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4071】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的条件
文/张巍,杨雪坤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的条件与成年人相同,但对未成年犯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所以,在适用缓刑上与成年犯相比,应适当放宽。
1.必须是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这对于未成年犯也不例外。但是,无论未成年人犯了什么罪,对他们都要采取教育、挽救的方针。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对未成年犯从轻、减轻的情节,除考虑犯罪人的法定从轻情节外,还要全面分析未成年人的犯罪特点,特别是对一些性质严重的犯罪,也可以考虑到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的特点,从轻处罚,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如,未成年人犯奸淫幼女罪。未成年人犯罪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奸淫幼女又是法定的从重处罚的情节。那么,如何量刑呢?由于未成年人的身体还处在发育时期,思想也很不成熟,还不能完全正确理解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应首先考虑从轻、减轻情节。又如,中学生结伙抢劫少量财物而构成抢劫罪的,未成年人盗窃财物数额巨大,但属初犯、偶犯,情节较轻的;因民事纠纷引起伤害案件的未成年犯罪,等等。
2.确有悔改表现。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确有悔罪表现。悔罪表现,是指犯罪人犯罪以后对其所犯罪行的态度。对于成年犯而言,以伤害案为例,其真诚悔罪表现为:一是给对方造成伤害后,能够立即抢救,积极采取防止伤害后果扩大或减轻的措施,而不是一意孤行,放任伤害后果的扩大;二是真诚地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求得受害人的谅解。对于少年犯的悔罪表现,不能要求他们与成年犯一样认识那么深刻,犯罪原因找得那么准确,补救措施跟的那么及时。只要他们能够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并能够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及对社会的危害性就可以了。对有一些未成年犯,不知道自己错在哪里,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甚至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审判人员应当做认真细致的教育工作,使他们对犯罪的认识不断深化,从而产生痛改前非的愿望,经过教育能够认识犯罪的危害性,仍应认为具有认罪悔罪的表现。
除了法律规定的条件外,有一些客观条件,也是对于少年犯罪适用缓刑非常重要的。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家庭监护条件,一个是社会管教条件。
家庭监护条件,是指犯罪人有监护人,并能得到监护人有效的教育和保护。它是保证未成年罪犯不再重新犯罪的重要的客观条件。家庭不仅是未成年人生长物质条件的提供者,也是精神营养的提供者。一般情况下,父母健在,家庭和睦,家庭成员品行良好的,对于未成年犯的改造是非常有利的。如果父母死亡,有其他监护人能够承担监督、教育未成年犯责任的,也可视为具有家庭监护条件。如果未成年犯的父母死亡或离异,又没有其他合法监护人的,或者虽有监护人,但不能承担对少年犯监护责任的,少年犯被父母遗弃,或者父母品行不端,不但起不到教育子女改恶从善的作用,反而有可能教唆、支持或纵容子女重新犯罪的,都不能适用缓刑。
社会管教条件,是指少年犯所在地社会治安状况和基层基础工作较好,在被告人被判处缓刑以后,有关公安机关、学校、单位、街道以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能对其帮助、教育并能够努力为其创造继续就学、就业的机会,使其学习和生活有所保障。未成年犯被判处缓刑以后,社会各界如果积极配合有关机关进行教育改造,就能收到很好的改造效果;反之,未成年被宣告缓刑以后,失去就学、就业的机会,社会上又无人管理,特别是生活上没有保障,就有可能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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