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039】论热点刑事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以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判决书为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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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39】论热点刑事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以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判决书为例文
文/于同志

  近年来,重大、热点刑事案件受到人民群众的高度关注,人民群众不仅关注案件的裁判结果,也关心案件的裁判过程。裁判文书是案件审判过程及结果的记载,是“把动态的刑事司法过程转化为静态的书面文字”[1]是人民群众了解司法案件各方面信息的主要窗口,必然要承担起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的重要使命。这就对裁判文书的制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改判获得广泛认同,其判决书被媒体誉为“法与情的完美结合”“有情感的判决”等,由此也为热点刑事案件裁判文书制作提供了可资参考的范例。
  一、全面反映诉讼参与各方的意见
  于欢案二审判决书用了相当的篇幅,较详细地表述参加诉讼的各方主体,包括提出上诉的被害人杜某的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于欢及其辩护人、出庭检察员以及被害人郭某、严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相关内容,既包括上诉状、辩护词、代理词、出庭意见书等书面材料记载的意见,也包括各方当庭口述发表的意见。而且,判决书对各方的意见均作了精准概括,虽然本案诉讼参与人数量多、各自所提意见涉及多方面,但由于判决书制作者对此精心归纳、提炼,表达上做到了层次清晰,布局合理,内容清楚,丝毫不显凌乱。
  一般说来,诉讼参与各方发表意见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向法庭提供书面材料;二是当庭发表意见。制作裁判文书时表述诉讼参与各方的意见,是依据书面材料还是当庭意见,值得关注。从实践看,向法庭提交书面材料反映意见,有的在开庭前提交,有的在庭审宣读后直接交予法庭,个别的是在庭审后经修改完善后再提交法庭。在文书制作时,有的法官基于操作便利等考虑,往往直接摘录、概括书面材料的观点。这样做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不能全面反映各方的意见和观点。因为,相对于控辩激烈交锋下的极为丰富的庭审信息,事先所准备的书面材料的内容往往是固定的,也时常是不全面的。特别是有的诉讼参与人还会根据庭审情况调整自己发言的具体内容,事先准备的意见未必当庭提出,事前未提及的观点可能随即迸发。简单地依据书面材料概括、提炼相关诉辩意见、观点,既不够全面也不够稳妥,不利于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
  按照庭审实质化的要求,“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2]所以,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诉讼参与各方的意见向法庭提交的法定渠道应是庭审,且应当以口述的言词方式当庭提出,这样才有助于相对方提出答辩意见,才有利于法庭贯彻控辩对抗、裁判中立的理念。与此相对应的是,裁判文书所反映的诉讼参与方的意见应当是各自当庭发表、经过辩论的意见(而不能局限于上诉状、辩护词、代理词、出庭意见书等书面材料)。并且,判决书应当全面反映各方的意见,避免遗漏。当然,全面反映不是照搬照抄,应当加以概括、提炼,对一些似是而非的内容要作出修饰、调整,完全不合理的还可以适当取舍。但在总体上应力求表述完整、准确、精炼。在此方面,于欢案的二审判决书可供借鉴。
  二、严格依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重大、热点刑事案件在庭审中往往会呈现多方面的事实,其中既有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也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主张的事实,在有被害人出庭的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还会存在被害方陈述的事实等。这些事实既有客观属实的,也有与实际出入很大甚至完全虚构的;彼此之间既可能比较接近,也可能大相径庭,等等。这就要求法庭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牢固坚持证据裁判的立场,“一切靠证据说话”。
