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23039】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分析与思考
文/杨毅平,孟丽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现状
调解结案已成为主要结案方式,但调解结案率因审级、地域差异呈现出不平衡。
2006年以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2894件。其中,刑事自诉案件11件,刑事公诉案件2883件。结案2883件,平均结案率99.62%。其中,判决结案的709件,占结案总数的24.59%;调解结案的2174件,占结案总数的75.41%。调解结案方式已成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主要的结案方式,说明运用调解手段结案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已得到比较深入的体现。但从哈尔滨市各地法院的调解情况来看,调解结案率差距较大,呈现出不平衡的态势。一方面表现在调解结案审级不平衡。在中级法院审结的472件案件中,判决结案的322件,占68.22%;调解结案的150件,占31.78%。在基层法院审结的2411件案件中,判决结案的387件,占16.05%;调解结案的2024件,占83.95%。基层法院的调解结案率高出中级法院的调解结案率52.17个百分点,说明调解结案的手段在基层法院比中级法院运用空间更为广泛。这是由基层法院的案件审级性质所决定的,同时也启示我们:随着审级的提高,调解手段的运用会受到一定限制,最佳适用时机在基层法院一审期间。另一方面表现在基层法院之间调解结案不平衡。调解结案率最高的是方正县人民法院,达到了96.4%,比调解结案率最低的延寿县人民法院高出85.29个百分点。
调解结案效果明显优于判决结案效果,但调解的实际给付率尚未达到最佳。
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到位效果来看,我市两级法院判决结案的709件,判后执行到位的350件,执行到位率49.37%;而在调解结案的2174件案件中,当庭给付的达1782件,定期给付的达165件,整体给付率达到89.56%。调解结案较之判决结案已取得了明显的实效,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害方更容易从调解结案中获得赔偿。而反观判决执行到位率的低下,显示出对附带民事案件赔偿部分执行的不力和无力,说明判决结案的效果较之调解结案相对较差。从调解结案的实际给付率来看,81.97%的案件被害方能在当庭获得赔偿,而7.59%的案件被害方能在指定期限内获得赔偿。也就是说,在调解结案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有89.56%得到了现实给付,拿到了赔偿款,与调解结案100%能获得实际给付的预期效果还有一定的距离。目前,仍有227件占10.44%的案件即使经过调解结案被害方仍然拿不到赔偿,这部分案件存在着不稳定的隐患。这种状况表明,目前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就效果来讲还有很长一段路需要走。
刑事被告人在调解中获得一定实惠,但量刑尺度掌握的标准不统一。
我市两级法院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11件自诉案件,有7件因调解而撤回自诉,占63.64%,被起诉的刑事被告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2174件刑事附带民事公诉案件,因调解达成协议而对刑事被告人从轻处罚的1151件,占52.94%。说明一半以上案件的刑事被告人通过调解能在量刑上得到实惠,实际宣告刑期相对缩短,而仍有近一半案件的刑事被告人还不能从同意调解中换得刑期上的宽缓。另外,从从轻处罚的尺度上来看,各院之间掌握的从轻幅度标准也不统一。实际情况是,有153件案件积极适用了缓刑等非监禁刑,占从轻处罚案件总数的13.29%,其中,宾县人民法院适用缓刑案件最多,共计80件,占适用缓刑案件总数的52.29%。在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上,从轻6个月至1年的案件有161件,占从轻处罚案件总数的13.99%;从轻1年至2年的案件有795件,占从轻处罚案件总数的69.07%;从轻2年以上或法定最高刑减半的案件有42件,占从轻处罚案件总数的3.65%,其中平房区人民法院从轻处罚力度最为突出,对被告人基本上都是在法定最高刑期的50%量刑的。不难看出,对刑事被告人从轻处罚的幅度主要集中在有期徒刑减轻1-2年之间,从轻处罚的力度不大,对激发被告人主动接受调解结案的积极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调解结案有利于服判息诉,化解矛盾,但调解的难度越来越大。
2006年以来,我市两级法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凡是经过调解结案并已得到实际给付的,没有发生一起上诉、申诉、上访、被媒体曝光、被投诉的案件,当事人双方的争议基本能够随着一审程序的终结而有效地解决。而在709件判决结案的案件中,因民事赔偿问题导致上诉的384件,占54.16%;申诉的578件,占81.52%;因赔偿无法执行而导致上访的2件,占0.28%。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判决结案的,呈现出上诉率高、申诉率高两大特点,显示出当事人因赔偿问题长期缠诉的情况比较普遍。说明调解结案比判决结案更有利于当事人的服判息诉,更有利于化解刑事附带民事原被告双方的矛盾,达到办案的最佳效果。但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当事人维权意识提高,以及受信访因素的影响,法院通过调解手段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难度在不断加大,主要压力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索要赔偿数额过高,往往“狮子大开口”,超出了被告人的经济负担能力。这类案件有361件,占判决结案总数的50.92%,基本上都经过一审、二审、申诉或再审程序,原告人的索赔数额有增无减,失去了调解的意义;二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生活困难,即使愿意接受调解也没有实际赔偿能力,调解从一开始就无法进行,只能走判决程序。这类案件有348件,占判决结案总数的49.08%。