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058】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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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058】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界限
文/彭越林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国机动车数量猛增,无视法律法规,酒后驾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也日益增多,给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很大的危害。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已明确将醉酒驾车入罪。笔者认为,要准确适用法律打击醉酒驾车行为,对此罪所涉及的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加以严格区分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理论层面: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界限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我国刑法上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在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中,行为人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这是一种不确定的可能性认识,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处于不确定状态,其认识的内容具有模糊性,行为人尚不清楚自己的行为会在何时、何地发生何种危害结果。更为重要的是,有时候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产生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往往排斥、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轻信凭借自身技能、某些客观条件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现实却事与愿违,其行为的目的与行为的结果处于矛盾对立状态。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的内容与对社会产生危害、认识到行为将产生的危害结果等,往往知道会在何时、何地发生何种结果。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来说,间接故意并没有独立的犯罪行为,是行为人为了追求其他目的,如果防止这种结果的发生,便难以达到其所追求的目的,而对于该危害结果采取了放任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犯罪一般没有犯罪目的和动机,也不存在犯罪的既遂、未遂、中止等形态,危害结果的产生是成立间接故意的必要条件。对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分,一般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进行区分。
  在认识因素上,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而间接故意则是明知会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产生往往是模糊、存疑、不确切的预测性认识,是预见,其认识具有假定可能性。而间接故意的明知要比预见全面、具体,在间接故意的心理下,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对危害结果的认识有比较清晰的认识,其认识具有现实可能性。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这条规定包括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但前提条件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中的“会”,在间接故意的语境下到底是必然还是可能呢?我国刑法学界对此有分歧。有观点认为,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必然性认识与可能性认识两种情况,也有观点认为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只能是可能性认识。应当说,二者都有一定道理。间接故意在认识特征上主要表现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为放任心理的存在提供了前提和基础。如果明知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决意为之,而不是放任,就超过了间接故意认识因素的范围,属于直接故意。但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并且放任在实践中并非绝对没有。成都孙伟铭案中,孙长期无证、醉酒驾驶车辆,多次违章、追尾后高速逃逸,冲撞多辆车辆,如果说他知道这种方式只是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似不符合实际,他毕竟受过教育,知晓国家有关规定,从危害结果上反推也是明知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因此,笔者认为刑法第十四条的“会”表现为必然和可能两种形式。
  在意志因素上,过于自信的过失往往排斥、否定危害结果,而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并不反感。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持有不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都不是希望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不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表现在案件中则为反对、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危害结果不符合行为人的意愿,但行为人过高估计有利条件或未充分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性,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但危害结果却实际地发生了。当然,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产生所依据的主客观条件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而不应是行为人凭空臆测、无现实根据的猜想。对于间接故意而言,危害结果对于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并不是什么坏事,危害结果符合行为人的意志,因而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不反对、不排斥的心理态度,因而,往往不采取积极阻止的措施。事实上,在间接故意犯罪中,放任的心态有时也包含有潜意识的希望心理,这种心理反映到案件中,往往并不表现为某个明确的行为,而是在放任的心态下的不作为。
  实践层面:坚持主客观相结合原则
  近期发生的一系列案件为我们区分和判断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提供了样本。成都的孙伟铭案中,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在醉酒驾车与其他车辆追尾后,为逃逸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先后与4辆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被告人孙伟铭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行驶,以致造成多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其主观上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明显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笔者认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定罪是正确的。
  关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区分,有学者认为应综合全案考虑:是否存在使行为人产生轻信的现实条件;危害结果的发生与行为人追求的目的是否矛盾;当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时,是否采取了一定的预防措施;危害结果发生以后,行为人是否采取了补救措施。还有学者认为应当以社会的通常观念或常理为基准,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心理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危害结果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危害结果的发生与行为人追求的目的是否矛盾;行为人在危害结果发生过程中乃至发生后的态度;影响行为人人格态度的各种因素;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原因等其他有关因素。笔者认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认识因素上有差异是很显然的,但认识因素的判断难度往往比较大,且属于内心活动,难以从外观上判断。笔者认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根本区别在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则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判断二者的界限,应以意志因素为主,认识因素为辅,坚持主客观相结合原则,重点是厘清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态度的不同。
  坚持主客观相结合原则的方法,就是要结合反映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在实践中判断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时,要着重把握住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排斥的态度,在认知上则是预见,而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否定和排斥。在具体方法上,由于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结果是否发生采取放任的不排斥、不否定的态度,因而没有防止结果发生的积极措施。如果有事实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采取了积极的措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则宜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综上,坚持主客观相结合原则,对于准确把握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是有一定实践价值的思路和方法。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