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5004】当前中国黑恶势力犯罪的基本态势
文/张向东
【编者的话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部署,全国各级法院高度重视,全力投入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来,审理了一批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积累了丰富实践经验,但同时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理论和实务难题。其中较为突出的是涉案财产认定以及被告人的司法人权保护等问题,一旦处理不当,又会对营商环境造成损害以及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等。为此,本刊本期策划专题对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的实务和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对英美国家处理黑帮犯罪的实践进行介绍,以飨读者。】
黑恶势力犯罪是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毒瘤”,对黑恶势力犯罪惩治的力度、广度和深度,是反映一个地区社会治安状况的“晴雨表”。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了全面部署。在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就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了动员部署,强调坚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切实增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责任感、紧迫感,把这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1]笔者认为,中央此次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区别于以往历次“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仅侧重重点打击,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而且更注重标本兼治,一方面将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另一方面注重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障。由此也就抓住了影响中国基层政权稳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牛鼻子”,从而赋予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更宏大、更深远的意义。此次专项斗争为期3年,也充分表明中央对当前中国黑恶势力犯罪态势、现状的冷静、清醒认识,对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有客观务实的判断。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实事求是地评估和判断当前中国黑恶势力犯罪的基本态势,在此基础上才能准确理解和把握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初心,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措施。
公允地说,我国政法各机关近几年通过持续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一些浮在面上的、组织严密、暴力突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黑恶势力犯罪集团(团伙)明显减少,黑恶势力犯罪基本得到控制。但是,与中国基层治理还不够完善相伴随的,黑恶势力在一些区域或者行业内仍然存在,且新滋生的黑恶势力犯罪为逃避打击,在组织形态、人员组成、犯罪手段、涉足行业领域等方面呈现出一些新态势。
一、黑恶势力向政治领域渗透的方式多种多样,千方百计拉拢腐蚀党政干部为其保驾护航,对我国政权建设的侵蚀加大
黑恶势力犯罪区别于其他有组织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黑恶势力千方百计拉拢腐蚀党政干部,从而将其作为靠山、“保护伞”,逃避打击、寻求保护。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的问题,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并未作出明确规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2号)在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的四个特征时,将“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规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第三个特征,即通常所说的“保护伞”特征。该《解释》出台后,有关政法部门对于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时是否应当将有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犯罪活动或者为犯罪活动提供非法保护作为必备要件存在不同认识。其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通过立法解释,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即“在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要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如果没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是难以实现的,但也不能排除尚未取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多次犯罪活动形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情形。”[2]而将“保护伞”特征由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必备要件调整为选择性要件。但诚如学者所言:“中国大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有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就是它对官方特别是警方的腐蚀、渗透以及与其相互勾结……最危险的是官匪勾结或官匪一家,形成黑金政治。事实证明,这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赖以存在和发展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条件,它制约着黑社会犯罪组织发展的规模、速度以及赖以存续时间的长短。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陆发动了一次又一次的严打斗争和专项斗争,但是,一些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依然能够持续存在达数年甚至20多年之久,原因就在于此。”[3]当前,黑恶势力犯罪活动的一个显著态势依然是无所不用其极地向政治领域渗透。
