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9102】简议刑事审判流程的网上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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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9102】简议刑事审判流程的网上公开
文/高一飞,吴鹏

  我国刑事审判流程公开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就,审判流程网站建设也十分迅速,各地人民法院在审判流程公开方面所做的努力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基于多种原因的限制,或者是本部门资金和技术的限制,或者是东西部之间经济发展和开放程度的限制,各地人民法院对审判流程尤其是刑事审判流程的公开有或多或少的保留,应然和实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结合域外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发展现状,对我国法院实然层面的审判流程公开尤其是刑事审判流程公开作如下评析。
  一、拓展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范围
  从当前我国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实践运行来看,与其他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范围相比,刑事审判流程公开还并不全面,甚至与当前民行案件的审判流程公开范围相差甚远。以刑事审判流程的动态信息为例,某些人民法院虽然设立了审判流程动态信息查询系统,可是该系统只能进行民商事和执行案件动态信息的查询,对刑事案件的动态信息则没有规定。如北京市人民法院审判流程查询系统设立了专门的案件查询栏目,诉讼当事人、律师经法院审核通过后获取网站登录账户,凭此账户可在网站首页案件查询栏目查询案件进展信息。但其查询范围仅为“北京法院2014年1月1日前未结案,及2014年1月1日后受理的行政、执行、民事的案件”。就是说,在2014年1月1日之后受理的刑事案件不在查询范围之内。
  从当前刑事审判流程自身公开的范围来看,刑事审判流程的内容也有待拓展。2014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通过该网站可查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下属20多个省(区、市)地方法院的案件审判流程信息和进展情况。但是,就刑事审判范围而言,整个系统却没有将死刑复核流程信息纳入案件审判流程系统中。[1]从当前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公开情况来看,对于死刑复核案件,不仅仅是刑事审判流程信息不予公开,就连人民法院一贯坚持公开的刑事审判活动也不予公开。公开审判本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联合国制定的刑事司法国际准则的重要内容,但在我们以往的死刑复核程序中,虽然法律没有要求也没有禁止开庭与公开审理,但是不开庭审判成了常态,而开庭审判成了例外。实质上,由于死刑复核程序关系到被告人生命权的剥夺,对于死刑复核程序,人民法院更应该坚持公开透明,而不是赋予其行政化、神秘化和非公开化的色彩。
  造成上述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我国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过程中的过度保密思想,而这种思想的存在也与我国古代一直沿袭的“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保密思想有关。在刑事审判流程公开过程中,如果只是以保密的角度看待公开,就会造成“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现象发生,造成刑事审判流程公开因过多的限制而流于形式。
  实现刑事审判流程信息过度保密思想的转变,一方面需要司法人员自身司法理念的提高,要将“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作为刑事审判流程公开的基本原则,实现最大限度公开;另一方面还需要通过制度化建设将刑事审判流程公开的范围进行统一、明确规定,通过信息公开考核制度、监督机制保障刑事审判流程得到最大限度公开。当然,要实现刑事审判流程保密思想的变革,并不是一朝一夕的,它需要一个长期不断的磨合过程。相信随着公众民主意识的提高、司法公开的不断深入发展,最大限度公开的信息公开理念终将成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主流。
  二、淡化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宣传观念
  从我国当前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实践来看,基于服务职能和监督职能的相关审判流程信息依然存在着较多空白,有些公开的信息没有得到及时更新。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多数人民法院长期以来只是将司法公开作为提升该院形象,进行自我宣传的一种工具,而不是一种强制的义务性规定。对于司法活动,法院想让你知道多少就让你知道多少,不想让你知道的就不让你知道。换句话说,某些人民法院将司法公开看作本部门的权力,而不是义务和责任,而司法公开作为信息公开的一部分,却从来都是以义务和责任的形式出现的。