  1.基于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论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时,明确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也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事实认定必须依据有关证据作出,没证据不得认定事实”。于欢案的二审注重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判决书立足于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和有关书证材料,医疗证明和医生的证言以及检察机关补充提取的证据等五个方面的证据,客观地还原了本案的全部案情,既揭示出案件事实的基本脉络,也展示了人民群众关注的相关细节,通过“让证据说话”,澄清了网传的一些失实的事实、情节,稳妥且有效地回应了社会的关切。
  2.无证据支持以及与在案证据不符、无关的事实主张不予认定
  在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中,上诉人于欢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杜某伤后自行驾车前往冠县人民医院,而未去距离更近的冠县中医院,且到医院后还与门卫发生冲突,延误救治,导致失血过多死亡”“被害人有亲属在当地检察机关、政府部门任职,可能干预审判”等主张,被害人郭某、杨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于欢在案发前已准备了管制刀具,案发时“拉开衣服拉链从身上拿出刀具”等主张,出庭检察员提出被告人父母存在计划外生育、因不正常上班被免职等主张。对诉讼参与各方的上述事实主张,二审法院立足于在卷证据材料逐一进行了审查、回应,对其中没有证据证明的、与已经查明事实明显不符的以及与本案定罪量刑没有关联的,果断不予支持、不作案件事实认定。
  3.坚持对案件事实全面认定、表述
  定罪量刑必须以事实为根据。这里的事实既包括直接关乎案件定性的关键事实、核心事实,也包括可能影响量刑的案件前因后果等方面的关联事实、边际事实,只有把涉及案件定罪量刑的事实全面发掘出来,才能够客观、准确地认定案件性质并适当量刑。同时也有助于澄清网传不实事实、情节,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并实现司法的公开透明。于欢案一审判决之所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炒作,也与其未能查明和完整表述案件全部事实有直接关系。
  二审判决书中明确指出,认定事实不全面是原审判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原判仅仅认定了案发当天被告人于欢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经过,但未能查清也未能明确认定、表述引起该案发生的前因及相关背景因素。事实上,案发前被害人杜某等人在吴某、赵某纠集下多次实施骚扰于欢之母苏某的正常生活、干扰源大公司生产经营等逼债行为,苏某一方也曾拨打110、市长热线等求助,但吴某、杜某等人的行为未能受到有效制约并变本加厉,以致最终引发此案。该事实、情节不仅是认定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的事实基础,也是判断于欢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进而对其准确定罪量刑的客观依据。针对原判认定、表述事实不够全面的问题,二审判决重点叙述了被害人杜某一方“辱母”的具体言行、于欢持刀捅刺四被害人的详细经过和杜某被救治的具体情况等社会关注的重要事实,并全面认定了双方高息借贷经过、案发前被害人杜某等在吴某、赵某纠集下多次实施的逼债行为等事实、情节。全面认定和表述案件事实,不仅最大程度地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关切,也为判决书说理评判和裁判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认真梳理证据实现精准表达
  于欢案发生时,现场人员较多,侦查机关调取数十位证人的证言、多名被害人的陈述,加之视频资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入院救治方面的证据等,案件证据材料较多。在案件二审期间,出庭检察员又当庭宣读、出示了新收集、调取的证人证言、侦查实验笔录及行驶路线图、手机通话记录和原证人、被害人、被告人的补充证言、陈述和供述等23份证据材料,辩护人则当庭出示了讨债人员驾驶无牌或套牌车辆的现场监控录像截图、被害人亲属系冠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网页截图、驾车从现场分别到冠县人民医院和冠县中医院的导航路线截图等3份证据材料,这使得二审法庭面对的案件证据材料更加丰富、庞杂。对这些证据材料,一方面,需要法庭经过开庭审理,双方举证、质证,对证据材料作出认证、取舍。另一方面,对经过认证、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要进行梳理,做好证据的摘录和列举。