一是千方百计向我国权力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渗透。黑恶势力为了“更安全、更可靠”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往往不择手段拉拢腐蚀个别党政干部,寻求“体制保护”。如山东青岛聂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这起案件中使人震惊的不是抓获多少‘涉黑’人员,而是在这起案件中有14名公安民警被查处。据说还有10名处级领导及众多民警。这些人成了公安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严重影响了青岛市公安队伍的整体形象,损害了公安队伍的公信力。”[4]再如,辽宁省某市宋某某、任某某两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拉拢、腐蚀当地党政干部60余人,涉及公安、检察、法院、国土、交通、建设、税务等10余个部门。鉴于此,《通知》明确把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作为打击重点。
二是黑恶势力与腐败问题相交织,少数国家工作人员甘做“保护伞”,谋求形成利益共同体,危害我国政权安全。当前,个别国家工作人员理想信念丧失,为满足个人私欲,甘与黑恶势力结成利益共同体,形成复杂的经济合作、政治联合的利益捆绑关系。有的国家工作人员甚至以结交“黑道”上的朋友为荣,甘做黑恶势力的后盾。某省某市法院原行政审判庭庭长韩某某积极为当地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出谋划策,利用自身专业法律知识帮助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制定格式化借贷合同,精心设计抵押担保程序,使非法放贷合法化,对逾期不还债的,韩某某枉法裁判将抵押物判给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合同法官写,纠纷法官断”的“一站式服务”,恣意妄为,滥用司法权力为黑恶势力保驾护航,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三是个别国家工作人员蜕变为“黑老大”。为获取更大的利益,个别国家工作人员不再满足于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角色,而是主动“扛大旗”“拉队伍”,披着合法外衣,行违法犯罪之事。如某省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关某某是当地公安局巡警大队原大队长,将马仔安排进城区公安局巡警大队任职,以巡警大队名义在该市收取娱乐场所保护费。
二、黑恶势力处心积虑地谋取政治光环,妄图参政议政
一般说来,黑恶势力头目在以非法手段完成原始积累后,为逃避打击,或者为了增强自身及开办公司、企业的合法性,多凭借雄厚经济实力,打着发展地方经济、慈善捐款等旗号,千方百计捞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红顶子”,通过戴上政治光环以遮蔽自己违法犯罪的案底。据笔者不完全统计,近几年,在全国铲除掉的涉黑恶势力犯罪组织中,至少有200名组织头目或者骨干成员具有不同层级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
一方面,黑恶势力头目通过捞取“红顶子”以攫取更大经济利润或者寻求非法庇护。当前,一些黑恶势力利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头衔,在获取项目、承揽工程上恣意加以展示利用,以获取巨大经济利益。一些黑恶势力则试图借助上述政治光环寻求非法庇护。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这一原本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制度安排,被一些黑恶势力加以疯狂利用,通过竭力获取人大代表资格以保护其违法犯罪活动。如某省某市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徐某某、陈某某均是该市人大代表,该犯罪组织实施的4起刑事案件均被徐某某利用其人大代表身份施加压力,迫使受害人私了。
另一方面,黑恶势力通过捞取“红顶子”妄图参政议政。如在刘汉、刘维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中,刘汉本人是四川省商会副会长、第九届四川省政协委员、第十届和十一届四川省政协常委,而组织成员之一的孙晓东则是四川省人大代表、绵阳市人大代表、德阳市人大常委。黑恶势力处心积虑地谋取政治光环、妄图参政议政的态势是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的严重挑战,是对国家法律的严重挑战,触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底线,必须依法严惩。
三、通过“黑金政治”向农村渗透,插手农村基层政权
近几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新农村建设也在不断推进,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项目建设、土方工程、矿山采石等行业领域都存在较大的利润空间,而我国基层政权建设不够完善,农村管理和警务资源相对薄弱,黑恶势力趁虚而入。根据某省公安厅的统计,该省打掉的黑恶势力团伙,涉足农村的占40%左右,且有增多趋势。黑恶势力向农村渗透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直接出面竞选村官或者扶植控制村官充当代理人。一些黑恶势力在我国一些农村地区,通过以暴力手段殴打恐吓村民,或者借助家族宗族势力,乃至以贿选等手段插手基层选举,争当村官。在把持基层政权后,使用暴力手段对有异议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组织发展保驾护航。
第二,大肆侵占农村集体财产。黑恶势力一旦把持村“两委”,便大肆侵占集体财产,变村“两委”为“家天下”,变村产为“家产”,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例如,山东省淄博市依法惩处的涉恶类犯罪集团头目高某某,其在任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村集体各类补偿款13余万元。此类案例不胜枚举。鉴于此,《通知》明确将“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作为打击重点。“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也明确规定,要依法严惩农村“两委”等人员在涉农惠农补贴申领与发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救灾扶贫优抚、生态环境保护等过程中,利用职权恃强凌弱、吃拿卡要、侵吞挪用国家专项资金的犯罪行为。
第三,破坏农村治安稳定。黑恶势力通过“拳头政治”把持村务,以暴治良,制造事端,特别在一些劳务输出大省,留守妇女、儿童多,一些黑恶势力大肆实施强奸、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犯罪严重,破坏了农村的治安稳定。如某省某县一村村主任刘某某等3人,在把持村级政权后,纵容团伙成员四处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巧立名目向村民收取各种费用,借村里名义进行非法土地征收和拆迁。鉴于此,《通知》明确规定要重点打击“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软暴力”犯罪突出,再生能力强,社会治理的压力加大
