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0673】涉案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困境与化解——“涉案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研讨会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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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67】涉案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困境与化解——“涉案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研讨会述要
文/李云鹏;王倩文

  作者单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虚拟货币认定难、查扣难、处置难,是司法机关惩治网络犯罪中遇到的难题,亟待理论界与实务界深入研究。近日,由重庆市检察院、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法治研究基地”主办,重庆市南岸区检察院承办,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持的“涉案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研讨会在重庆举办,来自法律实务界、高校和企业的代表进行了深入探讨。
  一、涉虚拟货币犯罪的发展趋势
  虚拟货币与数字经济发展、数字社会治理以及数字法治建设息息相关。据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谢澍展示的域外平台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至2022年,全球虚拟货币交易总额屡创新高,到2022年已达到206亿美元。中科链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王延巍披露,2022年其所在公司参与配合侦查的刑事案件共计1606件,涉案金额达人民币8000亿元;2023年共计2200件,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5万亿元。目前,随着虚拟货币行情上涨,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犯罪可能持续高发。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副教授赵长江介绍,据公开判决文书统计,2022年,中国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348.49亿元,平均涉案资金量达人民币904万元。犯罪类型包括网络赌博类、诈骗类、传销类、洗钱类以及其他黑产类犯罪。虚拟货币从早期仅仅存在于特定类型网络犯罪的销赃环节,到目前已作为一种通用结算工具向其他犯罪蔓延,所处的犯罪环节也从犯罪的预谋、实施阶段就开始出现,且长期处于增长状态。
  二、涉案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
  涉案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认定是进行司法处置的前提,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陈伟从实务视角提出,涉案虚拟货币关系犯罪数额界定及刑罚轻重的判定,从实体法角度对虚拟货币法律属性的评价应当周全,合理界定虚拟货币具有的数据和财产双重属性。虚拟货币是一种以数据形式表现的财产,财产是其本质特征。在司法实践中,有较多案例将其认定为财产类犯罪的保护对象。随着社会发展,无法否定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如果不接受这样的认知,就只能被动、滞后地理解与适用法律。
  关于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谢澍认为,我国法律渊源的结构首先是立法,然后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以填补法律漏洞。他认为,目前关于虚拟货币并不是完全没有规定,比如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将虚拟货币与预付卡、充值卡等进行同等列举。最高检2022年上半年发布的检察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中,案例六罗某杰诈骗案——利用虚拟货币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跨境转移资金案例,明确了虚拟货币具有支付工具属性。这些均体现了对虚拟货币财产性价值的认可。