  二审判决在对各方意见评判中指出:“辩护人当庭提交的3份新证据材料,出庭检察员当庭提交的有关苏某计划外生育被罚款的收费收据、于欢父亲于某某身份信息的新证据材料,或者不具有客观性,或者与案件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但基于事实认定需要,采纳了检察机关补充提交的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提取的银行转账凭证证明、通话清单证明以及冠县公安局制作的侦查实验笔录证明等3份证据,体现了对证据裁判原则的严格坚持,也由此划定了本案定案证据的具体范围。
  鉴于据以定案的证据种类繁多、内容庞杂,二审判决紧扣裁判认定的事实,从证据摘录与证据列举两个环节对相关证据作了精心梳理。在证据摘录上,遵循准确、客观、中立、全面、匹配事实、详略得当等的要求,着重从六个方面对在案证据进行整理:第一,根据裁判认定事实摘录证据具体内容,重点关注直接关乎定罪量刑的关键性信息。第二,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内容全面反映。第三,大幅归纳、合并内容重复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第四,妥善处理证据摘录上的详略关系,对重要信息引用原话、详加表述,不重要的证据信息一笔带过,无关的信息坚决不列。第五,重视书证、视频资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对相关证据内容详细摘录,注重发挥客观证据的证明作用。第六,不忽略证据的附随信息,列明证据的来源和取证机关等。
  在证据列举上,重点做了以下工作:第一,按照“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和有关书证材料”“医疗证明和医生的证言”和“检察机关补充提取的证据”等五个板块列举证据,重视各类证据在证明体系上的内在逻辑性和形式排列上的条理性。第二,贯彻中立裁判立场,平等对待控辩证据,将各自的相关证据交替罗列。比如,将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放在一起表述;在证人证言部分,先列举在现场的证人证言,再列举其他证人证言。列出于欢之母苏某的证言后,随之表述被害一方的相关证人证言等。第三,突出对新证据的认证。将采纳的检察机关补充提交的3份新证据单独列出,并较为具体地表述其证据内容,积极展示庭审实质化的改革成果。
  于欢案二审判决书处理证据的上述做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从审判实践看,目前裁判文书在证据摘录和列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1)证据摘录不全,遗漏关键性信息、证据来源及特征等;(2)证据摘录不中立,容易忽视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信息;(3)证据与事实脱节,与裁判认定的案件事实不匹配、不一致,量刑事实时常被忽略;(4)在对具体证据的内容摘录和全案证据的整体处理上,均存在繁简不分的问题;(5)定案的证据未经庭审出示、质证,未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可能是单个证据,也可能是该证据的某些重要信息;(6)证据列举随意、混乱、无序;(7)对证据内容的语言表达不清晰、不规范、不准确等。如何恰当地表述证据,直接关乎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于欢案二审判决书无疑提供了一个重要范本。
  四、围绕争点对各方意见公正评判
  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法庭不仅要对其所认定的事实加以全面论证,还要对诉讼参与各方所提的证据及事实主张、法律适用意见等是否采纳予以全面、充分的评析、判定,作出确定性的裁判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文件中也反复强调,要“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这是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方面。
  于欢案二审判决书,从以下六个方面强化了说理评判:第一,归纳诉讼参与各方的争议焦点。将各方的意见概括为“事实和证据”“法律适用”“刑罚裁量”“诉讼程序”四个方面,将控辩对抗的庭审特质充分展示出来,文书评判和说理更有针对性,也更加条理清晰、层次感强。特别是,这几方面也是人民群众关注和热议的焦点。通过概括归纳案件的争点、疑点,也有利于直面矛盾问题,回应社会关切。第二,坚持中立裁判立场,加强回应性说理。在提出每个问题后,首先摆出各方的争执性意见,然后进行评判,指明各自存在的问题,最后给出是否采纳的确定性的评判意见。第三,评判各方意见时,紧密结合案件事实、证据、程序、法律、情理、逻辑等展开,抽丝剥茧,层层剖析,辨法析理,以理服人。第四,列出专题探讨本案的事实、证据问题,重视对双方质证中有争议的证据的分析、认证。第五,针对各方在量刑上的不同诉求,并考虑人民群众对量刑的高度关注,专门阐述刑罚裁量的具体依据。二审判决书综合分析了于欢行为的危害后果、于欢当庭不认罪、无悔罪表示和杜某侮辱行为及其对于欢情绪的影响、被害方过错、于欢归案后如实供述等法定、酌定从重、从宽量刑情节,十分清晰地释明了对于欢防卫过当行为予以显著减轻处罚、判处五年实刑的缘由。第六,针对各方争议的焦点,敢于审查,勇于发声,表明立场,突出地表现在对诉讼程序的审查和判断上。二审判决书把程序审查作为一个专门问题,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亲属在检察机关、政府部门任职,可能干扰案件查办,应当排除相关证据、对案件移送或指定管辖等意见,进行认真审查并立足于事实和证据进行评判。