当前,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团伙)头目直接参与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现象显著降低,更多地隐藏在幕后,通过组织、指使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依仗以前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树立的“恶名”实现非法控制的现象增多。突出表现为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在犯罪手段上,采取“软暴力”实施犯罪明显增多。黑恶势力多采取围而不打、打而不伤、伤而不重等手段,或者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达到犯罪目的。例如,在非法讨债问题上,前些年黑恶势力时常采取非法拘禁、暴力殴打等手段,现在则多采取频频打电话、上门找家人谈话、泼油漆、泼大粪、堵锁眼、贴身跟踪等“软暴力”手段进行非法讨债,游走于法律边缘。鉴于此,《指导意见》专门就依法惩处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作出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第二,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团伙)发展周期短,“割韭菜”现象突出。从近几年铲除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态看,黑恶势力发展周期明显缩短,往往长则两三年,短则几个月,即发展成型,比以往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周期明显缩短。每当盘踞某一行业、某一地区的黑恶势力被打掉后,很快便滋生新的黑恶势力。鉴于此,《指导意见》重申了“两高一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09年会议纪要》)精神,明确规定:鉴于恶势力团伙和犯罪集团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是个渐进的过程,没有明显的性质转变的节点,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时间、成员人数问题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规定,防止黑恶势力钻法律政策界限,逃避打击。
第三,组织形式合法化,头目幕后化,组织成员更新换代快特征明显。以往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大多内部结构较为严密,一般有三级或三级以上的垂直权力结构,且上级对下级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内部大多存在着一些亚文化规范,并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但目前相当一部分案例显示,黑恶势力为规避刑事打击风险,组织形态明显呈现出隐蔽性趋势,即通过注册公司、企业,以合法的包装作为涉黑组织的幌子,利用合法身份进行掩护和“漂白”。组织者、领导者不是依靠所谓的成文或者不成文的帮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或者依靠明显的暴力手段,而是通过向组织成员发放工资、过节费,或者让一些骨干成员参与经营活动分得红利,以及利用公司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层级关系来管理组织成员,控制组织成员为其效力。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不再直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是临时组合调配不同社会闲散人员,或者雇佣人员参加违法犯罪活动,一些地区甚至形成专门的打手劳务市场。这些人员相互间并无密切联系,有的受雇人员甚至连为谁受雇出场都不知道,在实施某起犯罪时,被纠集的人员一哄而上,作案后立即散去,造成组织结构松散的表象。需要指出的是,针对这一新态势,《指导意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范围又作了进一步调整。
五、涉足行业领域越来越广,千方百计谋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经济安全冲击加大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具备的经济特征。《2009年会议纪要》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团伙。”依据上述表述,无论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是恶势力,均需要通过涉足一定的行业领域,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从而实现非法控制或者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从实践看,黑恶势力初期往往靠暴力起家,以抢劫、绑架、“看场子”(提供非法保护)、收取保护费、代人讨债、敲诈勒索等方式完成原始积累。待黑恶势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特别是在一定地区和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后,会更多地实施非暴力犯罪,例如通过金融犯罪、组织卖淫、开设赌场、走私等方式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或者以形式上的合法经营为掩护,广泛涉足房地产、矿产资源、交通运输等高利润行业,并以多种手段排挤、打击竞争对手,获得垄断地位,走“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的道路。当经济实力达到一定程度后,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还会以公司、企业等合法外衣作掩护,通过合伙、入股、并购等方式将违法所得与其他单位、个人的合法财产相互混合,或者把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等手段将黑钱“洗白”,造成一种来源合法、手段正当的假象。
一方面,传统行业领域依然是当前黑恶势力滋生发展的重灾区。长期以来,由于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城市拆迁、矿产开采、文化娱乐等传统行业领域具有门槛低、成本小、管理弱的特点,易被黑恶势力侵入、垄断,成为其发展蔓延的重灾区。鉴于此,《通知》明确将“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作为此次扫黑除恶的打击重点。
另一方面,黑恶势力犯罪与黄赌毒违法犯罪合流明显。根据笔者随机抽取的32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所作的统计,涉黄赌毒的高达83%。黄赌毒等地下经济巨大的非法获利空间,特别是赌博的高收益,促使黑恶势力趋之若鹜。例如,在刘汉、刘维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刘汉和刘维为谋取非法利益,于1993年至1996年,在广汉市平原实业公司开设圣罗兰游戏机厅,从事赌博活动。1997年至2008年,刘维先后在广汉市大西园游戏机厅、乙源实业公司饮料厂等地开设赌博场所,非法获利累计数千万元。刘维于1996年4月至11月,强行向广汉市大西园赌博游戏机厅经营者陈绍文等人收取“保护费”10万元。1997年4月至1999年,刘维等人强行向广汉市大都会赌博游戏机厅经营者陈绍文等人收取“保护费”,并强占股份,勒索陈绍文等人共计数百万元。在聂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聂磊等人通过开设新艺城夜总会,组织一百多名妇女卖淫,非法获利数亿元。鉴于此,《通知》也把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作为此次打击重点。
