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5008】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温州实践
文/徐建新,吴程远
浙江省温州市两级法院以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及警察出庭制度为重点,在发挥庭前会议功能、扩大适用法律援助制度、完善繁简分流机制等方面不断努力,着力完善相关配套改革措施,强化庭审功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取得明显成效。我们在全面总结改革工作情况,梳理主要困难,深入分析问题成因的基础上,力求为人民法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供切实可行的做法与经验。
一、改革的基本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改革合力
为统筹推进改革试点工作,温州中院争取温州市委支持,将该项改革纳入《温州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法治温州建设的意见》和2015年温州市政法系统重点改革项目。2016年,温州市委出台《关于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温州市委政法委召开推进该项改革的专题会议,专门成立由市委副书记任组长的改革领导小组,狠抓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在温州中院的推动下,形成了温州市政法部门共同推进该项改革的有利格局,为改革不断向前推进奠定了良好基础。在日常工作中,利用常态化的公检法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公安、检察机关及时评估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通过举办司法论坛、主题征文,组织人民警察观摩庭审等措施,引导审判人员、侦查人员、检察官和律师等强化对理念的理解和认同。
(二)着力推进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1.建立健全证人出庭作证规范。从2014年11月底开始,联合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团队在温州中院和瑞安、平阳法院开展为期一年的庭审中心与证人出庭改革试点工作;协调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共同制定《关于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关于人民警察出庭作证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和《关于刑事案件专家证人出庭若干问题的纪要》三个规范性文件,建立了相对完整的证人出庭长效机制,初步形成了涵盖各类型出庭人员的规范体系。
2.创新证人出庭作证方式,对特殊案件采用不公开个人信息、视频作证、遮蔽容貌、变声处理等出庭保护措施,消除证人出庭作证的顾虑。比如,温州中院在审理张某某贩卖毒品案、胡某某强奸上诉案,瑞安法院在开庭审理原平阳县主要领导陈某受贿案中,通过采用视频作证和遮蔽面部的方式,分别安排侦查人员、被告人的朋友、行贿人出庭作证,对认定犯罪事实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3.积极探索特殊类型证人出庭作证。推动温州市委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情况纳入法治政府考核项目,确定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作为具体联络部门,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证的侦查人员进行监督,积极推进人民警察出庭作证。2014年以来,乐清法院在15个案件中通知28名警察出庭作证。结合刑诉法修改后新规定的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多个家暴案件中通知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解释说明涉家暴犯罪行为特点和规律。
4.落实证人出庭作证配套保障机制。协调市公安局在部分重大案件中实行关键证人询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防止证人无故翻证或蓄意作伪证,协调温州市财政局,落实证人出庭设施改造和证人权益保护专项经费。制定证人出庭费用补助标准,简化报批流程,使出庭人员在庭审结束后即可签字领取补助。对法庭设施进行改造,设置证人休息室、视频作证室、面部遮蔽装置等硬件设施,适应证人出庭的要求。
(三)同步推进配套改革措施
1.切实强化控辩平等。温州中院联合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加强刑事案件指定辩护工作暂行办法》,要求对所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加大对律师的阅卷、会见、调查取证权等权利的保障力度。2015年,温州市两级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2955名被告人扩大指定辩护,指定辩护人数居浙江省首位;三年以上辩护率为97.02%,居全省第二,增速居全省第一。近三年来,温州中院刑事一审案件被告人得到律师辩护的比例达100%。
2.重视发挥庭前会议制度功能。为做好庭前准备工作,保障庭审集中高效运行,联合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庭前会议工作规则》,明确规定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启动方式、会议流程、会议效力等。在多起案情重大或证据存疑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召开庭前会议,其中包括中美跨国侦破的李某某故意杀人案、立人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在全国范围内影响重大的案件,充分发挥了庭前会议在程序事项裁判、非法证据排除、庭审证据开示等方面所具有的功能。
3.积极探索繁简分流,优化配置司法资源。为实现“简案快审,难案精审”,在鹿城等基层法院试点轻微刑事案件全程速裁制度,实现公检法三机关、多部门无缝对接,加速流转。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由侦查机关加盖速裁程序专用章,缩减案件流转时间。司法局设置速裁值班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为犯罪嫌疑人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司法局对可能宣告非监禁刑的嫌疑人,公诉机关启动审前调查后五日内将调查结果送达审判机关。从刑事立案至法院判决的平均诉讼时限缩短为40.35日,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司法资源紧张导致改革推进受阻的问题。