而从当前民商事判决来看,许多涉及比特币的纠纷,法院均认定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在法秩序统一的话语体系下,刑事认定也应当据此统一。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副教授聂慧苹认为,不管是禁止流通交易,还是限制发行,数据本身是客观存在的,具有物理上的数据属性,属于物。同时,数据的定位是新型生产要素,所以它作为财物本身没有问题,在法学上也有数据权一说,因此数据属性和财产属性并不冲突,二者不在同一层面。数据权利是一个集合性权利,也有学者称其为数据树,它可能涉及财产权,也可能涉及金融秩序,还可能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并非赞成数据说就是排斥财产说。蚂蚁集团安全总监方海峰认为,虚拟货币不仅仅是一个数据,而是具有财产属性的特殊数据。
  三、涉案虚拟货币的价值认定
  承认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必然涉及价值认定问题,虚拟货币的价值属性影响案件定性,具体价值评估涉及被告人的入罪标准及刑罚裁量。对于具体认定方法,陈伟提出,我国并不承认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对于虚拟货币的定价。基于此,若虚拟货币已被兑换为法定货币,则采用末端的“收益认定”方案,即以行为人的销赃数额对虚拟货币进行数额认定;若虚拟货币尚未兑换成法定货币,则采用前端的“成本认定”方案,即以被害人购买虚拟货币的成本进行认定。但上述方法仍有商榷之处,销赃数额不一定与被害人损失成比例、购买虚拟货币的成本仍不明确。整体上,应综合被侵害的法益内容、数额与情节进行综合考量。
  就价值认定中存在的争议,谢澍认为,鉴于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价格实时波动且波动幅度较大,虚拟货币同法定货币兑换价的认定节点至关重要,但目前尚无标准,曾有观点认为应当根据交易对价(包括销赃),或者被害人对虚拟货币的成本价格结合犯罪时间、次数、获利金额等进行综合认定。具体可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考量:(1)从保护财产不受损失的角度,如能查明被害人购买虚拟货币价格的,可以认定该价值为被害人既有财产权的损失;(2)如购买记录不可得但犯罪嫌疑人已进行出售销赃的,可以违法所得认定;(3)如购买价格因时间等原因难以查实的,可以案发时交易价格为认定基础。
  四、涉案虚拟货币的提取、保管、处置
  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是司法实践必须解决的问题。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均明确禁止虚拟货币交易,这就产生了处置的合法性问题。虚拟货币的处置方式有两种:一是销毁,打入“黑洞地址”,但这无疑是一种资产的“浪费”;二是将虚拟货币变现,而对虚拟货币的变现处置,本质仍是虚拟货币和法定货币的交易,肯定了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在具体操作层面,针对虚拟货币的冻结,赵长江表示,对虚拟货币很难进行直接冻结,侦查机关只有在掌握了对应钱包地址私钥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对虚拟货币的控制。司法实践中常规的做法有:一是将虚拟货币保存在境外可控交易账户;二是劝导行为人上交虚拟货币的密钥,保存在行为人的私人钱包内;三是将虚拟货币变现后扣押;四是将虚拟货币保存在第三方公司账户内,待法院判决后再处置。对于虚拟货币的保管和移送,基于技术条件限制,如何移送成为最大的难点,而没有专用账户和专业存管机构也带来谁来保管、产生损失谁来负责的难题。现实情况是下游单位不愿意接收,往往由公安机关继续保管。在变现环节,普遍方式为委托第三方公司处置,即由公安机关主导,在控制下由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与第三方公司签署合同,第三方处置公司代为变现处置,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将余款转入公安机关账户或财政专户。但这同样带来诸多风险,如处置资质风险、行为合法风险、处置费用风险、价格波动风险、境外结汇风险等。赵长江认为,在宏观层面,需要在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中尽快明确虚拟货币的法律定位,如果暂时无法实现,也应当探索虚拟货币处置能否构成一个程序例外,否则会带来民事和刑事之间、刑事司法前后程序之间的法律乱象。在微观层面,对于扣押,需探索设置区域性统一交易账户,规范扣押流程;对于保管,需增强涉案货币保管的安全性、建立多方监管的共同保管机构;对于变现,可以探索第三方处置公司的白名单库,确保处置价格透明化,对以公安机关为主导的处置全过程进行监督。