  从我国香港地区审判流程公开网站来看,香港司法公开的定位可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于香港司法机构网站上的欢迎辞概括:“司法机构维持司法制度的独立及其至高的专业水平,以维护法治、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及取得中港和国际人士对香港司法制度的信任。法庭不单要秉行公义,还要使之有目共睹。因此,让社会大众了解司法机构及其工作,至为重要。”因此,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是香港司法机构的重要使命,而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就司法活动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不同程度的参与权,司法公开系源于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基本权利,是司法机构的当然责任。因为是当然责任,因此司法机构不能将司法公开视为可自行任意决定的领域,而必须以公开为原则,只有在有充分事实和规则依据的前提下才能例外地不进行公开;又因为司法公开有助于司法机构的工作开展,故司法机构乐于进行公开、推动公开。
  从国外法院网站审判流程公开的情况来看,向社会公众和相关当事人公开信息已然成为多数国家法院应有的义务和责任,尤其是在公开信息的及时性上体现得更为明显。对此,笔者通过网站搜索,访问了美国加利福利亚州法院网站(http://www.courts.ca.gov/)。在该法院网站“法院信息(courts)”栏目“最高法院(SupremeCourt)”一栏,设有“案件信息(CaseInformation)”子栏目,通过该栏目,可以查询美国加利福利亚州最高法院以及美国加利福利亚州上诉法院的案件信息。值得关注的是,该栏目明确规定了案件信息在法院工作日内每小时更新一次,体现了案件信息更新的及时性,更体现出法院为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案件信息已然成为法院自身的义务和责任。可见,深化公开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就是要针对当事人和社会大众的需求,不断细化和及时更新刑事审判流程信息的内容,要将刑事审判流程公开的宣传观点转变为满足公众需求和当事人诉求的服务理念。
  三、规范刑事审判流程动态信息公开
  实现刑事审判流程的全面公开是最大限度公开原则的体现,但是最大限度的公开并不代表无限公开,人民法院在实行刑事审判流程公开的同时还需要在全面公开的基础上注意流程信息的保密限制。即刑事审判流程公开作为司法公开的一部分,同样需要遵循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审判秘密等限制性例外。现在法院将审判流程动态信息限定为向当事人公开正是坚持对审判流程公开中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未成年人利益等例外事项的考虑保护。但是,从笔者所调研的几所法院动态信息可知,我国法院对刑事审判流程动态信息公开的做法并不一致,可归纳为两种方式。
  第一种是以浙江和广东为代表的向社会和特定人公开相结合的“双效公开”。该模式,直接通过网站公布的方式,对本省所有法院案件的案号、受理法院、立案日期、案件状态、当事人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但若要查看案件主要详情,则需要所属法院立案庭提供的密码。第二种是以北京和广西为代表的仅向特定人而不向社会公开的“单效公开”。在该模式中,信息获取的特定人员只能是法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他们可以凭借法院提供的查询密码,通过在线查询系统进行相关动态信息的查询。实质上,两种公开方式均有利有弊,第一种公开方式可以实现刑事审判流程动态信息的最大限度公开,但是如果法院处理不当,可能会造成保密信息的泄露;第二种公开方式可以有效保护例外信息,但是并不符合最大限度公开的原则要求。
  为统一刑事审判流程动态信息公开建设,加强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保障社会公众不因地域限制而出现知情权不一出现的情况,笔者主张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以浙江和广东为代表的向社会和特定人公开相结合的“双效公开”方式。虽然这种公开方式可能会增加相关例外信息泄露的风险,但是,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借鉴裁判文书公开技术处理标准和经验加以避免。而且,从浙江省的“双效公开”方式来看,其对社会公众共开的内容也仅为受理法院、立案日期、案件状态以及当事人姓名等基本信息,几乎不会造成对例外事项的泄露,这种公开模式值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不仅如此,采取“双效公开”的方式也符合当前各国坚持信息最大限度公开的主流做法。日本《行政机关拥有信息公开法》第6条规定:“被申请公开的行政文件中有记录的不公开信息时,如果记录该不公开信息的部分可以被区别和去除,行政机关的首长应当将去除该部分内容后的剩余部分向公开申请人公开。但是,如果除去该部分内容后的剩余部分未记录有意义信息的,则不受此限制”。欧盟(第1049/2001号规章)第4条第6款规定:“如果被申请的文件只有某些部分内容属于例外不予公开的范围,那么其余的部分应予以公开”。韩国《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第12条规定:“如果请求公开的信息同时规定了本法第7条第1款所规定的不能公开的例外事项和可以(应当)公开的事项,而该种信息可以在不改变公开请求的性质而做出分开处理的,则应公开第7条第1款所规定的除该例外的其他部分”。
