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8092】论刑事裁判文书的简写
文/贺平凡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文书的简写是指法官对于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在制作裁判文书时采用省略或简略部分内容的方法,使之简约化,从而达到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的目的。刑事裁判文书的简写有三层含义:其一,是指法官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公诉案件(下称简易审案件),在制作裁判文书时通过省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和证据的具体内容等部分使裁判文书简练化;其二,是指法官对于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下称简化审案件),在制作裁判文书时通过省略起诉书指控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证据的具体内容等部分使裁判文书简练化;其三,是法官对于其他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制作裁判文书时采用言简意赅、详略得当的表达方式,表明起诉指控的事实、证据和理由,表明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以及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和裁判理由,以省略不必要的论证和说理,避免明显的重复和赘述,使裁判文书简洁化。刑事裁判文书简写的目的是改变文书重复、赘述和冗长的写作倾向,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一、刑事裁判文书简化的内容
1.可省略的内容。
(1)适用简易审案件的刑事判决书,可以省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经审理查明和证据的具体内容等。简易程序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时新增加的一种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其目的是使案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提高审判效率,体现诉讼经济的原则。鉴于1999年制定下发的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用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内容不够简化,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调查研究,于2001年6月15日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提出:“由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在通常情况下,控辩双方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原则分歧,因此,在制作这种裁判文书时,对控辩主张的内容可以高度概括,对‘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概述;对定案的证据可以不写;对判决的理由则可以适当论述。”从而对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4(新增)中有关事实和理由的表述作了重要修改和补充,但样式本身未作修改。为了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2003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出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并向法院系统下发了《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样式》(下称简易审判决书样式),从而对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4(新增)做了修正。与修正前的样式相比,删除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和证据的具体内容等部分。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修正的样式要求制作这种裁判文书。
(2)适用简化审案件的刑事判决书,可以省略起诉书指控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证据的具体内容等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本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第一审被告人认罪案件在裁判文书制作上应尽量予以简化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对《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中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4(新增)进行了修正,并下发了《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刑事判决书样式》(下称简化审判决书样式)。该样式与《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相比,删除了起诉书指控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证据的具体内容等部分。因此,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可以按照修正的样式要求制作该类判决书。
2.可以简略的内容。
对于适用简易审和简化审以外的其他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其裁判文书的制作虽然不能像适用简易审和简化审的案件那样可以省略部分内容,但它可以在要素齐备的前提下,就某些内容进行简写。这些内容集中在裁判文书的正文部分,包括起诉指控的事实、证据和理由,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和裁判理由。由此可见,刑事裁判文书可简略的内容只限于事实论证和裁判说理两部分。除此之外,都不能简略。
二、刑事裁判文书简写的方法