  结合具体参与办理的涉虚拟货币专案,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政委蒲相霖分享了办案经验。其提出,办理好该类案件,需要刑侦、技侦、网安等警种的通力合作,检察机关适时介入引导取证,跨省域公安机关深度合作,以对涉案银行卡、虚拟货币地址等相关信息进行案件串并,还需要科技公司的强力支撑,以完成虚拟货币溯源。同时,他提出了办案中存在的问题:第一,虚拟货币链上游犯罪事实溯源难。这一问题在警种协作及科技公司的支撑下已有破局。第二,针对虚拟货币的扣押冻结难。因为去中心化的钱包地址无法通过法律文书到交易所执行扣押,只能找到虚拟货币钱包地址持有人和密钥,但是密钥也存在被黑客侵入风险,且密钥可能不止一个。目前采取的主要做法是建立一个新的钱包地址,让犯罪嫌疑人将虚拟货币转入,由民警专管。第三,虚拟货币处置难。虚拟货币交易被国家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公安机关失去了处理虚拟货币的法律基础,实践中的做法是让虚拟货币持有人将虚拟货币自行变卖成人民币之后,公安机关再来处理;或者交由第三方公司来处理。但上述做法均没有法律支撑,制定相关虚拟货币处置的法律法规迫在眉睫。
  就处置风险问题,重庆市高级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陈霞提出,对涉案虚拟货币的扣押、处置的主体和流程都应当进行规范。另外,国家目前禁止虚拟货币交易,而处置必然涉及交易。司法工作中有现实的处置需求,特别是集资类犯罪,有被害人或集资参与人等需要返还资产。对于涉案虚拟货币,不一定要全部进行司法处置,有司法需求、有被害人的才有必要进行司法处置。而在国家收益层面,可考虑让渡部分权利,这样更为合理,也更有利于降低合法性风险。同时,为尽可能降低处置风险,应由金融主管等多部门同步介入,共同参与,并对处置过程进行监督。
  就处置的方式方法,重庆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陈玮煌提出了三点建议:第一,公安机关侦查要找准时间节点,对虚拟货币及时进行处置。首先,虚拟货币的币值变化很大,从侦查机关到检察机关再到审判机关,这个过程中虚拟货币数额会发生变化。其次,犯罪嫌疑人可能同时有多个钱包地址,如果侦查阶段发现后不及时处理,虚拟货币可能会发生转移,建议在侦查阶段先行固定财产,再由检察机关进行补证。第二,在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主体上,建议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虚拟货币委托给具备处置能力的第三方公司进行处置。第三,对处置过程进行风险管控。基于虚拟货币的特殊性,必须保证资金池的安全,如果资金池本身有问题,整个司法证据链条都会被污染。
  王延巍提出,参与配合侦查的案件情况表明,对于虚拟货币的处置,各地司法机关都在积极探索实践,但仍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程序。实践中的基本操作是:扣押一般采取利用冷钱包或钱包创建扣押地址,对扣押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填写扣押清单;保管一般采用将手机等介质交给专门民警保管或助记词、密码分别由多人保管。在处置上目前各地比较认可的有三个原则:一是“阳光化”原则,交由拥有反洗钱牌照的海外机构进行海外交割;二是“知情结汇”,部分经外汇管理部门同意的银行机构可以从事相关业务,在公安机关发出告知书等情况下,明确处置是为追赃挽损而进行;三是“先款后币”,先锁定虚拟货币价格,由犯罪嫌疑人将钱款交付给处置的司法机关,然后再将虚拟货币交给处置公司。同时,建议针对虚拟货币及处置的相关知识开展系统培训和交流,以总结提炼地方性处置标准和规范。
  五、涉案虚拟货币司法处置中的多方合作
  网络犯罪呈现出的新形势新特点,对司法办案提出了很多新要求新挑战。重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陆军提出,司法实务人员、高校学者、企业专家应当从不同视角对“涉案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进行深度解析,提出不同领域的专业意见,提炼出具体办案规则,不断推动新型网络犯罪的治理。重庆邮电大学党委副书记许光洪认为,虚拟货币已成为网络相关犯罪的重要结算工具,司法机关如何准确认定和处置虚拟货币,不仅关系到对网络犯罪的精准打击,更会影响我国政府对待虚拟货币的经济政策与总体态度。司法机关应联合高校、企业对该问题持续进行深入探讨,为形成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规范提供重要智力支持和决策支撑。蚂蚁集团安全部党委书记、副总裁祝志晓也表示,以“涉案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为代表的一系列新型网络违法犯罪及衍生问题,需要实务界、理论界以及产业界多方联动,加大合作研究力度,联防联控,共同应对网络黑灰产业链,营造天朗气清的网络环境。
  [编辑:姜梦]
  【注释】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六部主任、一级检察官;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一部检察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