  可见,虽然各国信息自由法都明确制定了信息,例外公开的条款,但是绝不能代表凡是有例外公开信息的材料时,应当一律不予以提供,国家机构(包括法院)有责任也有义务尽可能多地、合理恰当地将可以豁免公开的部分信息进行分离并予以披露,即例外信息应当具有可分割性,而不是作为一个整体,不加限制地完全不予公开。因此,对我国刑事审判流程动态信息公开标准的确定,应当根据公开内容的不同,坚持向社会公众公开和向特定人员公开相结合的“双效公开”模式。
  从国外刑事审判流程信息的公开情况可以看出,美国、俄罗斯等国家的法院电子档案公开系统建设,成为法院信息公开的一部分,诉讼档案电子化公开属于法院为方便和服务社会大众和相关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的重要表现。从前述域外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中的电子档案公开发展情况来看,刑事诉讼电子档案化公开在各国起步较早。美国在1988年就出现了法院档案电子公开访问系统,经过20多年的发展和完善,从2001年开始,公众就可以正式通过互联网运用该系统实现相关信息的查询。新加坡则在1997年就全面启用电子档案系统,实现刑事诉讼案件电子归档、电子索档、电子文件送达以及电子资讯服务。
  然而,从我国各抽样法院网站刑事诉讼档案电子化公开的对比分析来看,截止到2015年2月25日,笔者抽取的四个抽样法院还未能完全实现刑事诉讼档案电子送达、刑事诉讼档案电子查阅以及刑事自诉案件预约立案。其中北京法院审判公开网开通了网上预约立案服务,但也只适用于一审民商事、知识产权和执行案件;浙江法院公开网可实现刑事诉讼档案电子送达和刑事自诉案件预约立案,但还尚未能实现刑事诉讼档案电子查阅;广东法院网可实现刑事自诉案件网上预约立案,但尚未建立刑事诉讼档案电子送达,刑事诉讼档案电子查阅也还在建设之中;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尚未建立刑事自诉案件网上预约立案,刑事诉讼法电子送达和电子查阅也尚未建成。
  就诉讼档案电子化建设的网上立案和实现诉讼档案电子送达而言,虽然相关人民法院网站依然还存在“正在建设”或者“尚未公开”的情况,但是,这些内容的适用主要靠一些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支持,相信随着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不断深入、技术条件的不断成熟以及各地对审判流程公开内容的逐渐重视,实现网上立案和网上诉讼档案电子送达全国范围内的普遍适用将不会成为难题。然而,就诉讼档案电子查阅而言,除上述技术和资金方面的障碍之外,如何正确处理诉讼文书电子查阅内容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成为当前阻碍诉讼档案电子查阅的主要障碍。
  从当前已实现刑事诉讼档案电子查阅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来看(参见广州审判网,该院于2014年4月在审判流程平台公布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电子文件网络查询规定须知》中规定:“提供网络查阅的诉讼档案电子文件是指本院立案归档的诉讼档案经过数字化处理后形成的电子文档,具体包括‘答辩状’、‘上诉状’、‘庭审笔录’、‘原审判决书、裁定书’、‘判决书以及裁定书’。”可见,除庭审笔录之外,诉讼档案电子公开的只是一些形式上或者通过裁判文书网就可以查到的内容,尚未实现诉讼档案的全面公开。
  依然以刑事审判流程中刑事诉讼档案电子公开为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在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许可后,也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制上述材料。”按照最大限度原则公开理论,刑事诉讼档案电子查阅的内容应当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案卷材料”。人民法院建设刑事诉讼档案电子公开系统就是为了便利当事人或者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案卷材料的查阅,如果只是广州市人民法院须知中规定公开的内容只是其他系统已经公开的内容,那么花费巨资建设的刑事诉讼档案电子公开系统将起不到任何实质的公开作用,公开也只是流于形式,刑事诉讼档案查阅的服务和便利功能也得不到应有的发挥。
  可见,相对于其他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刑事诉讼档案电子化公开发展相对缓慢,推行难度较大,与应然层面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究其原因,主要是诉讼档案电子化公开是一项耗时、耗资、耗力,而且稍有不慎就会带来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泄露危险的公开活动。如何在现有基础上既能满足相关当事人刑事诉讼档案电子化公开的需求,又能节约法院的公开成本,减轻法院刑事审判流程公开的负担,是目前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档案电子化公开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对此,笔者提出三个方面的解决措施:
