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045】严惩侵犯著作权犯罪 服务文化强国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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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5】严惩侵犯著作权犯罪 服务文化强国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解读
文/杨建军;樊雪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

  为充分发挥著作权司法保护对文化建设的规范和促进作用,彰显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促进社会治理的工作成效,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个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现对制发该批典型案例的背景及典型意义予以说明。
  一、制发典型案例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知识产权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文件对著作权保护工作作出重要部署。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积极立足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文化强国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近年来,随着文化产业高速发展,侵犯著作权犯罪数量明显增加,严重侵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危及文化产业健康发展。针对当前侵犯著作权犯罪高发态势,最高检高度重视,为解决该类犯罪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分别从视听作品、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和音乐作品等不同作品类型角度编选典型案例,全面反映检察履职情况。
  二、制发典型案例的主要考虑
  一是彰显检察机关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决心。总体来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数量近年呈上升趋势,对此,检察机关协同其他部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2021年至2023年,最高检会同国家版权局等部门,联合挂牌督办7批300余起重大侵权盗版案件。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中,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及时提出侦查建议,履行好自行补充侦查职能,完善证据链条,依法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同时兼顾传播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文化繁荣发展。
  二是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作用。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办理了大量具有引领示范作用和效果较好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积累了一批好的工作经验和做法。制发该批典型案例,目的就是通过梳理各地检察机关较好的办案经验,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作用,以案释法,厘清和说明案件办理中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并在典型意义部分予以明确,力求在法律适用、证据审查、办案理念等方面为司法人员办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三是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2020年10月,最高检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着力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截至2023年底,全国各省级检察院均已设立知识产权检察部门。部分办案数量较多的地市级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也设立了知识产权检察部门或办案组织。知识产权检察部门集中统一履行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为知识产权提供司法保护。
  四是落实协作机制提升办案质效。各级检察机关将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作为工作重点,既聚焦知识产权案件办案质效的提升,又关注与行政机关协作层次和水平的提高。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落实好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对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防止不当的以罚代刑;对于可不起诉但应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及时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对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移送的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线索,依法审查并及时反馈。
  三、该批典型案例的典型意义分析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日益呈现产业化、组织化、链条化特征,分工精细、人员结构复杂。借助于网络技术和现代物流交通,共同犯罪和上下游犯罪分子将犯罪行为进行链条化切割并分工完成,相关案件人货分离、组装加工场所和库房分离、侵权地和销售地分离等情况较为明显。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案件的性质、具体情节、后果,以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进行区别对待;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依法积极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对权利人作出合理赔偿的,可以作为从宽处罚的考量因素。在案例五郝某某侵犯著作权案中,郝某某作案时系在校大学生,具有初犯、如实供述、达成和解、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其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提出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在案件办理中,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案件,应根据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准确确定刑事打击范围。对于具有提起犯意、主导利益分配、组织管理平台等行为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重点打击,从严追究;对于在共同犯罪中参与程度较低、受雇实施犯罪的其他涉案人员可认定为从犯,酌情从宽处理;对具有认罪悔罪、达成和解、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初犯、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依法从轻处罚,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临时招募人员,共犯意思联络较弱、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综合考量处理效果,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在案例六何某甲等侵犯著作权、朱某甲等销售侵权复制品案中,检察机关充分考虑从生产源头到销售终端每个行为人的作用,各成员的参与程度、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因素,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评价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分层分类处理涉案人员,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根据朱某甲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卡交易流水,依法追诉上下游漏犯印刷商和零售商各1人;对于在共同犯罪中地位较低、作用较小的行为人,综合考虑其主观认知程度、参与时间长短、获利金额多少等情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确保公正司法。在案例二刘某等侵犯著作权、尹某某等销售侵权复制品案中,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对参与制假活动的欧某乙、陈某某2人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获利较少、主观恶性不大及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26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在确保实现法律效果的同时,实现较好的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