4.建立健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鹿城、平阳、乐清等基层法院联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完善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的具体运行程序、适用标准,量刑细则和监督机制,区别对待不同的犯罪情况,落实从宽机制,提高被告人自愿认罪的积极性,确保认罪的真实性和自愿性。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审判中简化审理程序,加快办案速度,有效减轻工作压力,实现程序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为集中力量精细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创造条件。
二、改革取得的初步成效
(一)证人出庭作证率显著提高
2015年到2016年6月,温州中院和瑞安、平阳三家证人出庭试点法院共在218起刑事案件中通知429人出庭,占全部非简易程序开庭案件的11.92%;实际有97起案件145人出庭作证,实际到庭率为33.8%。出庭作证的人员包括普通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专家证人和被害人,涵盖了现行法律规定的全部类型。同时,试点法院的工作也带动了全市法院的证人出庭工作。2015年到2016年6月,温州两级法院共在290起刑事案件中通知581人出庭,实际有168起案件270人出庭作证,实际到庭率为46.47%。相较2014年,全市法院的证人出庭案件数和人数均有大幅度提升。关键证人、鉴定人和侦查人员出庭数量的提升,为有效强化庭审功能和庭审中心地位,确保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创造了先决条件。
(二)刑事审判质量明显提升
一是有效帮助法庭认定争议事实。在部分客观证据缺乏的刑事案件中,通过控辩审三方当庭询问出庭证人,对法官建立内心确信、认定争议事实有极大帮助。比如,在林某某故意杀人、强奸(未遂)一案中,被告人对强奸的主观意图当庭翻供,公诉人申请案发时在场的两名证人出庭作证,证实案发前被告人多次欲与被害人强行发生性关系而被证人阻止。在审理胡某某强奸上诉一案过程中,通过采用视频作证和遮蔽面部的方式,让一名被告人的朋友(系本案的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并指认被告人曾承认强奸被害人的事实。出庭证人的证言,使得法庭最终认定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关键事实。
二是有效补正瑕疵证据。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由于部分证据在证据来源、取证程序上有一定的瑕疵,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补正,往往导致案件“定放两难”。通过证人出庭作证,可以有效补正部分案件中的证据瑕疵。例如,在金某某污染环境上诉一案中,由于侦查人员在对金某某的电镀加工厂废水进行取样时,所取水样系排水槽废水和滚筒废水的混合物,与《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不符,被告人上诉提出该水样的检测结果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法庭通知,目击证人罗某某出庭作证,证实滚筒废水不含镍,因此用于检测水样中的重金属镍实际上均来自排水槽,且浓度已被稀释。其当庭证言有效补正了公安机关在取样中存在的瑕疵,使得定案的关键证据水样检测报告得以采信,环保部门办案人员在观摩庭审后邀请经办法官就如何规范取证程序、提升证据质量进行授课学习。
三是有效帮助法庭分析和采信专业意见。囿于专业知识的欠缺,司法人员对鉴定意见和检验报告的理解存在诸多不足。鉴定人和专家的出庭,可以有效克服法官在感知能力和知识结构上的不足,帮助法庭深入理解和分析与定罪量刑相关的专业性问题。比如,林某某故意杀人、强奸案与王某故意杀人案的两个案件中,均出现了两份结论不同的法医学精神鉴定意见,直接关系到被告人案发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过去的普遍做法是委托省司法厅指定的精神鉴定专家委员会进行重新鉴定,时间长,效率低,且容易陷入重复鉴定的恶性循环。温州中院采用同时通知两份鉴定意见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方式,两鉴定人先后接受询问,由此法庭对两份鉴定意见的具体理由、论证经过有了直观和深入的认识,进而有效判断被告人案发时的刑事责任能力。
四是有效排除非法证据。比如,温州中院审理的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一案,公诉机关起诉时指控的涉案毒品折合甲基苯丙胺达2300余克,法庭经审查发现其中1237.59克甲基苯丙胺、889克氯胺酮的取证存在重大瑕疵,搜查时不仅无见证人、被告人在场,且搜查人员人数和资质存疑。经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亦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最终合议庭将相关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全部予以排除。
五是有效防范冤假错案。比如,乐清法院在审理何某某盗窃一案的过程中,辩护人提出派出所民警抓获何某某后有殴打行为,四份讯问笔录系遭殴打后所作,申请排除该非法证据。庭审中法官依法通知侦查人员出庭对讯问笔录的合法性进行说明,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因侦查人员无法说明案件中的重大疑点,致使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温州中院在审理王某某故意伤害上诉一案时,依法通知两名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发现两人当庭隐瞒与被害人的关系,证言存在疑点且与其他证据矛盾,故对两人的证言不予采信并将该案发回重审,后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三)倒逼司法工作人员的能力与素质有所提升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客观上倒逼和促进了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素养的整体提升。