  第一,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基于人力、物力和专业化知识的限制,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诉讼档案电子化公开的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政府机构、相关单位甚至是商业机构的合作。这一做法在国外十分普遍,如新加坡法院电子档案系统就是由司法机关、新加坡法律协会和新加坡电子网络服务公司共同推动的联合计划。美国法院的电子档案系统则是由美国司法部管理,由美国法院管理办公室负责运行的公共平台。就审判流程信息公开而言,德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德国司法信息数据库的建设,这些数据库的建设主要依赖于德国联邦法院网站以及联邦法院图书馆。
  第二,实现统一化管理。如前所述,未来我国刑事诉讼档案电子化公开将呈现以最高法院为领导,通过统一规划,采用统一标准,利用相应的技术手段,打造全国四级法院电子诉讼档案联通系统。实现刑事诉讼档案电子档案统一化管理,既能使公开的内容准确,分类清晰,格式规范;又能避免个别法院公开范围不一、应当公开的内容不予公开的情形出现。
  第三,适当收取查阅费用。各地人民法院档案部门可以根据案件存储时间收取不同梯次的费用。一般情况下,十年以内的刑事诉讼电子档案的查阅,只能收取检索、复制的成本费;十年之前的刑事诉讼档案,可以附加收取一定的保管费用。这种做法在前述德国、法国较为普遍,可以适当减轻法院档案管理的成本和负担。法国对刑事审判流程公开的一个特色就是十分注重对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与公民知情权利的保护。为了保障公众和相关当事人的信息知情权,法国设立了全国信息自由委员会,专门负责处理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监督记名信息的收集,协调信息公开与公民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为了避免有偿获取信息成为阻碍个人获取信息的障碍,法国还在1978年1月颁布的《信息与自由法》中规定复制个人信息的收费标准应当由全国信息自由委员会确定。虽然该委员会发表的意见对信息持有者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却可以作为行政诉讼中法院采纳的依据。
  另外,这里再介绍一下美国和英国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情况,可以对以上问题提供借鉴。与我国不同的是,美国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发展得益于美国在2002颁布的《电子政务法》和2008年颁布的《司法会议关于开放案件电子档案私人查阅与公开的决定》。对此,美国法院对刑事审判流程信息的建设和发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美国联邦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站建设和美国法院电子档案公开系统建设。
  (一)美国联邦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站建设。根据2002年《电子政务法》第205条第5款的规定,所有联邦法院必须建立独立的法院网站,公开所有案件的流程信息。联邦最高法院网站首页主要建设了六个板块,分别为审判文书、庭审辩论、案件文档、法庭规则和诉讼指南、新闻媒体和法院简介。在六个板块下,又分设了多个子栏目。除审判文书栏目和新闻媒体之外,其余四个栏目的子栏目中都有关于审判流程信息的内容。其中庭审辩论栏目设立了庭审日程、庭审参加指南、庭审副本、庭审录音等审判流程信息,案件文档栏目中设立了审判记录检索、在线案情摘要、如何寻找案情摘要、2014年法院令、法院年报等审判流程信息,法庭规则与诉讼指南栏目设立了法庭规则、律师顾问、律师协会、案件分布时间表等审判流程信息;法院简介栏目设立了法官个认信息简介等审判流程信息。
  由于美国各个联邦巡回法院和各自所属的地区法院的相对独立,为了加强联邦法院之间的管理和协调,1922年美国国会创建了“高级巡回法官会议”,后来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也加入,会议名称改为“美国司法会议”。对于上述法院网站的管理,由该会议的常设机构“美国法院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和发展。对此,美国法院行政办公室专门制作了美国法院导航网站,为法院网站包括审判流程信息在内的司法信息等作出统一的界定和规范。
  (二)美国法院电子档案公开系统建设。促进美国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发展的又一项重大举措是美国法院电子档案公开系统的建立,该系统用于公开法院审理案件所形成的电子档案。美国电子档案系统主要包括两个子系统:法院档案公开访问系统以及案件管理/电子档案系统。前者属于案件信息公共查阅系统,其主要功能是供公众及特定人员进行案件信息的查询;后者则是法院为了诉讼的高效和案件管理的方便建立起来的案件管理系统,其主要功能是供公众及特定人员进行起诉和诉讼文件的提交。二者所起作用相当于我们在前述刑事审判流程信息的应然范围中所提到的“动态流程信息查询”和“诉讼档案电子化公开”。