  (二)侵犯著作权犯罪中作品的认定
  我国对侵犯著作权犯罪中犯罪对象的认定,以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规定为依据。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根据上述规定,作品实行自动保护,不论作品是否发表,作者都享有著作权。实践中,需准确把握作品的构成要件:须为人类的智力成果;须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须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须具备独创性。在上述四个要件中,独创性是作品区别于其他人类劳动成果,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对象的关键。
  作品独创性的认定和判断标准比较复杂,在案件办理中常为审查要点之一。在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办理中,需要准确把握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结合作品构成要件认定涉案产品是否系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这是判断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基础性问题。近年来,短视频、网络游戏、网络题库、剧本杀、有声读物、数字藏品、人工智能生成物等层出不穷,这些新型创作物是否可以被认定为作品,以及应归为何种作品类型引发社会热议和广泛关注。如何认定新型创作物著作权保护标准,如何划定著作权及其他权利的边界,如何平衡创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司法实践中常有争议。最高检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对各地检察机关加强新类型、新领域的作品保护提供参考。在案例四彭某某、李某某侵犯著作权案中,涉案产品是拼装玩具,需明确涉案拼装玩具是否属于美术作品。检察机关认为涉案玩具作为一种具有美感的设计,其中具有独创性的艺术美感部分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苏州工业园区若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若态公司”)在创作完成涉案20款拼装玩具后,部分取得《作品登记证书》,部分取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还有部分未进行任何登记。按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不论作品是否登记,都不影响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该案办理中,检察机关通过补充调取若态公司创作底稿、产品发布图片等证据,认定若态公司涉案20款拼装玩具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涉案玩具取得专利权的,其具有独创性艺术美感的部分仍受著作权法保护。在案例五郝某某侵犯著作权案中,涉案产品是剧本杀,需明确剧本杀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检察机关认为剧本杀是让玩家阅读剧本、扮演角色,围绕剧情和线索游戏卡展开故事推理,通过游戏互动还原剧情、人物关系的一种游戏形式,融合了文字、美术等要素,是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造成果,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三)依法进行抽样取证
  在办理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过程中,如果案件涉及犯罪对象较多,无法逐一鉴定的,通过抽样取证来固定证据是较为常见的取证方式。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司法机关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抽样取证问题进行了明确,即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样取证,或者商请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关检验机构协助抽样取证。法律、法规对抽样机构或者抽样方法有规定的,应当委托规定的机构并按照规定方法抽取样品。
  实践中,对于涉及侵权作品种类众多、数量大,权利人分散的案件,认定作品权属、侵权作品数量等难度较大,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抽样取证。最高检在以往制发的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中,非常关注抽样取证问题,提出明确的办案指引,从这些案例涉及的作品类型看,关注视听作品的案件比较多。如,在最高检2023年发布的第四十八批指导性案例之梁永平、王正航等十五人侵犯著作权案(检例第193号)中,相关网站及客户端内共有未授权视听作品32824部,涉案侵权视听作品数量较大,检察机关通过抽样鉴定的方式,结合权利人鉴别意见,综合认定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本次编选的典型案例关注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案件,进一步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在案例三黄某侵犯著作权案中,黄某通过从境外网站购买、免费网站下载、黑胶唱片数字化等方式,获取10万余首国内外歌曲后上传至其付费开通的18个云网盘。该案涉及的音乐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认定侵权音乐作品数量难度较大。检察机关认为按照有关抽样取证的法律规定,该案随机抽取的音乐作品涵盖中文、英文等不同类别歌曲,分属于不同的唱片公司,符合抽样取证规范。该案办理中,检察机关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派员提前审查证据材料,建议公安机关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确定涉案音乐作品权属及授权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抽取样本是否具有代表性、抽样范围与其他在案证据是否相符、抽样是否具备随机性等影响抽样客观性的因素进行审查,同时结合行为人供述和辩解及涉案音乐作品是否存在权利人放弃权利、权利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权利已过保护期限等情形,认定侵权音乐作品数量。
  (四)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
  检察机关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工作中,应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推动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提升指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审查过滤把关能力。同时,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等机制作用,夯实证据基础,提升案件质量。在案例二刘某等侵犯著作权、尹某某等销售侵权复制品案中,由于案件较为复杂、涉及犯罪地域广、涉案人员众多,网络化、跨区域、链条化特征明显,办案难度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通过派员提前审查证据材料等方式,对全案作出综合分析,从取证方向、案件定性、犯罪数额、人员处理等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对全链条打击侵犯著作权上下游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依法能动履职促进社会治理
  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过程中,积极延伸办案职能,对于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发检察建议、联合制发规范性文件,助推行业治理、系统治理、诉源治理。在案例四彭某某、李某某侵犯著作权案中,检察机关针对若态公司产品易被侵权的问题,向其制发《风险防控提示函》,建议其从版权登记、专利权申请、防伪技术应用等方面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在案例五郝某某侵犯著作权案中,针对剧本杀行业发展中屡次出现的盗版现象,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对剧本杀加强行业监管。行政机关采纳检察建议并作出整改。检察机关将该案制成宣传册,引导剧本杀行业经营者合法经营,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促进社会各界形成尊重知识、保护创新成果的良好氛围。
  [编辑:张倩]
  【注释】
  杨建军,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二级高级检察官;
  樊雪,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三级高级检察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