鲁克:《卓有成效的管理者》,许是祥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年版,第67~68页。
  [3]黄祥青:“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的基本思路与方法”,载2018年10月17日《人民法院报》。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