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34066】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问题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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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4066】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问题实证分析
文/贾娜,于巍

  据统计,2013年以来至2018年8月31日,辽宁法院共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24起(不含补充起诉的漏被告人案件)。其中:涉案人数最多的为76人,最少为11人;涉黑人数最多的为45人,最少为7人;涉案人数平均为31人,涉黑人数平均为17人;涉黑人数30人以上的3起,20至30人的5起,10至20人的13起,10人以下的3起。共判决被告人619人,重刑(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221人,占比35.7%;判处财产刑271人,占比43.8%;判处缓免刑5认,占比8.6%。从上述数据看,重刑率和财产刑处罚率均明显高于同期其他类型刑事案件,适用非监禁刑明显低于同期其他类型刑事案件。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多重成因探析
  (一)受历史根源和外来因素等影响。旧中国帮会历史悠久,封建帮会思想一直延续至今。因此,封建帮会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当今社会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主要结伙宗旨,并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共同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和发展中起着精神支柱和思想导向的作用。如辽阳石作涛案、大连张斌案等,都因首要分子在当地社会所谓好使、讲义气,而不断召集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加入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同时,随着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交流日益广泛,国外、境外黑社会组织直接在境内结伙作案,或者以投资为名渗透到境内,与境内不法分子互相勾结,建立据点,发展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二)社会转型期各种问题、矛盾凸显。过去一段时期,由于我国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社会转型期,新旧文化、新旧观念不断发生冲突,势必引起有些人社会价值和道德观念紊乱。同时,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深入,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财富分配的不合理,城乡差别、失业、收入分配差距等问题,使得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逐渐出现。那些远离财富和权力、社会地位较低的群体,有些便逐步变得悲观消沉、愤世嫉俗,对现实强烈不满,由于找不到正当途径解决,犯罪便成为他们对社会不公的病态矫正方式之一,于是一些人由弱转恶、由恶转黑。如萌芦岛王永国案,王永国原系某化工厂工人,1988年下岗后对社会不满,并结交社会上较有恶名的闲散人员,通过实施一系列暴力犯罪染指当地采矿业,在当地欺压百姓,称霸一方。
  (三)对弱势群体保障和监管仍有缺失。由于社会、经济、地域传统等多种原因,一些地区出现了由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等一些原本弱势群体组成的社会边缘人群。这些人不具备基本的职业技能,缺少正常的社会生存能力。由于各种原因,他们没有固定职业,没有稳定收入,没有正式单位,没有医疗保障等,社会对他们的有效关爱和管控不足。这些人群对抗社会、漠视法律、崇尚所谓的江湖义气,以恶为荣,属于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他们中有人发展势力,逐步发展壮大,成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者、领导者,有人被别人拉拢、利诱,加入到黑社会性质组织中。
  (四)个别基层政权组织弱化。在改革开放、社会转型过程中,个别基层政权组织软弱涣散,社会管理调控不力,在群众中失去了威信。一些本应由政府管理和调整的社会事务,不能通过正常的程序解决,一些人转而求助黑恶势力。如治安控制出现不力时,个别商铺业主自愿雇佣黑恶势力提供安全保护;个别案件出现诉讼难、执行难的情况时,一些案件当事人主动请黑道人物为其出面摆平,或雇佣黑恶势力为其讨债;有些地方基层组织缺乏执政能力,甚至动用不法分子介入收费等棘手的行政事务,甚至有的黑恶势力直接渗透到基层组织,操纵基层政权。如辽阳赵会英案、大连崔荣胜案等,组织成员均不同程度渗透到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甚至当选为村委会主任,直接操纵基层政权。
  (五)行业监管存在漏洞。在一些矿产、林业、海洋等资源较为集中、情况复杂、管理不便的地方,由于一些管理部门监管不力或出现漏洞,市场准入、工程招标不规范等现象时有发生,这种情形极易造成经营者之间的矛盾和一系列社会问题,导致黑恶势力逐步介入并控制该地区、该领域,造成抢客户、控制交易价格、强买强卖等现象不断发生。当此类问题出现后,有的管理部门怕事、捂事,对相关问题线索不处理不移交,最终导致黑恶势力在一定区域或行业逐渐发展壮大。如大连荆义章案,由于当地市场监管不力,导致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实际控制当地水产品交易市场等行业。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当前特征
