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1103】非法定职责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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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03】非法定职责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
文/林安华

【作者单位】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2002年2月,唐禄所驾驶的湖南N30669号农用车已超过营运证上的二级维护期限(但该车于2001年下半年经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进行审验合格,有效期至2002年6月止),还未进行二级维护。唐禄找到安江镇荣发汽车修理店的店主蒋志云,要其帮忙到湖南省洪江市交通运输管理所加盖证明该车已进行了二级维护的车辆管理专用章。同月的一天,蒋志云在湖南省洪江市交通运输管理所找到被告人杨喜,要其帮忙盖车辆管理专用章。被告人杨喜在明知该车没有进行二级维护的情况下,仍给唐禄的《公路运输营运证》加盖了证明该车已参加2002年第一季度车辆二级维护的管理专用章,并将审验时间提前到2001年12月28日。2002年2月27日,唐禄驾车装载32人、货物千余斤,因机械事故翻入4米多高坎下的溪中,造成6人死亡、多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湖南省洪江市农机安全监理站鉴定: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车转向节臂球头与直拉杆脱离,导致方向失灵而翻车。唐禄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喜犯玩忽职守罪向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杨喜目无国法,因不认真履行其行政执法职责,疏于职守而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喜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一、农用车季度二级维护签章不是被告人杨喜的法定职责,二、杨喜的盖章行为与唐禄的农用车肇事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不构成犯罪。
  二、审判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喜给唐禄的公路运输证加盖了2002年第一季度车辆二级维护的车辆管理专用章,是在交通部决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道路交通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之后,在新证和旧证同时使用的过渡期间,其操作规程应按新证的操作规程进行,不需要给旧证的二级维护记录栏盖章。同时,交通部交公路发(2001)439号所印发的《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通知》的附件三,即《道路运输证的修改说明及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取消原《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二级维护记录内容,车辆二级维护不作为路检路查的内容。第十六条规定:车辆每年审验一次,每年7月31日为审验终止期。被告人杨喜给唐禄的公路运输证加盖的“车辆管理专用章”是季度章而不是年审章。给旧证的“二级维护记录”栏加盖季度章自交通部交公路发(2001)439号文件下发后,已不再是交通运政部门的法定职责。被告人杨喜给唐禄的公路运输证的“二级维护记录”栏加盖季度“车辆管理专用章”,其实是多此一举。即使不盖章,唐禄所驾驶的该农用车仍然可在公路上进行营运,不受路检路查。因此,被告人杨喜不存在不认真履行其行政执法职责,疏于职守的行为。唐禄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与被告人杨喜的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综上所述,被告人杨喜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据此,于2004年8月4日作出(2003)洪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杨喜无罪。
  宣判后,公诉机关以对农用营运车实行二级维护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也是被告人杨喜的工作职责,在新旧《道路运输证》同时有效期间,如果仍然使用旧证,则应按照旧证的要求进行技术管理;原判采信证据片面,错误理解适用法律规定,导致判决错误等为由,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主要情节没有出入。对抗诉机关提出延期使用旧证,就应按旧证的操作规程要求,应认定原审被告人杨喜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抗诉理由,二审法院认为,新规定的颁布就意味着旧规定的失效或废止,旧证件的延期使用,不等同于旧规定的效力也要延长,用旧规定来判断新规定适用期间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不符合我国的司法原则,故抗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三、评析
  从本案来看,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看被告人杨喜是不是从事农用运输车技术管理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这是本案的关键。同时,对农用车的二级维护进行监管是不是交通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是本案的又一个焦点。从本案来看,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农用车的管理职责属哪个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一)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乘用、运输货物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车辆,包括各种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电车等。可以确定汽车和农用车是两个并行序列的机动车,则唐禄所驾驶的农用车不属于汽车的范畴。那么,按照《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条“农业机械包括农用运输机动车”的规定和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管理工作”的规定,农用车的管理职责应属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同时,湖南省农机局1989湘农机监便字6号《湖南省农机局关于对小四轮农用运输车检验技术要求》单独对农用车的技术管理职能作了规定,证实农用运输车的技术管理职能也应当属于农业机械管理部门。