这种聚焦案件疑点、争点与难点,注重回应性说理的做法,对裁判文书制作尤其是社会关注度高、控辩双方争议大的刑事热点案件的文书制作,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从审判实践看,虽然目前刑事法官对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性都有所认识,但不知如何评判说理的问题仍比较突出。主要表现有:一是对争议焦点不归纳、梳理,在评判时针对性不强,分析过于简单,不深入、不充分,浅尝辄止,流于形式化、公式化,空话、套话多,千人一面。诸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等类似表述充斥于很多刑事裁判文书中。二是流于单方评价或自说自话。有的仅摆出一方的意见,根本不提及相对方的意见,单方评说;有的不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评判,自言自语,明显不符合“控辩对抗、居中裁判”的诉讼理念和要求。三是随意取舍,甚至断章取义,不能客观、全面地反映诉讼参与各方的意见本意,说理也是以偏概全,让人读后感到片面甚至偏袒。四是模糊争议焦点,说理轻描淡写、大而化之,或含糊其辞、遮遮掩掩,不能针对各方主张逐一评判。特别是对程序性事项,有的不能直面问题、勇于回应。五是重视采纳、评判控方意见,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回应不够,偏离了中立裁判立场。六是分析、评判逻辑混乱,缺层次、无条理,语言不平实,有的过于学术化,让人看不明、读不懂等。
  裁判,顾名思义,要在全面倾听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中立地做出抉择。所以,裁判文书的说理评判,一要有明确的对象,二要有双方的意见,三要有充分的评判依据,四要有确定的裁判结论。无对象的评判类似于隔空放炮,只有单方的意见就容易沦于自言自语,无依据、不说理的评判无异于妄断,不给出确定性的结论就谈不上裁判。这些做法自然难以让人从心理层面认同和接受判决结论,难以让人信服,司法权威也就难以在人民群众心中树立。所以,刑事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不仅要重视评判说理,还要关注评判说理的具体方式方法。
  五、严格依法并充分考虑情理裁判
  对于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热点”案件来说,强化裁判说理有助于回应社会关切,提升司法权威与公信。从实际看,有两种类型的裁判文书,尤其难以让人民群众信任:一种是对案件事实不惜篇幅详加陈述,对裁判结果却轻描淡写,让公众无法知悉裁判所包含的逻辑和规则,不能获得一个满意的“说法”;另一种是置一般法理于不顾,在裁判文书中以裁判结果代替逻辑说理,以因为果,令人无法信服并最终损害了司法权威。[3]所以,裁判文书说理问题,直接关乎刑事司法公正与公信。
  于欢二审判决书非常注重说理,强调以理服人。一是重事理,注重从生活经验逻辑出发作出评判。例如,从案发时于欢可透过接待室玻璃清晰看见停在院内的警车警灯闪烁,认定于欢“应当知道民警并未离开”;从于欢的姑母证言所说“见对方一人捂着肚子说‘没事没事,来真的了’”,认定“于欢面临的不法侵害并不紧迫和严重”;从被害人郭某系被背后捅伤等方面,认定于欢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从本案发生于“冠县这个不大的县城”,系熟人社会里发生的民间纠纷,认定其“与陌生人之间实施的类似行为的危险性和危害性显有不同”,等等。这种基于生活本身的逻辑和理性的推论,容易让当事人和人民群众信服。二是重法理。对本案认定于欢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涉及到的不法侵害、防卫行为、特殊防卫、防卫限度等相关法律问题详加阐释、论证。三是重学理。在分析于欢行为性质时既紧扣法律条文规定,又充分吸收了学术界关于正当防卫的最新研究成果,将学理融合于其中,并力求丰富发展正当防卫的学术理论。四是重情理。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对于欢及杜某等人的行为进行深入分析、客观评定,既从法律上判断,也从常识常情及伦理道德上分析。
  从于欢案舆情发展看,最初引起社会关注的是“辱母”情节。在本案中,被害方实施的侮辱行为主要是针对于欢以外的第三人,即他的母亲。母子之情是诸多人类情感中最神圣、最纯真的,“辱母”对一个人的伤害甚至超过对自己侮辱所带来的伤害。如果侮辱他人母亲的行为得不到法律的惩罚,维护自己母亲人格尊严的行为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必将引起人神共愤。一审判决恰恰未对此情节充分顾及、恰当评判,因此导致了社会不良情绪的井喷。二审判决基于维护天理人伦、顺应民意的考虑,明确指出:被害人杜某当着于欢之面公然以裸露下体的方式侮辱其母亲,虽然距于欢实施防卫行为已间隔约二十分钟,但于欢捅刺杜某等人时难免不带有报复杜某辱母的情绪,此情节“在刑罚裁量上应当作为对于欢有利的情节重点考虑”,由此获得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