  (一)地域特征表现为经济较发达、资源型、物流集散、交通枢纽等地区发案较多。从黑社会性质组织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看,经济繁荣程度、社会开放程度、外来人口多寡、地域传统等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和发展密切相关。辽宁地区24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沈阳2起、大连6起、丹东2起;经济相对落后的朝阳1起、铁岭0起,体现出越是经济、交通、文化繁荣地区,越容易滋生各类性质黑恶势力犯罪的特征,而经济、交通、文化繁荣地区的车站、建筑工地和歌厅、酒吧、洗浴城、网吧等娱乐场所更是重点高发区域。同时,资源型地区发案也较多,24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具有海洋资源的大连、丹东、锦州、盘锦11起,具有矿产资源的抚顺、本溪、葫芦岛、辽阳、阜新7起,体现出黑社会性质组织控制渔业捕捞、染指矿产资源、追逐高额利润的特点。此外,物流集散地和交通枢纽地区也是案件易发多发地区,如大连荆义章案,该组织成立“老井物流”,通过各种违法犯罪手段,垄断辽宁东港至大连、山东石岛至大连的海鲜物流线路,排挤竞争对手、私设收费项目、争夺海上利益,在行业内形成了唯老井物流一家的非法控制局面。从涉黑案件的作案区域看,作案区域呈现本土化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容易在封建思想、地缘文化、帮派思想较浓厚的地区产生,特别是矿山、海域、林场等地,多由当地一些土生土长的地痞流氓、刑满释放人员、游手好闲、好逸恶劳的不法之徒相互纠集而成,他们利用人熟、地熟、情况熟的有利条件,在当地依仗人多势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较少到势力范围之外作案。
  (二)案件类型集中在《指导意见》规定的10类重点犯罪中的第5类和第6类。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规定了10类重点涉黑案件,其中,辽宁地区涉黑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第5类和第6类,即“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和“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占比为90%以上,且很多案件兼属第5类和第6类,兼属案件占比60%以上。24起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属于第5类的有20起。他们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非法营运、滥开滥采等,非法控制资源型行业、地区、领域。如沈阳刘斌案,通过实施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垄断沈阳至辽宁省内外多地的营运线路。大连苍臻案,在杨家乡单家沙场和吴沙沙场非法采沙,并以该两处沙场为依托,逐步将触角扩展至杨家乡各村、屯的农用地、沙岗、沙地,控制杨家乡的“风飘沙”市场。属于第6类的有16起。他们对行业场所的经营业主、承包商实施殴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渐控制这些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获取非法利润。如大连王德文案,在大连市旅顺口区北海港、龙王塘港、柏岚子港等周边渔港的水产品捕捞、收购、买卖行业,称霸一方,为非作恶。分析这两类犯罪之所以多发,原因一方面在于这两类犯罪均属于低投入、高回报,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目的本身就是追逐高额利润。另一方面在于这些矿山、海域、林场、市场等一般属于地缘文化较浓、行业监管容易出现漏洞的地区和行业,黑社会性质组织容易在这些地区、行业滋生和漫延。
  (三)行业特征表现为由传统领域逐步向新兴领域扩张且暴利性明显。早期,辽宁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要集中在洗浴、餐饮、采矿、物流、房地产、建筑工程承包等传统或资源领域。这些领域与其他行业相比,均属于高利行业。但随着国家对这些行业管理日趋规范,一方面,黑恶势力对这些领域的渗透和控制难度加大,另一方面,这些领域的利润逐步降低,不能满足黑社会性质组织快速致富的要求,便逐步向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插手民间纠纷等领域扩张。这些新兴领域与传统领域相比,犯罪手段更具隐蔽性,获取利润更具暴利性。如盘锦苏咏惠案,以苏咏惠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高出银行数倍的利息发放高利贷,强迫借贷人以再借贷方式还款,利息或违约金变本金,利滚利,采取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诈骗、强迫交易或到法院诉讼的方式,逼迫被害人偿还数倍本金,实现非法利益最大化。
  (四)骨干成员基本稳定,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多有犯罪前科。经对辽宁地区24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进行分析发现,不论组织存续时间长短,骨干成员都基本固定,他们加人组织时间长,在组织中处于核心地位,是组织犯罪的受益者。而一般参加者则与组织经常出现时分时合情况,他们有的是参加组织仅一段时间,有的是参加少量组织犯罪,与组织联系并不十分紧密,从组织受益也较少,有的仅是领取工资。这些外围成员对组织的核心事情并不十分了解,只是知道组织在当地“好使”。如葫芦岛王永国案,组织存在时间较长,长达十余年,且前后断开,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但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却时分时合,并不固定,成员前后变化较大,部分成员仅参加一、两起犯罪。同时,在审判实践中,笔者发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多具有较强经济实力,曾经犯罪甚至是数次犯罪被判处刑罚。这些社会经历让他们既懂斗勇斗狠,又关心关爱组织成员,对经济困难者给予资助,对遇到困难者出面摆事,较易获得社会闲散人员的推崇和支持,从而网罗、拉拢社会闲散人员加入组织。如大连苍臻案,首要分子苍臻、苍琼于2007、2008年出狱后,一方面通过违法犯罪壮大实力,扩大影响;另一方面通过为成员平事撑腰,以此吸引社会闲散人员加入。这些人大多具备一定的逃避打击意识,实践中往往对为称霸一方、扩大组织影响而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采取规避参与的手段,以逃避重罪追诉。