  农用运输车是否应强制进行二级维护,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运输车运输证的季度审验情况应否进行审查。
  (1)汽车的《公路运输证》与农用车的《公路运输证》有无区别?依照1992年5月11日交通部印发的《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的通知》(交政法发<1992>357号文)第一条“凡行驶在我国境内道路上的各类汽车,均须持有道路运输证”,第二条“营业性运输的《道路运输证》由车辆购置费缴费凭证、公路运输证、运输管理费缴讫证合并组成……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和除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仍使用原证件(即1987年制发的公路运输证)”,第八条“《道路运输证》自1992年10月1日核发”的规定,自1992年10月1日起汽车的《公路运输证》增加了每季度二级维护记录栏,农用运输车的仍为1987年的《公路运输证》,没有二级维护记录栏。这是因为,交通部门为了执行交通部1990年3月17日颁发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汽车应当强制进行二级维护,特增加了二级维护记录栏。即交通部门在平时的路检中要对汽车每季度的二级维护记录进行检查,汽车没有进行二级维护构成违规,将要受到严厉处罚。
  后来,交通部门在对汽车二级维护的监督管理之中,发现每季度对汽车的《公路运输证》进行检查有影响汽车正常营运之嫌。于是,交通部又于2001年8月19日下发交公路发2001439号文,发布《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通知》,对1987年和1992年制发的《道路运输证》进行修改,启用新证。其附件三(《道路运输证》的修改说明及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取消原运输证中的车辆二级维护记录内容,车辆二级维护记录不作为路检路查的内容,……将车辆二级维护有效凭证作为车辆年度审验的内容”。同时,为了平稳过渡和减少浪费,旧证使用到2002年7月31日。可见,交通行政部门至今没有作出对农用车的《公路运输证》增加季度二级维护记录栏的规定。
  本案中唐禄的农用车《公路运输证》为什么又有二级维护记录栏呢?这主要是某些地方交通行政部门为了部门利益,错误执行1992年5月11日交通部印发的《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的通知》,将汽车的《公路运输证》发给农用车使用,然后超越职权对农用车进行重复管理。于是,就出现了农用车的《公路运输证》上有二级维护记录栏的情况。
  (2)交通部门对汽车与农用车运输证审验有无区别?根据交通部2001年8月19日下发的交公路发2001439号文件要求和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发布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填写规范的规定,年审中对客货运输汽车,应审验年度中的二级维护手续,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对农用车、拖拉机在年审合格后加盖审验机构年度“审验专用章”,即农用车只要经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年审合格后,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审验机构年度“审验专用章”就可以了。可见,交通部门对汽车与农用车运输证审验有明显区别,在年审时基本上只审查农用车是否经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审验合格,合格了就予年审盖章。本案唐禄的农用车经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审验是合格的,有效期至2002年6月止,故唐禄所持的《道路运输证》不必加盖二级维护章,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就应给其通过年度审验。
  (3)强制维护的问题。二级维护是交通部门为了确保交通安全、提高汽车的安全性、保持汽车的良好性能进行的一种强制性的维护。交通部1990年3月17日颁发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明确规定营业性客货汽车必须强制维护,并没有对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的二级维护作出强制规定。1998年3月4日交通部(2001年8月20日修改)发布的《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也只适用于对汽车的维护管理,没有将农用运输车纳入管理范畴。另湖南省农机局1989湘农机监便字6号《湖南省农机局关于对小四轮农用运输车检验技术要求》中,没有对农用运输车的二级维护作出强制规定。可见,至今各级各部门都没有对农用运输车的二级维护作出强制规定,且要维护的话也是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职责。
  综上所述,由于唐禄所驾驶的湖南N30669号车系农用小四轮运输车,而农用车的技术管理属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职责,且经年审,该车2001年度年审合格,有效期至2002年6月止。交通行政部门无权对农用车的技术等级进行管理,对农用车的二级维护不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该市交通行政部门对农用车行使技术管理是超越职权的行为),自然也不是本案被告人杨喜的法定职责。加之被告人杨喜给唐禄的《公路运输证》加盖了2002年第一季度车辆二级维护的车辆管理专用章,是在交通部决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道路交通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之后。在对汽车的《道路运输证》的季度二级维护记录都已取消,车辆二级维护不作为路检路查内容的情况下,对本不需进行季度二级维护的农用车来说,其《公路运输证》的二级维护记录就更不用作为路检路查的内容了。虽然《道路运输证的修改说明及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车辆每年审验一次,但被告人杨喜给唐禄的《公路运输证》加盖的“车辆管理专用章”是季度章而不是年审章。况且,给汽车旧证的“二级维护记录”栏加盖季度章自交通部交公路发(2001)439号文件下发后,已不再是交通运政部门的法定职责。虽然,被告人杨喜给唐禄农用车的《公路运输证》的“二级维护记录”栏加盖了季度“车辆管理专用章”,但不盖章唐禄所驾驶的该农用车仍然可在公路上进行营运,不受路检路查。也就是说,农用车的技术管理职责自始至终不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因此,被告人杨喜的行为不存在不认真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疏于职守的问题。唐禄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与被告人杨喜的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杨喜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不构成玩忽职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