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2064】刑事速裁程序中的法律帮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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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2064】刑事速裁程序中的法律帮助制度
文/黄莹,邓凯

  2014年10月,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开始探索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以下简称速裁程序)的试点工作,至2015年3月底,与区公安分局、检察院、司法局一起初步建立了一套较为符合本地刑事诉讼情况且能有序运行的法律帮助制度。根据广州市越秀区的法律帮助制度设计,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后,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申请获得免费的法律咨询帮助。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值班律师到法院、看守所的法律援助工作站为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案件适用程序、证据判定、定罪量刑等方面的疑问。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自行前往法律援助机构办公地点或法院内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寻求法律帮助。
  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刚刚开展一年,与之配套的法律帮助制度的试点刚刚起步,理论界和实务届对该问题都未有深入研究,越秀区在试点法律帮助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现实困境和制度争议,因此有必要梳理该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难题并予以解决。
  一、法律帮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主动申请帮助比例偏低
  在实施法律帮助制度之初,按照广州市越秀区试点规程文件(试行)的设计,启动法律帮助制度实行的是申请式帮助,即司法机关通过口头、书面等方式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获得免费法律帮助的权利,被告人经申请即可获得法律帮助。法院还在法院内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即便被告人在庭审开始前申请法律帮助,也可立即获得值班律师的帮助,但相当一部分被告人对法律帮助制度缺乏了解。在2015年4-6月,共有60名被告人在法院审判阶段申请获得了法律帮助,占同期审结速裁案件被告人的40%,而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主动申请获得法律帮助的比例更低。法律帮助申请比例偏低,使得法律帮助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大打折扣,也使刑事速裁案件精简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受到质疑。
  (二)值班律师服务对象问题
  根据广州市越秀区试点工作方案设计,法律帮助对象仅是适用速裁程序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早在2006年,河南省武修县等一些地方开始试点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值班律师在法院、公安局、派出所、看守所内设立的值班办公室,不仅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还为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提供法律帮助,咨询范围不仅包括犯罪案件,还包括一般的治安案件。此外,越秀法院发现,值班律师在值班过程中,会有刑事速裁案件被告人以外的人前去咨询问题,主要是其他刑事案件的家属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值班律师在法院的法律援助值班工作站为他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一方面可能让不懂法律常识的当事人误解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性质,以为代表法院立场;另一方面也存在值班律师利用这一平台为其发展案源谋取私利的嫌疑。
  (三)法律帮助的流程有待规范
  在最短的时间内提供最为有效的法律咨询意见是每个值班律师应追求的工作目标。许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文化水平低、诉讼知识不足,其在咨询法律意见时很可能抓不住重点。而缺乏统一的指导规范可能导致值班律师提供的帮助内容偏离主题,最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未能获得有效的法律咨询意见,致使法律帮助工作流于形式。
  (四)法律帮助经费保障短缺
  受限于我国的财政体制,各地在试点一些新的司法举措时往往受限于经费保障问题,通常在试点前期只能挤占其他办公费用,经费保障不足会阻碍试点工作进一步推进。具体到法律帮助制度,现阶段存在总体投入少、分配不均衡、律师办案补贴过低的问题。如在法律援助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法律援助组织的主要经费是为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免费的律师帮助、用于支付律师的办案补助,仅有少量是用于办公经费。如英国的英格兰和威尔士在2007年至2008年度法律援助财政拨款约95%用于律师办案,[1]荷兰中央政府用于法律援助的财政拨款约92%用于律师办案。[2]而我国2013年法律援助业务办案补贴及支出仅占法律援助经费支出的43%。[3]另外,还存在补助偏低问题。与传统的法律援助案件一样,法律帮助的值班律师免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由国家出资为其支付一定的补贴。但长期以来法律援助律师一直反映补贴过低,广州市越秀区法律援助处要求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才能成为值班律师,补贴标准是每次值班300元,这对于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来说,补贴数额过低,影响其积极性。