  (五)组织成员人数呈减少趋势,一般参加者多为社会边缘人群。24起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涉案人数平均为31人,涉黑人数平均为17人,这与辽宁地区之前审理的涉黑案件如刘涌、宋鹏飞、张宏东、任世伟等案涉案人数均为数十人有的甚至近百人相比,组织人数整体呈下降趋势,特别是骨干成员人数更是逐步减少,体现出辽宁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减缓、组织实力趋弱的特点。如本溪袁诚家案,涉案人数虽为76人,涉黑人数仅为21人;葫芦岛王永国案,涉案人数21人,涉黑人数仅为7人。同时,经对辽宁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成长经历分析发现,组织成员主要由文化低、年龄轻、素质差、无职业、多前科的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边缘人群组成,其中有前科的占比约为24%,初中以下学历的占比约为72%,无业的占比约为55%。
  (六)组织特征表现为由严密型向松散型转变,一般有合法外衣。辽宁地区审理的24起涉黑案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多以合法注册的公司、企业为外壳,由首要分子担任该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骨干成员则往往以公司、企业的实际负责人、高管、部门经理等身份出现,且组织呈企业、公司化等现代经济特征。他们获取经济利益不再通过打砸抢等传统方式,而是主要通过注册的合法公司、企业为掩护或依托,在能够获取暴利的“地上行业”或“地下行业”从事生产经营。“地上行业”是指经营的本是正当行业,如渔业捕捞、生猪屠宰、民营公共运输等,从事这些行业者,为在经营中获取暴利,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如丹东姜龙云案,注册成立云鹏公司,将固定海域作为势力范围,排挤外来船只,实施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抢劫、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地下行业”,是指长期有组织地以挂羊头卖狗肉的方式从事法律禁止经营的不正当行业,如放高利贷、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如辽阳翟冰案、盘锦夏铁刚案、鞍山石宝来案、辽阳石作涛案,以合法公司为掩护,开设赌场牟取暴利。这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结构依托公司、企业而存在,管理方式上不再体现为传统的组织规约,而是以公司章程代替。实施犯罪时,临时纠集情况较多,参与的成员随意性较大,体现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由严密型向松散型转变的特点。
  (七)组织目的表现为不满足于获取经济利益,逐步向政治领域渗透,企图操控、把持基层政权。从辽宁地区24起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来看,大致可分为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犯罪和非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犯罪。前者如非法经营、强迫交易、开设赌场、非法采矿等;后者如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等。对犯罪行为进行分析,涉黑组织有的犯罪虽然表面看与获取经济利益无关,但其目的是通过这些犯罪壮大实力,扩大影响,为获取经济利益作铺垫和保障。从24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过程来看,确实都是通过非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犯罪扩大实力,以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犯罪实现获利目的,且获利动辄上千万甚至上亿。在巨额经济利益的追求中,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渐向政治领域渗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获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领导、劳模等光环,实现以政护黑、由黑变红。如辽阳赵会英案,赵会英通过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壮大经济实力后,当选镇人大代表、村委会主任,并多次获得劳模等荣誉。该组织利用赵会英的政治光环和身份,欺压当地群众,残害外来人员,垄断村民自治组织。二是逐步向基层政权渗透。从辽宁地区审理的涉黑案件看,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利用家族和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犯罪逐渐增多。他们不仅表现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而且通过将组织成员吸收进村委会,施政方式和性质也表现为黑恶化。他们或垄断村里河流、鱼塘等集体资源谋取暴利,或利用拆迁、修路等机会侵吞国有、集体资产,或欺压当地群众,使当地群众不敢检举控告。如大连崔荣胜案,不仅低价取得村林地承包权,还成立农业专门合作社,架空村基层组织,采取威胁、利诱等手段迫使村民人社。特别是在2010年村委会选举中,威胁、利诱村民代表,干扰选举工作进行,使其指定的人员被选为村干部,导致村委会正常工作受阻,一定程度影响了基层党组织的执政能力和在群众中的威信,损害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八)行为特征表现为逐步趋向软暴力,犯罪由公开化向隐蔽化转型。随着治安形势的逐步稳控发展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自身经济的做大,很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手段多样化、新型化趋势明显,逐渐呈现出软暴力倾向,有的实施较轻微的违法行为或者轻微暴力,有的采用以暴力相威胁、利诱等手段,有的采用恐吓、滋扰以及谈判、协商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打击处理难度加大。如沈阳王成杰案,通过威胁、轻微暴力等手段,逼迫被害人签订赔偿协议,从而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再如大连张斌案,以威胁、恐吓、占座、滋扰等手段,对经销啤酒的饭店、烧烤店、酒吧等进行非法干预和控制,排挤竞争对手,逼迫这些饭店只能经销由张斌等人推销的啤酒。这些犯罪通过“逼而不打,打而不伤,伤而不重”的手段,意图以较小的违法犯罪成本,实现更大的经济利益,并通过犯罪手段的隐蔽性、伪装性,达到逃避打击的目的。如盘锦苏咏惠案,通过聘请律师帮助策划,在采取一系列套路贷犯罪过程中,利用法院诉讼等隐蔽手段实现犯罪目的,从而获取高额利润。