其中,流窜犯罪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137件,占39.37%,比重较大,主要因为流窜犯无固定经济来源,对其造成的损害基本无力赔偿。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造成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难度加大的主要原因在于赔偿能力问题,但仅通过数据来看,原告人比被告人造成的调解难度似乎更大一些。实践中,降低原告人的赔偿要求远远比挖掘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工作难度要小,因此,如何有效地引导原告人提出切合实际的赔偿要求,是今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主攻方向。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取得的经验。一是适时适度冷处理。对于情绪过激的当事人,始终保持足够清醒的头脑和耐心,时刻保持着睿智的冷静和理性的镇定,在倾听当事人诉说的过程中进行劝说,在劝说的过程中适时引导。二是换位思考调解法。在调解的过程中,劝导双方当事人多从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三是明示既得利益与期待利益调解法。通过帮助当事人计算期待利益,发挥法官的释明义务,明晰既得利益与期待利益之间的差距和期待利益实现的可能性,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四是利用宣泄原理,让当事人充分诉说,使其达到心理平衡。当事人只有把心中的委屈完全宣泄出来,情绪稳定后才能心平气和地听进去法律政策,从而理智选择解决矛盾的方法,使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不留后遗症。五是区别对待原则。对过失犯罪、轻伤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其他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力争调解结案。这类案件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同时,具备判处缓刑的条件。对这类案件要积极进行开庭前调解,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对重伤害等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慎用缓刑的同时,在酌定从轻幅度上适当放宽。只要不是手段残忍或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等情节恶劣的,都要力争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并考虑在从轻幅度上放宽直至缓刑。六是领导亲历亲为。各地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直接出面主持调解,可增进当事人双方对调解解决问题的信任,增加调解力度,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存在的问题。一是审判人员思想上不重视,重判轻调。我市两级法院调解结案率虽然已达到75.41%,但从轻微刑事案件及自诉刑事案件的结案方式来看,调解所占的比重还不大,调解的力度还不到位。受“刑主民附”思想的影响,很大一部分审判人员都忽视了附带民事部分的解决效果,这与审判人员重判轻调的思想不无关系。二是调解的质量有待提高。前述数据显示出,目前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仍有227件案件虽经调解结案但实际赔偿没有到位。此外,市中级法院因民事赔偿未得到妥善解决而上诉的案件就有100件,占全市法院全部上诉案件的8.42%。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因民事赔偿部分存在争议而上诉、上访,不仅浪费当事人的时间、精力,浪费司法资源,同时又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直接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这种状况暴露出审判人员调解技术水平不高、调解质量有待提高的问题。三是调解效果不到位。虽然调解结案比判决结案的给付率高,但调解结案自身的执行工作还没有做足。“调而不执”、“执而不严”的行为,也严重地损害了法院的公信力和司法的权威。四是调解的期间客观上受限。民事部分的赔偿由其附带性决定,很大一部分受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刑事案件审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半月,简易程序为20天。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为避免刑事审判的过分延迟,附带民事部分的诉讼可在刑事部分审理结束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因此,在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同作出审判结果的情况下,民事诉讼部分可供调解的时间很短。审判实践中,附带民事部分在刑事部分审理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这种分开审理的案件数量极为有限,在2883件已审结的案件中,仅有12件分开审理,占0.42%。为了追求司法的高效性,审判人员通常都同时作出处理结果,这就使得调解在短时间内不能有效地开展。如何利用现有的调解时间,达到较好的调解效果,是主持调解的法官面临的一个难题。五是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变相强制刑事被告人服从调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造成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最主要的原因是调解双方的地位不平等,作为刑事被告人或其家属经常处于一种弱势的地位,往往因畏惧承担受监禁的刑事责任,而选择妥协于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赔偿请求,以求能减轻自己的刑罚。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究其深层次原因,在于调解行为缺乏规范性,缺乏必要的监督。首先,体现在同意调解是酌定的量刑情节,是否从轻处罚,权力掌握在法官手中;其次,调查情况显示,因调解而从轻处罚的幅度各地法院做法不一,低的只减6个月,高的刑期减半,人为性和随意性较大。