一是倒逼提升刑事法官业务能力。随着改革工作的推进,一力.面对法官的业务能力提出了迫切的提升要求,另一方面,法官通过实践操作,发现证人出庭、强化庭审功能相比过去书面审查、核实证据的传统方式,更有助于其查明案件事实,形成内心确信。因此,法官开始主动转变工作重心,倾向于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质证,核实证据疑点,其刑事审判理念得以更新,证据裁判意识得以提高。此外,随着证人、鉴定人出庭人数与案件数的不断增长,刑事庭审的内容更加充实,倒逼刑事法官提升对庭审的控制能力以及对证据的审查评判能力。
二是倒逼提升检察官、律师的业务能力。随着该项改革的推进,对于检察官和律师的业务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证人出庭数量增加,庭审变数也随之增加,倒逼检察官提升对证据的审查能力,同时也鼓励律师提高其调查取证能力。庭上询问次数的增加与控辩平衡的强化,则促使检察官和律师不断提升在庭上的交叉询问和辩论能力。
三是倒逼提升侦查人员的业务能力。通过推行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有效引导警察办案理念逐渐从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转变,倒逼侦查机关不断提高侦查质量,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的规范化、程序化意识得以提升。此外,乐清市法院还通过推行侦查人员出庭学习交流机制,帮助侦查人员提升出庭作证能力和信心。
(四)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一方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强化控辩平衡,让被告人对法庭的定罪量刑心服口服,减少上诉率和申诉率。比如,过某某非法采矿、林某某强奸、胡某某妨害作证等案件,因一审法院未同意辩方证人、鉴定人的出庭申请,各被告人均对一审判决表示强烈不满。中院二审期间依法通知辩方申请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并维持原判,被告人对此未再表示不满,亦未提出申诉。另一方面,当庭质证,当庭宣判,有利于树立司法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形象。比如,在姚某某故意杀人,一案中,三位证人出庭作证,证实被告人姚某某长期遭受被害人的家庭暴力,家暴专家陈某出庭接受控辩双方和法庭的询问,解释说明了被告人作为受暴人在杀害施暴人时的主观心态、杀人手段与家庭暴力的关系及其特点和规律。法庭经认证后当庭宣判,从轻判处被告人姚某某五年有期徒刑。该案的审判得到《人民法院报》、中央电视台等全国性媒体的正面报道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并被《中国审判》杂志和最高法院研究室评选为201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仍有待强化
长期以来,以侦查为中心,重实体轻程序等观念在部分政法干警思想中依然根深蒂固,对程序公正的认同度仍然不高,对庭审实质化改革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够,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仍有待进一步强化。侦查部门以快速收集符合批准逮捕条件的证据为目标,检察机关对通知证人出庭等工作消极抵触,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内热外冷”现象仍然存在,严重影响了刑事审判质量。
(二)证人出庭难、质证难、认证难的问题依然突出
由于立法不明确导致的证人出庭审查标准模糊、强制出庭可操作性不强和证人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等原因,加上实践中存在的证人联系困难、证言真实性存疑和庭审询问技能不高等因素,目前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工作仍存在一些短板。
一是经通知后证人到庭率仍不是很高。试点过程中,经统计发现近一半人员在接到出庭通知时明确拒绝或以各种借口回避。2015年,三家试点法院普通证人的实际到庭率仅为22.41%,远低于其他类型证人接近100%的到庭率,成为落实证人出庭的瓶颈所在。从案件类型来看,基层法院的一审案件证人实际到庭率远低于温州中院98.21%的实际到庭率。此外,有27.62%的证人由于无法通知而没有到庭作证。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首先是对出庭证人的保护措施不足,证人保护制度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其执行主体、经费来源、申请程序、责任追究等均亟待细化。法院本身的力量不足以承担证人保护职责,又难以要求公安机关对证人予以保护。其次是刑诉法关于证人出庭作证标准模糊,各方对出庭必要性的衡量难以统一。如何理解哪些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哪些是需要出庭的关键证人,各方认识不一致,难以积极配合法院促使证人出庭作证。再次是公安机关忽视对证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以及家庭住址的确认;我国人口流动性大,基层社区不能及时掌握证人去向,证人离开当地后很难再取得联系;部分证人采用变更联系方式、外出躲避等方式予以回避,造成法院无法及时通知证人。
二是申请证人出庭的积极性不高。2015年全年,全市检察机关仅在4件案件中申请4人出庭,辩方仅在22起案件中申请31名证人出庭,均远低于法院依职权通知的证人数量。严格来讲,由法院主动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有违法官在审判中的中立地位。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长期以来以侦查为中心的理念在短时间内转变仍有难度。一方面,证人出庭提高了指控难度,如关键证人在出庭时翻证,会对证据体系造成严重破坏,甚至直接推翻指控。因此,为减少证人拒绝作证或当庭改变口供等现象,公诉人不愿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另一方面,辩护人出于保护自身的目的,对证人出庭持被动态度,部分辩护人将联系证人、申请出庭的工作推给被告人家属,对出庭证人的身份、证言不加审核;部分辩护人不提前申请证人出庭,而是当庭提出,导致庭审中出现证据突袭。
三是部分证人出庭作证的可采性低。从试点情况看,辩方申请出庭的16名出庭证人中,有10名系被告人的亲友,其中7人当庭所作证言因与在案的其他证据不符或有其他瑕疵而未获采纳。究其原因,在于证言真实性保障机制欠缺,伪证罪的构成要件规定严苛,其他保障出庭证人证言真实性的机制缺失,作伪证被查处的几率较低,使个别证人产生了作伪证可以帮助被告人脱罪,即便不被采信也不会受追究的错误认识。