  (九)涉黑组织存续时间较长,多有保护伞、关系网等非法庇护。辽宁地区审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后,或通过贿赂手段,使一些国家公职人员成为其保护伞、关系网,帮助、包庇、纵容、保护黑社会性质组织;或通过拉票贿买等手段向基层政权渗透,使得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较长时期内存在,且不断发展壮大,甚至是控制基层政权,有的还插手民生领域,垄断资源、牟取暴利。如本溪袁诚家案,其保护伞为时任本溪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打黑大队大队长的潘浩,由于潘浩的纵容、包庇,组织得以坐大成势;本溪李锋案,李锋等人通过贿赂等手段拉拢腐蚀叶润滋、尹传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强迫交易、非法占用农用地、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锦州臧民案,基层党委书记和多名公安人员充当保护伞。通过对保护伞的身份进行分析,他们大多是一些能够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最直接、最有效帮助的要害部门工作人员,首先是行业、领域、市场的审批和管理人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进入、控制行业、领域、市场时提供帮助;其次是司法行政机关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起到保护和纵容作用。
  (十)危害性特征表现为不仅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还一定程度影响政府形象和公信。黑恶势力是社会毒瘤,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权、财产权,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凡是涉黑问题突出的地方,民主法治必然无法彰显,社会环境必然乌烟瘴气。对辽宁地区24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分析:首先,黑社会性质组织向经济领域进行多方位、深层次渗透和控制,触角波及能够获取暴利的行业、领域、市场,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如大连王德文案、张斌案,丹东姜忠臣案,涉足渔业捕捞及水产品市场;抚顺韩城案,涉足铁矿和木材市场;本溪李峰案、战庆龙案,辽阳石作涛案,涉足采矿业;大连荆义章案,涉足海上物流等等。这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对当地一定领域、地区、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一方面自己获取高额利润,另一方面对当地经济造成一定程度破坏。其次,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暴力违法犯罪行为,横行当地,欺压百姓,扰乱社会治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破坏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如阜新董洪文案,在阜新经营煤炭、赌博、非法采矿等,在西市场、马家店及矿工街等处以及天缘洗浴中心、国泰酒店等处,进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赌博、聚众斗殴等犯罪,对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一定程度破坏。最后,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地政府公信。一些黑恶势力把持基层组织、侵蚀基层政权、拉拢腐蚀党员干部,实现在当地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犯罪目的。特别是国家、集体资源被垄断和控制,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基层政权的施政方式呈现一定的黑恶化,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如果任由这些问题蔓延,将会成为危害社会稳定、动摇党执政根基的重大隐患。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加强行业日常监管,铲除犯罪滋生土壤。当前,一些地区、行业、领域涉黑问题屡打不绝,成为滋生黑恶势力的温床,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日常监管不力。为此,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加大对重点地区、行业、领域监管力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履职,防止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对重点地区要排查整治,紧盯黑恶势力易发多发地带,建立健全滚动排查整治机制,发挥好基层综治中心和网格化服务管理的重要作用,积极扭转重点地区治安状况。对重点行业、领域要建立健全行业管理漏洞通报整改等制度,不断完善落实市场准入、规范管理、重点监控等日常性工作机制,促进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及时惩治黑恶势力、堵塞管理漏洞。
