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6086】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范化探究——统一跨部门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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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6086】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范化探究——统一跨部门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构建
文/杨晶 姜云丰 刘晓华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特别是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的下发,对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在建立统一跨部门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平台及相关管理机制方面,尚处于试点研究阶段。笔者就涉案财物管理存在的现实问题及解决相关问题应遵循的原则进行论述,并探讨建立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统一管理途径。
  一、涉案财物和涉案财物管理的内涵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没收、调取、收缴等措施提取的,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财物。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既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也包括供犯罪所用的财物、行为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及其他与案件存在关联的财物及其孳息。
  涉案财物管理,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过程诉讼中对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送、处置等行为。一般来讲,涉案财物的管理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开始,到人民法院以判决、裁定形式对该涉案财物进行处置为止。
  二、涉案财物管理的现状
  (一)重人轻物的观念根深蒂固
  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与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一系列强制措施体系相比,司法机关往往重视对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处理,而对于涉案财物的管理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没有给与足够重视。其根源在于公权力的过于强势,执法办案机关对当事人财产权利保障的意识不强及监督约束机制的缺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时不及时清点、记录,法院受理案件时不核实移送清单的问题普遍存在,导致涉案财物流转账册不清,极为混乱。
  (二)流水式办案导致管理混乱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各司其职,每一诉讼环节结束之后,将案件卷宗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至下一诉讼环节,形成了固定的流水线办案模式。在这种办案模式下,由于不同的诉讼环节各司法机关承担的司法职能不同,对涉案财物的管理在范围、方式、手段上存在认识上的不同和理解上的偏差,从而容易造成前后环节之间移交不顺畅、责任主体和保管主体分离等管理混乱的情况发生。
  (三)司法机关管理涉案财物的能力不一
  目前对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管理现状是,各司法机关均无充足的经费、人员、技术实现对涉案财物的专业化管理。公、检、法三机关无论是在硬件办公场所、软件制度设计还是在人员配置上都存在较大差别,对种类繁多的涉案财物无法进行科学的分类管理和分案管理,更没有能力关注涉案财物的保值和增值问题。通常来讲,刑事司法实践最先介入侦查的公安机关具有最强的财物管理能力,而法、检机构则相对力量薄弱。例如公安机关有大型停车场专门停放涉案车辆,有大型仓库堆放大宗物品,有专门的毒品保管室保管涉案毒品,法、检机构在面对上述涉案财物时,只能接收涉案财物的清单等书面材料,办案的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通常接触不到上述涉案财物。
  (四)涉案财物的流转不规范
  在旧有的管理模式中,由于公、检、法各机关相关制度细节规范的缺失,在涉案财物移送流转时,衔接机制和责任机制不够明晰,一些应当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未能随案移送,一些不属于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或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相关机关又因害怕承担责任而习惯性地随案移送。此外,在涉案财物移送过程中,重复进行登记、造册、录入等繁琐程序,大大增加了涉案财物损毁、灭失、价值折损等风险,这不仅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还会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甚至会从证据角度影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五)涉案财物的处置不当