(三)相关配套改革措施有待完善
1.庭外核实技侦证据情况仍较为普遍。根据刑诉法规定,采取技侦手段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在一些案件办理过程中,侦查人员常常以侦查措施涉密为由不移送相关证据,致使法庭只能在庭外单独核实。温州中院审结的多起重大毒品犯罪死刑案件,技侦材料无一作为证据随案移送,审判人员需填报申请表,经公安机关审批方得查阅,且无法在法庭上出示、质证并作为定案根据。
2.庭前会议的内容和效力有待研究。庭前会议的操作规程仍有待完善,法院、检察院与辩护律师对于庭前会议制度的程序、约束力和实际效果等方面的认识尚存在分歧。辩护人担忧在庭前会议中过早暴露辩护策略,难以在庭审中发挥作用;庭审中部分辩护人、公诉人不愿受庭前会议结果的约束,庭前会议的制度功能尚未得到有效发挥。
3.辩护律师依法履职的保障措施有待加强。目前,受限于辩方责任心、诉讼能力和律师伪证罪威慑等因素,辩方调取新证据的积极性不足。实践中,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仍受到一定限制,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或申请法院重新调查取证的比例不高。
4.疑罪从无原则有待进一步落实。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2015年以来温州全市法院裁定允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53件,宣告被告人或被告单位无罪的仅有4件。受各方面条件的制约,法院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困难重重,阻力很大。如何规范撤回起诉的条件和程序,.确保疑罪从无原则落到实处,防范冤假错案发生,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四、下一步改革工作建议
(一)促进司法理念转变提升,形成改革合力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牵涉政法工作全局,必须依靠党委领导、政法部门互相支持、配合,才能保证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积极做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的宣传工作,引导各司法机关深化对相关理念的理解和认识,采用循序渐进、求同存异的方式方法,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协调沟通,就推动证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完善庭前会议制度、排除非法证据等工作统一思想认识,形成改革合力。
(二)鼓励引导证人出庭作证
进一步明确严格适用直接言词原则的案件及证人类型,使被告人的对质权获得有效保障。重点针对具有事实不清、被告人拒不认罪、证人证言存在反复、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相矛盾、鉴定结论之间自相矛盾等情形的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强调证人出庭作证,按照先易后难方法,根据不同审级和案件类型分类推进。明确证人出庭的发问规则、作证流程和采信规则,建立健全证人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同时,创新方式方法,改进隐蔽作证、远程视频作证等证人出庭作证模式,继续在部分重大案件中试行关键证人询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完善伪证惩戒机制。
(三)完善庭前会议制度
进一步强化庭前会议的制度功能,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将庭审证据开示、清理争议焦点、排除非法证据等功能纳入其中。探索庭前会议与庭审程序的衔接机制,强化庭前会议结果在庭审过程中的运用,防止控辩双方随意推翻已经庭前会议形成的意见,强化约束力,避免证据突袭和庭审无序。同时,将庭前会议制度改革与司法员额制改革相配套,通过梳理司法辅助人员与法官的分工,探索研究司法辅助人员在庭前会议、程序性事项审查判断中的地位作用。
(四)构建科学的案件繁简分流制度
继续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全流程快速办理机制改革,推广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庭审、远程视频庭审等快速办理机制。与公安局、检察院共同将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机制推进到侦查、起诉阶段,从源头上简化审判程序。完善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区分不同情况合理简化审判程序,落实从宽制度。在做好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优先保障重大案件、疑难案件、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审判质量。
(五)切实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提高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的指定辩护率,积极探索在简易程序案件、速裁程序案件中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长效机制。建议做到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全覆盖,进一步切实保障律师的阅卷、会见、调查取证权等权利,联合律协等单位制定庭前证据开示、交换规则,建议庭前公诉机关提交举证提纲,赋予辩护律师准备时间。通过庭审规范化的举措,保证律师在庭审中充分发表意见,在裁判文书中积极回应辩护意见。
(六)严格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依法及时启动调查程序,加强审查力度,坚决防止出现定罪证据、关键证据不敢排、不愿排的现象。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密切沟通,在部分被告人认罪的重大案件中,试行被告人供述核实机制,由驻所检察官或看守所值班律师对讯问过程的合法性进行核实,有效预防非法取证行为。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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