  (二)强化重点人群管控,加大社会保障力度。一直以来,通过加强对重点人群的科学管控和社会保障,在预防、减少以及准确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此,首先,要加强重点人群动态管控,定期开展制度化排查,及时摸清底数。基层组织相关部门要对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重点人群的基本情况、思想、生活状况等进行全面排查,并对排查问题逐一登记造册。其次,要对排查出的不稳定因素及问题,建立专门台账,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研判,并落实专人化解和稳控。最后,要尝试个性化服务,全面认真执行有关重点人群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开展形式多样、针对性强的法制、道德、政策教育,实施帮扶行动、就业扶持、就业援助等安置帮教工作。
  (三)拓宽线索收集渠道,形成强大打击合力。为及时有效预防和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我们要注重平时的涉黑犯罪线索收集工作。首先,各有关部门要将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黑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建立健全线索发现移交机制。其次,政法机关对在办案中发现的行业管理漏洞,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建议,相关部门要及时调整完善监管制度措施,并按有关规定通报反馈。最后,政法机关和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工作联动,推动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有效衔接。
  (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筑牢预防犯罪堤坝。基层根基不牢、社会正气不足,黑恶势力就会乘虚而入、繁衍滋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下大力气抓好基层政权建设、民主法治建设,着力改善城乡治理体系,筑牢防黑防恶堤坝。首先,对软弱涣散村党组织,要在找准症结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整顿措施、要求,采取调整撤换、选派等办法选优配强村党支部书记,真正将村党组织打造成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稳定的坚强战斗堡垒。其次,要着力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群众自治机制,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发挥居(村)民委员会在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最后,建立健全群众安全感测评方式,探索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对全体居民开展安全感、满意度调查,切实加大群众意见在基层组织绩效考评中的权重,确保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始终有群众参和监督。
  (五)与反腐败斗争相结合,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一些黑恶势力之所以长期称霸一方,一个关键因素就是与腐败问题交织在一起,扫黑不易、毁伞更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深挖彻查关系网、保护伞作为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重要举措,要将治理党员干部充当保护伞问题作为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重点,纳入执纪监督和巡视巡察工作内容。同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执纪审查力度,将党员干部涉黑问题作为执纪审查重点,把打击保护伞、关系网与侦办涉黑案件结合起来,做到同步进行,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最后,还要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存在的涉黑苗头性问题要早警示、早纠正、早处理,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树立社会时代新风。风清才能气正。预防和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就要在全社会形成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的良好风气。首先,要突出宣传教育重点。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开展分业、分类、分众的法治宣传教育,弘扬时代新风,抵制落后腐朽文化侵蚀,向群众表明党委、政府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态度和决心,增强人民群众同黑恶犯罪作斗争的信心和勇气,使被害人和知情群众敢于检举揭发,提供线索和犯罪证据,让黑恶势力犯罪团伙不敢露头。其次,要突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各地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加强对易涉黑犯罪的高危场所、行业、地域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建立常态化的宣传教育举措,规范这些场所、行业的从业行为。最后,要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各地各部门可定期组织人员深入居民区、车站、建筑工地、批发市场、集市贸易、矿区、国有企业、能源行业等场所,进行法制宣传。同时,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种渠道开展灵活多样、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逐步增强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同黑恶势力犯罪做斗争。
  (作者单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