  《意见》明确规定,办案部门、保管部门截留、坐支、私分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的,以及调换、侵吞、窃取、挪用涉案财物的,将按渎职、贪污等追究责任。实践中,办案机关在涉案财物的审前返还和先行处置上仍存在不规范之处。怠于处置涉案财物、越权处置涉案财物的情况经常发生,有些易腐败、易变质物品因未及时处置造成贬值和灭失,有些涉案财物在刑事判决已经生效多日后,长期被遗忘在办案机关无人处理,有些应当退还当事人的涉案财物被司法人员任意处置甚至中饱私囊。
  (六)缺乏监督制约机制
  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置涉及公、检、法三机关,而各司法机关均有多个部门对涉案款物的管理和处置工作进行监督。公安机关的纪检部门、法制部门、督察部门,检察机关的监察部门,和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均有权对本系统内的涉案财物管理、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但是,以上监督制约均系各机关在内部分别进行的,亦未将监督责任落实到位,容易出现大家管却大家都管不了的现象。长期以来,针对涉案财物管理的专项检查也很少进行,缺乏专门的监督制约机制。
  三、涉案财物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针对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种类繁多、管理要求多样、证据标准日趋严格的特点,笔者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相关精神为指导,对涉案财物的管理场所、信息平台、流转方式、处置权限、监督职能等各个方面加以研究,认为涉案财物管理的基本原则应有如下四项:
  (一)统一管理
  1.统一的管理场所。所谓统一的管理场所,指的是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管理在一个专门的固定场所封闭进行,其他机构和场所无权存放、管理和处置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如上文所述,涉案财物的管理需要由专业人员利用专业手段和专业技术进行,否则会增加财物频繁在办案机构流转带来的污染、变质、损毁、灭失等风险。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凉山州冕宁县采用的就是统一保管场所的模式。以上两地专门划拨建设用地,建成刑事诉讼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中心后,由公、检、法三家共同使用,并委托具有较强管理水平的公安机关进行统一管理。
  2.统一的信息平台。所谓统一的信息平台,即将涉案财物在进入管理中心时录入的各项信息公布于一个信息平台之上,各办案部门在各环节均可自助查询相关信息。统一信息平台的优点是,有助于各办案机关信息共享,便于掌控涉案财物所处状态,判断相关证据是否已经彻底移交,最终有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3.统一的经费人员。所谓统一的经费人员,即在涉案财物统一管理中,由政法委牵头统筹经费划拨和人员配置。在经费划拨上,纳入地方政府财政支出范畴;在人员配置上,聘用专业人员履行管理职务,承担管理责任。集中物力、人力对涉案财物进行专门管理,使涉案财物借助先进的信息化设备,由专业人员利用专业手段和技术进行专业管理。
  (二)流转规范
  1.规范审查。侦查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的案件中有需处置的涉案财物的,案件接收入员需审查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法律文书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签章是否齐备及移交的涉案财物是否与移交清单一致等。
  2.规范身份。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使用二维码管理涉案财物,建立台账管理、专室保存的管理模式,对涉案的每一样物品进行拍照标签化管理。从刑事诉讼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案件审理直至判决生效、案件执行,每一件涉案财物全程使用一个二维码,一码到底。
  3.规范流程。要能够对任意一件库存涉案财物实现管理流程的溯源查询,即从物品接收入库时起至登记出库为止,期间的每一次移库、借出、归还等,均有详细的操作信息记录,实现涉案财物的全流程可追溯。
  (三)处置有据
  1.审前返还。纳入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的涉案财物中,经查属于权属明确的他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他人利益、不影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都应当及时予以返还。具体而言,对于因刑事和解撤销案件或不起诉的,先由办案机关对拟返还的涉案财物进行公示,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然后在办案机关的主持下举行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经过上述环节之后再依法进行返还。对于需要移送审查起诉或提起公诉而涉案财物不需要在法庭出示的审前返还程序,则不能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直接决定返还,而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决定是否将涉案财物予以返还。
  2.先行处置。应当在确保公开、公正的前提下,对不宜长期保存、易贬损价值及价格波动较大的特定财物,经相关权利人申请或者同意,由办案机关批准后,依法进行出售、变卖或拍卖。变现所得款项应当统一存入专门账户,任何办案机关和个人不能随意先行处置上述涉案财物。