  美国法院档案公共访问系统是一个可以获取联邦法院文件的公共电子平台,由美国司法部管理并由法院管理办公室运行。它允许用户从美国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破产法院获取已审和待审案件的相关信息。用户可以通过访问该系统的主网站,查询到参与人列表、进人案件记录的情况统计表、汇编的案例信息、诉讼立案的登记情况、每日新案列表、判决或案件处理情况、特定案件的文档、上诉法院的意见、某些法院提供的影像文件副本等多项诉讼档案信息。
  案件管理系统/电子档案系统是美国法院管理办公室协助建立的,是所有联邦地区法院、破产法院和上诉法院以及部分州法院采用的案件管理和电子档案系统。该系统与法院档案公开访问系统共用一个数据库,允许法院及相关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通过互联网进行档案管理、提交诉讼相关文档以及网上立案。当然,这并非毫无例外地要求诉讼参与人应当将所有的案件材料均从该系统提交,对于某些案件材料,法院仍需要以传统的纸质版提交。这些材料主要包括:保密文件;记录的节选;案件启动材料,如申请执行令、上诉申请书等,以及在案号分配之前所提交的文件等。
  可见,虽然美国并没有如同我国这样专门系统的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但是,与我国审判流程信息内容相关的信息却十分丰富、具体。具体而言,美国关于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特点:第一,关于审判流程信息的内容、建设有着明确的立法依据,美国正是在该依据的前提下不断推动着审判流程信息的发展和完善;第二,审判流程信息注重统一化的整体性建设。虽然美国属于联邦制国家,各司法系统较为独立,但是对审判流程公开信息的建设却体现得十分规范、系统,注重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管理和协调;第三,审判流程信息网站更多地体现了为公众和相关当事人服务的理念,将公众关心的信息栏目放在网站首页,鲜有政治新闻类的宣传。
  与美国相似,虽然英国对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没有完全系统的介绍,但在其公开的服务网站中对类似审判流程信息的内容依然作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从英国法院网站系统的建设来看,当前只有英国最高法院拥有单独的网站系统,在该法院首页,将法院司法公开信息分为已决案件、诉讼程序、法院来访、法院简介、新闻发布以及未决案件等六大板块。除已决案件和新闻发布板块之外,其余栏目都有关于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内容。诉讼程序板块主要包括最高法院规则、实务指引、合议庭人数标准等审判流程信息;法院来访板块向公众公开了法院开庭情况、来访路线等流程信息,目的是方便公众及时快捷的找到法院;法院简介板块主要公开了法院的组织机构、法人信息、人员情况等审判流程信息;未决案件板块主要包括档案号、名称和摘要,主要目的在于方便当事人查询所需案件的进展情况信息,属于前述审判流程动态信息查询系统。
  英格兰与威尔士没有自己单独的官方网站,包括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在内的司法信息由英国司法机构网站进行统一公开。从该网站公布的信息来看,司法机构网站共分为法院简介、公众与司法、机关和机构介绍、开庭公告、裁判文书和公报六个栏目。在这六个栏目中,除裁判文书和公报栏目之外,其余四个栏目都有关于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内容。但是,与英国最高法院网站审判流程信息不同的是,英国司法机构网站更加注重法院与公众的互动。如在公众与司法一栏,设置了“你来当法官”项目,让公众假设自己是法官,对于一些特定案件发表意见,作出判决,然后与实际案件判决进行比较。
  苏格兰的法院系统统一使用由苏格兰法院服务处管理的服务网站进行包括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在内的司法信息公开。该网站首页主要有六个栏目构成,主要为法院简介、法院地址、诉讼行为、法院公告、裁判文书、规则和实践。北爱尔兰与苏格兰相似,其包括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在内的司法信息公开也主要载于统一的北爱尔兰法院与裁判所服务网。该网站首页主要有六个栏目构成,分别为关于我们、服务项目、公开发布、司法判决、裁判所、联系方式。
  与前述各法院审判流程信息网站公开内容相似,苏格兰和北爱尔兰法院服务网站对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也较为具体,在公开的过程中注重信息的分类,便利社会公众和相关当事人查阅。但是,与前述不同的是,两个地区法院服务网站目前都没有法官等法院工作人员简历信息的公布,也没有类似于前述所提到的刑事审判流程动态信息查询系统,二者在推动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注释】
  *本文为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高一飞主持的2015年中国法学会“深入研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重点专项课题《司法公开实施状况评估和建议》(CLS(2015)ZDZXI0)的阶段门性成果。
  [1]王爽:“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正式开通”,载http://news.xinhuanet.com/2014-11/13/c-1113238674.htm,新华网,2015年2月6日访问。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