1.依样省略法。依样省略法是指法官在适用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程序审理一审公诉案件之后,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分别依照简易审判决书样式,省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和证据的具体内容等部分,依照简化审判决书样式,省略起诉书指控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证据的具体内容等部分的方法。既然上述两类案件已经有了简写样式,而且可以省略相应的内容,法官在撰写上述两类案件的裁判文书时,应当本着能省则省和经济效率的原则,尽可能地采用依样省略法。
2.详略照应法。刑事裁判文书简写中的详略是相对而言的,这里的所谓“详”,只要求稍作展开,详的程度相当有限;而这里的略则是高度概括和充分简化。详略照应法主要适用于其他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如前所述,刑事裁判文书简写的详略照应,总体上是应遵循彼详此略、彼略此详的原则。概而言之,一是在表述起诉指控的事实和证据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时应前详后略;二是在表述起诉理由与裁判理由时则应前略后详。当然,这里的“详”是简写前提下的详,并不需要多层次反复论证。
3.概括叙述法。由于刑事裁判文书简写的事实是简单、清楚而又无争议的事实,因此,没有必要具体详写,通常采用的是概括叙述的方法,使之既做到要素齐全,又简明扼要。运用概括叙述法应注意两点:一是要写全事实要素,不能遗漏。即在概述犯罪事实时,必须简要地写明何人、何时、何地、何行为(手段)和何结果。如被告人×××于××××年××月××日,在××市××路××号××居民住宅撬窃作案,窃得价值人民币××××元的金项链一根、手机一部。二是要写全法律要素。不同的犯罪有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证据规格也不尽相同,因此,写法应因案而异。如挪用公款案件,就应写明被告人的职务及其利用职务之便的情况,还应写明挪用公款的数额、用途、挪用多长时间,是否归还、归还多少等情况。裁判文书可以这样概述:被告人×××利用其担任××单位××职务的便利,于××××年××月××日挪用公款××万元,用于个人购房,至案发尚未归还,挪用时间超过三个月。
4.一语破的法。一语破的法适用于刑事裁判文书理由的简写。虽然裁判理由通常要比起诉理由写得详细,但在有些情况下并不需要将裁判理由全都写出来,有许多公理性的或公认性的理由就无需撰写。一般裁判文书理由的撰写是如此,刑事裁判文书的简写更是如此。因此,刑事裁判理由的简写,应当选择必须写和最需要写的理由分别地、尽可能地用一句话的形式予以阐述,而不必旁征博引,反复论证。必须写和最需要写的理由通常有以下一些:
(1)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可直接用一句话表述其行为构成什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定罪理由只要概要地写明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特征和具体罪状即可,无需面面俱到。如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可写被告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又如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可写被告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等等。
(2)法定情节及其适用。法定情节及其适用的撰写应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用一句话予以表述。如被告人系累犯的,可表述为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又如被告人系从犯,可表述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再如被告人犯罪未遂的,可表述为鉴于被告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等。
(3)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适用简案简审简写的被告人,一般认罪、悔罪态度均较好。因此,在简写的裁判文书中写上一句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是有必要的。这既是对被告人犯罪以后表现的肯定,又是对被告人酌情轻判的理由,也有利于对被告人的教育改造。
三、刑事裁判文书简写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正确认识和处理简审与简写的关系。
裁判文书是对审判活动真实、概括而又完整的反映,而审判活动则是制作裁判文书的基础,所以,要简写好裁判文书,必须以规范、简洁的庭审为基础。法官除了应当按照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程序开好庭外,还要在适用普通程序开庭的过程中掌握简审的方法,注意对那些没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的及时锁定,杜绝重复累赘的事实调查,避免在没有意义的细枝末节问题上的纠缠,把重点放在争议焦点上的审查。因为规范、简洁的庭审活动是裁判文书简写的基础。
2.正确认识和处理简写与充分论证、说理的关系。
要简写好裁判文书,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简写与充分论证、说理之间的关系。裁判文书的简写不等于不说理,其要义在于有针对性地论证和说理,而不必面面俱到,更不必多层次反复论证。简写裁判文书的简要论证和说理,与对事实和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的论证和说理应当有所区别,前者裁判说理以为裁判提供必要的依据为限度,这是简写所能简的最低限度,也是简写控制的底线。后者则以充分论证和说理为必要。因此,简写与充分论证和说理,是针对两种不同类型的案件采取的个性化的论证和说理。属于不同层次要求的论证和说理。前者适用于事实清楚的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后者适用于相对复杂、控辩双方争议较大的案件。
3.正确认识和处理简写裁判文书中的详略关系。
简写的基本方面,在于省略、简略容易重复的内容,因此,简写(适用简易审和简化审除外)不仅要协调好指控事实、证据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这两部分内容的关系,还要协调好指控理由与裁判说理等部分之间的关系。总体上要遵循此详彼略、此略彼详的原则,合理布局裁判文书的论证和说理,避免因内容重复、表述累赘而出现文书臃肿、不协调的情况。具体而言,应注意协调好以下几个详略关系:照应指控事实与法院认定事实的表述,前详后略;照应指控证据与法院定案证据的表述,前详后略;照应指控理由与裁判理由的表述,前略后详。裁判说理的简写,应当在简要表明案件性质、处罚理由和依据的前提下,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作出简要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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