  3.执行销毁。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销毁有关涉案财物的决定后,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文书依法进行具体处置。特殊情况下,涉案财物为毒品、武器弹药等违禁品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应交由药品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4.移送执行。在刑事案件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依照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移送相关部门执行涉案财产,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则根据相应的法律文书对财物进行处置。如涉及拍卖、变卖的,由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司法机关组织拍卖、变卖;如涉及对涉案财物进行罚没处理的,则由人民法院向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出具执行手续,由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交由罚没站依法进行处置。
  (四)独立监督
  公、检、法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的同时,还承担着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移送、处置等工作职责。各机关对涉案财物的管理工作开展如何、是否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等,只能由各机关内部设立的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内部监督,监督不及时、不到位、不得力的问题极易发生。设立相对独立的监督机关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已势在必行。具体来讲,包括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检察监督指的是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涉案财物的保管、移送、处置情况进行检查,从而尽量避免涉案财物保管不力、移送迟延、处置不当等问题;审计监督指的是审计部门作为专业机构,对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日常工作进行经常性的审计监督,并定期向党委、政府及人大汇报审计情况,若在审计监督中发现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交由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两种监督方式能够从不同角度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定能取得较好效果。
  四、涉案财物管理规范化探究
  (一)搭建统一平台,启动涉案财物智能化管控
  1.分级建设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将公、检、法各机关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统一纳入中心集中管理,除此之外不再单独设立其他涉案财物保管场所。分级建设的原因在于,考虑到市、县两级的距离、中心建设用地规模等因素。以黑龙江省大庆市为例,市区统一建立一个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各县分别建立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分部。管理中心独立于公、检、法三机关,但由三机关参与管理运营。
  2.分室设立涉案财物管理场所。管理中心内设涉案财物登记受理区、常规物证存放区、特殊物品存放区和涉案车辆停放区。其中常规物证存放区又分设普通物证、涉密物证、毒化物证、淫秽物证、贵重物品物证、血样卡物证、病理组织物证、骨骼物证、光电磁介质物证等九大类物证存放分区。管理中心另配有阴干烘干室、电子证据保管箱、保险柜等必要设施设备。同时,物证室内安装有空调、监控、排风、除湿系统。对进入管理中心的所有财物一一配置电子身份二维码,确保一物一码。
  3.涉案财物信息采集设备多样。管理中心应当配备高清拍照设备、照明灯箱、标尺桌、电子秤等信息采集设备,对涉案财物的图像、外形、尺寸、重量等综合信息进行一站式自动采集,并可自动上传至管理软件,方便财物信息的录入。还可选择配备地秤和3D影像制作设备,一是方便对大型涉案财物进行称重,同时在不方便搬动涉案财物实物的情况下,也可提供实物的三维图像供查询使用或出庭支持公诉。
  4.涉案财物存放柜组多样。涉案财物小到银行卡、水果刀,大到电脑、平衡车,种类较多,尺寸、形状差别较大。在涉案财物存放柜组的设计上,应尽可能贴合工作实际,合理选择搭配大、中、小三种尺寸的存放柜,每个存放柜内置可拆卸式横向隔板,使物品存放方式更加灵活。另外,还应配备保险柜、防磁柜、防腐柜等专用存放柜,用于存放贵重物品、电子物证和易腐蚀物品等。
  5.涉案财物管理技术高端。对涉案财物的智能化管理采用RFID电子标签系统,主要设备包括电子标签(包含芯片)、标签阅读器及专用打印机等。采用RFID射频识别技术 (一种通过射频信号自动识别目标对象并获取相关数据的识别技术),使每个标签具有唯一的电子编码,可与涉案物品一一对应。部分高存储容量标签可支持用户写入信息,方便记录和查询涉案物品信息。电子标签与传统条形码标签相比,具有数据存储容量大、信息读写速度快、识别率高、可识别具体的单个物品 (条形码标签只能识别某一类物品)、芯片难以被复制、使用方便、安全、耐用等优点。
  6.涉案财物管理软件专用。管理软件是涉案财物智能化管理系统的核心,集成了涉案财物登记、保管、处置、查询、财物流转追溯、预警提醒、数据统计分析等主要功能模块,可对涉案财物管理实现一站式操作。其主要功能需求:一是要能够与公检法办案应用系统实现软件端口的对接,涉案财物管理信息可在两个系统之间实现一键式双向导入导出,既可以避免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在两个系统上进行重复操作,又可以将涉案财物与业务系统上的在办案件一一对应,实现涉案财物与在办案件的同步预警、同步提醒、同步办理,避免案走物留、案物分离情况的出现;二是要强化管理软件的数据统计分析功能,可实时提供涉案财物的各类型统计分析数据,为实现管理决策提供依据;三是要能够对任意一件库存涉案物品实现管理流程的溯源查询,实现涉案财物的全流程可追溯;四是要将涉案财物保管室的室内环境监控设备与管理软件进行连接,方便对室内温湿度等进行智能监控和预警。另外,在涉案财物受理室还可以选择配备大尺寸、壁挂式触摸显示屏,与涉案财物管理电脑连接,方便来人查询、调阅涉案财物信息。