加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途径
完善制度。一是规范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制订完善相应的制度,使实践操作有章可循、有据可查,以实现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二是建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激励机制,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将调解率作为调解绩效考核的主要指标,纳入年终目标管理和考核奖励中,并作为年终评先选优的标准。三是建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事后监督机制,一经发现案件中有能调不调、重判轻调、以判压调、以压促调、调解违法等情况,对责任人及其合议庭成员予以责任追究,同时视情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创新方法。一是加强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通过向纠纷当事人讲解与案件有关的法律知识,使当事人对主张权利?、参加诉讼在思想上有个清晰的轮廓,以便在诉讼过程中更充分有效地处置自身权利。二是找准调解的对接点和突破口,做到事半功倍。每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当事人都有着一段曲折的经历,案件不同,当事人素质、文化水平、生活阅历以及在案件中的过错责任等各不相同。刑事法官要善于根据这些因素在调解过程中寻找突破口和关键点,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三是创新调解手段,提高调解艺术。为避免当事人因对簿公堂而激化矛盾,可有针对性地选择适当的场所进行庭前调解。查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目的和动机,分清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同时认真做好被告人及家属的思想工作。对不能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但仍有调解意向的,有针对性地推迟判决,适时适度冷处理。四是充分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在诉讼调解中,不但要充分发挥法官的聪明才智,而且要充分借助于纠纷当事人所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等各方面的力量,这些因素在诉讼调解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往往能为诉讼调解的成功提供很大的帮助。值得一提的是,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调解中是一支重要力量,有时起着主导性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
规范程序。一是立法规范。从立法上进一步规范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特别是对一些诉讼权利的保障问题进行细化和明确,保证双方当事人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参加诉讼。出台有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规范执行期限、流程,确保当事人能及时有效地获得司法救助。二是执法规范。一要规范调解基础。严格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准确确定赔偿数额。针对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赔偿数额要求过高的状况,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证据要严格审查,并依照法律规定,正确计算赔偿数额,为调解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二要规范调解程序。严格规定调解的期限,调解程序开始后,在法定审理的合理期限内调解未成的,应当宣布调解终结,然后依法作出判决并宣告,以此来防止久调不结,给当事人造成诉累。三要规范调解效果的运用,正确处理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与刑罚的关系。调解成功的,调解结案后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社会影响,尤其是履行等实际情况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其中积极主动赔偿并及时履行的,要根据具体情节多适用拘役、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等非监禁刑;调解不成的,应明确规定不得将调解过程中被告人的态度和要求、调解方案等作为刑事判决的依据和被告人的心理底线使用,以防止因调解不成加重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四要规范调解后文书的制作。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书的制作中,亦应如判决书一样写明事实和证据分析,并增加本院认为的说理部分。通过在本院认为部分的法理阐述和法律判断表达清楚审判组织的观点,使得当事人即使让步,也要让得明明白白。
培养法官。通过加强刑事法官素质的培养,努力提高调解水平。积极开展对刑事法官的培训,尤其是对刑事法官民事审判业务的培训,通过选派人员外出学习、庭审观摩、法律文书比赛、办案竞赛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同时定期组织刑事法官对调解案件进行归纳总结,及时交流审判经验,不断提高调解水平。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