  二、对法律帮助制度的进一步探索
  在试点过程中,除了上述现实困境外,法律帮助与速裁程序的启动关系,值班律师能否出庭辩护,非速裁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获得法律帮助也存在一定争议,虽然在现行的试点方案里一些意见暂未予采纳,但可进一步探索,对将来完善法律帮助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一)法律帮助与速裁程序启动的关系
  越秀法院在试点过程中有意见认为,法律帮助制度是速裁程序试点过程中重要的一环,缺少该环节的审判在诉讼程序和司法公正上都会受到质疑。应当将被告人接受过法律帮助作为启动速裁程序的必要条件,若办案机关决定适用速裁程序,但被告人直至法院开庭审理仍未获得法律帮助,则法院应将案件转为简易程序案件或普通程序案件审理。
  这一意见在现行的试点过程中未予采纳,主要是考虑到申请法律帮助是适用速裁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非义务,行为人是有权放弃权利的。作为承担义务的一方,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不能强行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接受法律帮助,否则权利义务关系就颠倒了。但我们必须承认,这一意见的初衷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当前刑事速裁精简程序且法律帮助率不到位也引发一些法律专业人士对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质疑,速裁程序中律师的缺失,势必不利于维护当事人权益,也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4]
  将法律帮助作为速裁程序启动的必要条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接下来的试点工作过程中,办案机关的着力点应在于提供更为便捷的法律帮助方式,使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帮助。
  (二)探索值班律师出庭辩护的可能
  从公开的媒体报道来看,多个试点地方法院审理刑事速裁案件的庭审用时较短,多在3至6分钟就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宗速裁程序案件。因此就有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刑事速裁案件被告人自愿认罪且精简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为更好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在并不严重影响效率的前提下为何不让值班律师出庭为被告人发表意见?但反对意见认为,首先,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并非指派的辩护人,其出庭不具有刑诉法规定的诉讼主体地位;其次,值班律师若出庭发表意见,需对案件证据有所了解,必然涉及庭前阅卷问题,还可能涉及额外的看守所会见问题,连同出庭发表法律意见,这就使得法律帮助事实上转变为一般的法律援助,制度运行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也将大为提高,对值班律师资源的供给量也是严峻的考验。最后,从司法公正的角度来看,重罪案件的被告人更需要专业律师的帮助,先行推广、试点速裁程序值班律师出庭为轻罪案件被告人辩护,存在价值取向倒挂的悖论。
  笔者认为,值班律师出庭发表法律意见确实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和现实操作可能性,且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免费的法律援助尽可能地覆盖到所有未自行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国际趋势。法国、意大利、日本、韩国等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律都规定,因贫困或其他原因无力自行委托律师的,只要提出请求,均有权得到指派辩护人的帮助。德国规定最低刑为一年以上自由刑的重罪、我国台湾地区规定最轻本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办案机关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派辩护人。[5]实践中,日本刑事法律辩护率经常高达99%。[6]但就我国现阶段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现状,速裁程序中实施普遍的律师出庭制度必须厘清值班律师的诉讼主体地位,论证出庭的必要性、诉讼效率和价值取向等方面的问题,并解决经费保障、律师资源供给的瓶颈问题。
  (三)探索法律帮助制度拓展至非速裁案件
  相比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援助涵盖范围,我国法律援助的范围很窄。根据《2013年全国法律援助统计数据及分析》显示,2013年全国刑事法律援助共22.2万件,同比增长了66.2%,但这包括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等等多个阶段的法律援助总量,而当年法院一审受理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就有132.4万人,估算之下,被告人接受法律援助的比例不高于10%,且其中84.4%都属于依法应当指定法律援助的情况。从整体来看,当前不管是司法机关,还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社会公众,均对律师介人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或者是虽有认识但受限于经费、律师资源等客观条件限制,未能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因此,在推行速裁程序试点过程中就有意见认为,在现阶段不可能做到为全部刑事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况下,可退而求其次,将速裁程序中的法律帮助制度推广至全部刑事案件,为没有自行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最低限度的专业法律咨询意见。