三是开始涉足金融等新行业领域,谋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近年来,随着国家大力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在一些监管不完善、机制不健全的金融领域,黑恶势力乘虚而入,攫取暴利,破坏金融秩序,制造金融风险,威胁经济安全。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行影响下,一些黑恶势力借国家放宽小额房贷业务之隙,开设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等地下钱庄,通过高利放贷、恶意讨债、虚假诉讼等手段强占公司企业,有的投入银行、房地产等领域,通过组建合法企业将黑金洗白。2015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报告》将我国黑恶势力犯罪列为当期洗钱威胁仅次于毒品犯罪的主要上游犯罪。鉴于此,《通知》也将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作为惩治重点。
六、境内外相互勾连,跨境、跨国有组织犯罪情况突出
根据《联合国打击有组织犯罪公约》对于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界定,有组织犯罪集团“系指由3人或多人所组成的、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的、为了实施一项或多项严重犯罪或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以直接或间接获得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而一致行动的有组织结构的集团。”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一些有组织犯罪集团所实施的犯罪活动也越来越多呈现出跨境、跨国特征,从而呈现出全球性质。特别是世界各国刑事司法和执法能力不平衡,客观上造成犯罪成本因犯罪组织地点不同而存在较大区别。为减少遭受打击的可能性,一些有组织犯罪集团通常在犯罪风险、成本较低的区域设立据点,从而逐步坐大成势。改革开放前,由于我国实行严格的出入境管控,境外黑恶势力很难渗透到境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即使偶有进入,也没有滋长的空间。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大门逐步打开,特别是对外贸易、出入境人员流动加大,跨境、跨国有组织犯罪情况近几年较为突出。
一是境外黑社会组织向境内渗透加剧。随着境内外交流日趋频繁,美国、日本和香港、澳门的黑恶势力成熟的组织架构、“先进”的管理经验,已被境内一些黑恶势力照搬模仿。例如,自2014年以来,广东惠州打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即有被香港“水房”“和胜和”渗透的情况。广东深圳陈垚东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香港黑社会“新义安”成员的影响下,成立深圳沙井“新义安”,网罗骨干多人,资产逾十亿元。境外黑社会组织通过入境发展组织成员,把内地作为实施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的避风港,加剧向境内渗透,进行跨地域、跨境犯罪。
二是境外“设套”,境内敲诈勒索现象频出。近几年,我国各地频繁出现黑恶势力在澳门等地经营赌博场所,威逼利诱本地商人前往,欠债后暴力追讨或者据此实施敲诈勒索、绑架、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韩国济州岛、菲律宾等境外赌场也成了境内涉黑成员的藏匿场所。鉴于此,《通知》明确将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作为打击重点。
总的看来,当前中国黑恶势力犯罪呈现出的新态势,是我们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此次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现实和历史意义,准确把握当前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打赢这场攻坚仗,给社会环境来一次彻底“大扫除”的基础,也是我们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的先决条件。黑恶势力犯罪态势无论如何变化,其自身的非正义性决定了最终必将走向灭亡。我国学者在总结近代中国上海黑社会的生存、滋长及覆亡的过程后指出:“作为一个特殊的寄生群,黑社会靠着贪婪地吮吸城市市民的血液而生存;作为一个社会的亚文化群,它的存在又释放着大量的毒素,每日每时地抗衡与改造着它周围的主体社会文化结构,损害着社会肌体的健康。这一切犯罪行为所勾画出来的一幅幅魔道世界的画面,使我们能形象地感受到这一点。因此,作为一种极端的社会破坏力量,黑社会这个存在,最终必然要受到历史的谴责和判决,这是毫无疑义的。”[5]建国后,“有着久远的历史和社会根源的匪祸,曾经使旧中国的历代政府大伤脑筋,其中尤以湘西、鄂西和广西的匪患为甚。解放初期,全国有二百万土匪,杀人放火,残害人民。经过剿匪、镇反,这些盘根错节的匪患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被根除。而长期在城市中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百姓的黑社会势力,也在镇反中被摧毁,销声匿迹。社会秩序空前安定,人民群众交口称赞,说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功德无量。”[6]时至今日,我们也有充分理由相信,在中央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多措并举,持续发力,伴随着基层治理和基层政权建设的不断完善,黑恶势力滋生的空间必将被大幅度压缩,从而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1]本报评论员:“坚决打赢‘扫黑除恶’这场硬仗”,载2018年1月25日《人民法院报》。
[2]胡康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3]何秉松:《中国有组织犯罪研究: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犯罪研究(第一卷)》,群众出版社2009年版,第171-172页。
[4]张同贵:“青岛〈聂磊涉黑〉案件的警示”,载2012年1月23日《承德日报》。
[5]苏智良、陈丽菲:《近代上海黑社会》,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318-319页。
[6]逄先知、金冲及主编:《毛泽东传(1949-1976)》(上),中央文献研究室2004年版,第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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