  (二)完善流程管理制度,实现涉案财物无缝化流转
  1.制定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统一管理办法。规范涉案财物管理中公、检、法各机关的权利义务,选调公、检、法专职人员共同参与中心日常管理,制定涉案财物移交、接收、管理规范,形成公、检、法、财政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办案部门与管理中心之间相互制约的管理格局,构筑执法问题源头预防机制。
  2.实行换押式流转。即在不移动涉案财物具体位置的前提下,仅依靠管理平台操作实现对涉案财物管理权限的转移,有效避免涉案财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将原先办案机关分别保管变为由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统一保管,就可以将涉案财物的流转变为移送物品清单等书面凭据的流转。办案机关将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移交至管理中心后,涉案财物可以不必再随案移送,而只移送书面凭据,直至案件审判终结对涉案财物作出最后处理。这样,案件进入不同的诉讼阶段,三机关不必再浪费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将涉案财物移送至下一办案机关,只需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就可以在各自的诉讼环节凭书面凭证到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进行查找、清点、核对。例如,在案件侦查阶段,除现金外所有被扣押、收缴的涉案财物,均由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统一分类登记保管,侦查机关持查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和管理中心交接手续,即可登记入卷;刑事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可直接向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移送物品、文件清单,公诉部门可凭移送清单到管理中心查验、核实涉案财物的情况;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也可以只移送清单而不移送实物。对于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财物,则由相关部门直接提取使用即可。换押式流转的操作模式,既可以节约实物流转所需的人力物力,又可以避免实物在搬运的过程中可能遭受的不必要毁损,减少丢失、灭失的几率,大大节约诉讼成本。
  3.建立联席督查和整改机制。由公、检、法机关及财政部门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按照每周抽一批、每月轮一遍的要求,以视频督察、现场检查、案卷倒查等形式,对侦查、起诉、审判阶段涉案财物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同时报送上级部门,对超期、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进行通报追责。
  (三)健全出口机制,推动涉案财物规范化处置
  1.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对涉案财物的管理、监督职能。全面发挥公、检、法机关及财政部门对涉案财物的管理、监督作用,全面实现公、检、法机关及财政部门之间涉案财物管理系统的信息互通。公、检、法各机关可以对涉案财物的处置进行充分监督,财政部门可以对没收、进入拍卖程序的财物进行实时监控。
  2.健全涉案财物管理出口工作机制。通过涉案财物处置智能提示模块,可智能检索案件撤销、涉案财物变质、无主财物满六个月等案件和涉案财物情况,并通过短信推送办案机关。制定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实施细则,对权属明确且返还不损害他人利益,不影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他人合法财产,经利害关系人确认后,由办案机关出具相关法律文书,交由管理中心及时予以返还;对价格波动较大的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涉案财物,经权利人申请或者同意,由办案机关批准后,通知管理中心配合相关单位完成出售、变卖、拍卖工作;对需法院依法判决或需经法庭质证的涉案财物,法院判决后明确处置意见,由管理中心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置工作。
  结语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不仅关系到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同时也与相关当事人的财产利益息息相关。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置暴露出管理观念错误、管理职责不清、管理能力有限、流转移送混乱、缺乏监督制约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犯罪行为的查处和对财产权利的保障。笔者立足于当前涉案财物管理实际,结合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旨在探索建立一个统一的管理平台和联动的管理机制,以促使公、检、法各机关更好地开展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司法效率、规范司法活动、维护司法公正。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