  笔者认为,适当扩大刑事法律帮助的适用对象是符合法制发展潮流趋势的,但受现有法律规定、经费保障等制约,一直难以有所突破。在速裁程序试点过程中,应当为此做一些有益的探索和论证。
  三、完善法律帮助制度的建议
  (一)拓宽法律帮助方式以提高受众对象
  越秀法院鉴于前期申请式帮助呈现的申请率偏低的弊端,从2015年9月开始尝试提供主动式帮助启动在法院阶段的法律帮助工作,即被告人未主动申请法律帮助的,法院亦在庭审当天安排值班律师到法院,除了被告人自行聘请了辩护人或明确拒绝的以外,值班律师将主动为即将开庭的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至2015年11月,越秀法院审理的案件已实现在法院审理阶段为被告人至少提供一次法律帮助。
  而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虽无具体统计数据,但就在开庭时向部分被告人的口头了解,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主动申请获得法律帮助的比例仍比较低。考虑到被告人被关押于不同的看守所和仓室,安排律师为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提供法律帮助,在时间成本、经济成本上存在一定困难,但应进一步拓宽法律帮助的形式,以便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更加便捷地获得法律帮助。
  1.监区咨询。越秀区在试点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主动申请法律帮助比例偏低,主要是由于对速裁程序的法律帮助缺乏了解,以及申请法律帮助较为繁琐的提审程序。越秀区在下一步的试点过程中,计划在监仓内通过电视播放关于法律帮助的视频短片、监仓内放置法律帮助申请表、将法律帮助的服务地点变更为监区内的管教谈话室等一系列措施,便于犯罪嫌疑人进一步了解法律帮助程序,提高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主动申请法律帮助的比例。
  2.书面咨询。法律援助机构可根据过往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过程中掌握的信息,将犯罪嫌疑人集中关心的法律问题整理归纳,给出简明扼要的答复,制作成格式文书以法律援助机构的名义印制。办案机关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后,及时将该文书送达给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需要进一步获得法律帮助的,除了可以申请值班律师的当面法律帮助,亦可书面写下自己需要咨询的法律问题,通过管教转交至看守所内的法律援助值班工作站,值班律师书面答复后及时送回给被告人。
  3.电话咨询。在国外,电话咨询是值班律师开展工作的重要方式之一,运作非常成功。[7]在现实条件下,首先可以在法律援助机构办公点设置法律帮助咨询电话,非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通过电话方式获得法律帮助。未来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在看守所内设置法律咨询专线,延伸电话咨询的覆盖面,使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亦可通过电话咨询获得法律帮助。
  (二)赋予值班律师简化阅卷权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提出的意见均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因此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律师法第三十四条均规定了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以此保障律师发表的意见具有事实依据。而越秀区现阶段的法律帮助制度并未赋予律师该项权利,律师仅能通过起诉书、量刑建议书及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谈话中了解案件事实,这就可能存在因值班律师对案件事实缺乏了解继而导致未能准确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
  因此,律师的阅卷权利应当如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一样被保护。在速裁程序中,由于案卷材料一般都比较简单,被告人事先也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可采取较为简化的律师阅卷权。越秀区在下一步的试点过程中,计划在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机关向值班律师出示证据目录,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认为有必要的,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授权向检察机关申请阅卷。案件已经到法院阶段的,值班律师认为有必要的,亦可向法院申请查阅卷宗,但简化或省略摘抄和复制环节。律师在阅卷后,可以简短地向被告人询问和确认,确保被告人在庭审开始前,清楚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及适用速裁程序的法律后果。
  (三)规范法律帮助的具体规程和内容
  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时,应对值班律师提供帮助的对象、流程予以规范。