  可见,于欢案二审判决在坚持严格依法裁判的同时,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在评判说理中将案件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强调裁判既不能背离法律,也不能违背文化传统、常情常理以及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事实上,我国是有着数千年文化传统的国家,天理、国法、人情是深深扎根人们心中的正义观念。法院裁判必须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自觉维护我国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道德伦理,做到遵循法度、顺应天理、合乎人情,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结合。
  六、积极回应关切打造大众化判决
  本案发生背后有着复杂的社会背景,一审宣判后人民群众通过网络、纸媒等渠道也传达了多方面的诉求,除了呼吁司法机关明确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的法律边界、充分考虑被害人实施的侮辱行为外,也希冀司法机关对高利贷与非法催收行为说“不”,并明确警察执法是否存在失职渎职等等。这些诉求有的属于承办法院的管辖范畴,有的则不属于。对此,裁判文书如何作出恰当的回应需要认真对待,既要依法积极作为,又不能擅自盲目乱为,要全面客观分析情况、依法审慎判断。
  于欢案二审判决书制作之所以受到广泛肯定与好评,就在于始终坚持将实现“三个效果”作为工作目标。从法律效果看,本案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二审在基本事实出入不大的情况下,若改判无罪或缓刑,不仅有违刑法规定及精神,也将可能对司法公信造成消极影响,并无助于类案的量刑平衡。而判处五年实刑的法律效果最好。从社会效果看,引发本案有深层次的社会因素,其中高利贷、非法逼催债是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一审宣判后舆论的炒点之一,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此类行为的痛恨。但是在国家立法未作出正式回应之前,司法如何作为需要考量。二审判决把通过侮辱进行催收定性为“严重违法、手段恶劣”,认为这种行为应当受到惩罚和谴责,则鲜明表达了法院对此类行为的否定态度等。从政治效果看,在法治社会中,应当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通过合法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有合法救济程序的情况下,如果纵容当事人采取非法的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就是把私力救济凌驾于国家权力之上,其结果很可能导致社会的混乱。所以,本案的裁判必须平衡国家管理与私力救济之间的关系,引导公民走正常渠道救济权利,以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可以说,从落实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考虑,二审判决书对相关问题都作了积极回应和妥当处理。
  此外,让人民群众理解、认同判决,还要考虑判决书的形式表达。判决书既是法院对特定个案裁判活动的书面记载,也是一种社会公共产品,其价值不在于高深的理论,而在于蕴含其中的能为人们感受到的裁判规则和基本道理。判决书要为人民群众所接受,首先必须容易让人读得懂、看得明白,领会其中传达的道理。纵观于欢案二审判决书,从文书结构到文字表述,从逻辑顺序到理据分析,都精心打磨,力求用通俗易懂、平实准确的语言,用人民群众易于接受的表达方式,说清裁判的依据和思路,讲明裁判的道理和规则。在裁判说理上讲究充分、透彻,在语言表述上力求准确、妥贴。例如,在评判“辱母”情节时,使用了“严重违法、亵渎人伦,应当受到惩罚与谴责”的表述,用语鲜明,语气强烈;对被害人亲属所提偿付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但考虑到被害人杜某某的四名未成年子女的实际生活困难,又提出“可依法救济”,爱憎分明,既较好地贯彻了平等保护理念,也充分体现了司法的善意和温情。判决有情感、有温度,就容易引人共鸣,由此也会提升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可以说,于欢案二审判决书的相关表述是字斟句酌、反复推敲的结果,其出发点就是打造一份让人们能理解、能接受、能认可的“大众化判决书”。这对妥善处置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热点刑事案件来说,是极其重要的。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1]李谦:“以释法说理的裁判文书引领社会风尚”,载2017年8月6日《人民法院报》。
  [2]沈德咏:“加快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载2017年3月8日《人民法院报》。
  [3]袁博:“从张船山判词看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载2017年7月7日《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