  1.限定帮助对象。根据试点方案,广州市越秀区的法律帮助对象仅限于未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其他人员不属于法律帮助对象。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期间,是代表国家对特定群体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具有一定的公务性质,当其在履行值班律师的工作身份时,不宜为他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尤其是不得接受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当事人的咨询,否则可能被不懂诉讼知识的咨询人误以为是代表法院的意见。在司法机关对法律帮助对象的范围未做变更前,原则上也不得为其他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近亲属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但经办案机关同意的除外。
  2.规范帮助流程。值班律师在介绍自己受指派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后,首先,应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的法定权利,如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控告权、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回避权等。若办案机关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值班律师应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何救济途径,以及要求变更诉讼程序的权利。其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循的义务,以及违反义务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再次,告知并解释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罪名范围、启动程序、办理期限、庭审程序、量刑建议、上诉权利等等事项。最后,回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咨询的其他法律问题,并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名确认已接受法律帮助。
  (四)赋予值班律师量刑及程序适用建议权
  刑事速裁程序所追求的应当是在确保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尽量提高办案效率。在追求“速”的同时,还应当保留辩护人提出量刑意见的权利。这个关于量刑的建议包括两部分。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决定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的,辩护人应当提出完整的量刑意见,包括法定及酌定的量刑情节。在审判阶段,辩护人应当在起诉书中量刑范围内提出量刑意见。法庭审理过程中,在确认被告人对量刑建议无异议后,应当进行在起诉书量刑建议范围内的量刑听证,听取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可获得从宽处罚,因此轻微刑事案件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希望能够适用速裁程序。但适用速裁程序具有一定的限制,并不排除经办单位为追求数量指标,或案件经办单位审查疏忽,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瞒导致案件错误适用速裁程序。应当赋予值班律师程序适用建议权,当值班律师发现有不适宜速裁程序的情况时,有权直接向办案机关建议变更诉讼程序并说明理由。但该项权利不同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仅为建议性质,案件是否继续适用速裁程序,决定权仍在办案机关。通过赋予值班律师程序适用建议权,以纠正可能出现的诉讼程序适用错误。
  (五)加大经费投入以深入推进制度创新
  任何制度的改革均需要一定的成本,这其中最为直接的就是经济成本支出。没有相应的经费支撑,制度的创新和构建是难以成功的。我国早在2006年就开始试点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但迄今仍未推广成为常态化的一种制度。究其原因,或许我们可以从时任河南省武修县司法局局长李国全“值班律师制度推广的技术难度不大,只要值班律师办公室的费用由政府买单即可”[8]这一表态中找到答案。
  从国际横向对比来看,我国财政用于法律援助工作的总体投入少、分配不均衡。从历史纵向发展来看,法律援助工作必然向更深的维度、更宽的广度发展,对经费的保障也提出更高的要求。在速裁程序试点过程中,开展书面咨询、电话咨询的法律帮助形式,探索值班律师出庭辩护以及拓宽法律帮助的服务对象,这就需要更多的律师资源和更为完备的硬件设施,而这些归根结底都需要经费的保障。因此,必须提高我国财政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资金投入,才能切实保障法律帮助制度进一步的探索和创新。
【注释】[1]种若静:“英国法律援助费用控制探析”,载《中国司法》2007年第2期。
[2]杨泳、黄启英:“论法律援助费用承担(上)”,载《中国司法》1995年第8期。
[3]根据“2013年全国法律援助统计数据及分析”数据计算,载《2013中国法律援助年鉴》,第205页
[4]刘玲:“给速裁程序,泼一瓢冷水”,载http://blog.sina.com.cn/s/blog_505c41160102vkcs.html,2015年6月3日访问。
[5]陈永生:“刑事法律援助的中国问题域域外经验”,载《比较法研究》2014年第1期。
[6][日]田口守一:“刑事辩护制度”,载西原村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李海东等译,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国·成文堂1997年联合出版,第448页。
[7]郭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比较研究”,载《中国法律援助》2007年第11期。
[8]无君:“联合国为武修县值班律师‘买单’”,载2007年8月28日《中国商报》。
  (作者单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