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20036】非法集资案件中洗钱犯罪线索的发掘
文/杨旦
反洗钱工作是维护国家安全和金融稳定的重要保障。非法集资案件中,行为人为逃避打击,往往会使用多个账户对资金进行转移、隐藏,或者以投资、借款等名义将赃款洗白,因此频发的非法集资案件背后往往滋生大量的洗钱犯罪。打击该类洗钱犯罪,应做好以下两个方面工作。
一、注重审查各个资金流转环节,充分挖掘洗钱犯罪线索
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中,检察机关应落实“一案双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引导侦查工作职能,穿透式审查资金流转的各个环节,重点关注各类披着合法外衣的洗钱行为。
一是以借款为名洗钱的行为。行为人通过企业间资金拆借等方式,将赃款借给企业使用,借款企业到期还本付息,赃款经过借款企业的正常流转,达到掩饰、隐瞒赃款来源和性质的目的。实践中,尤其要关注犯罪分子近亲属或以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名义借款的情况。二是以投资活动为名洗钱的行为。常见的投资活动包括为自己和亲友购买房屋、车辆,收藏古董、艺术品等,以此转移资金。此外,设立私募基金投资公司是较为新颖的洗钱方式。私募基金行业的合规经营主要依托于行业自律,相关处罚措施不完备,相对薄弱的监管环境使洗钱更为隐蔽。行为人注册私募基金公司并取得证照后,会将赃款以私募基金投资名义进行洗白。三是以宣传费用为名洗钱的行为。非法集资案件中,吸收存款的名义主要有养老、投资、研发高科技产品等,但事实上吸收的资金往往不会流入上述领域,而是用于扩大宣传,吸引更多人投资,持续扩大非法集资的规模。这些宣传费用支出中,可能存在洗钱犯罪线索,如,举办大量大型年会活动、音乐会等,通过广告公司以宣传费用的名义洗钱。四是重点关注与非法集资有关的所有资金流转账户。非法集资过程中,除公司对公账户外,往往还会有大量的个人账户用于赃款流转。赃款的每一次转入或转出,都有可能涉嫌洗钱犯罪。如果提供账户的人自身也参与非法集资犯罪,可能构成自洗钱犯罪;若提供账户的人没有参与非法集资犯罪,但明知对方将使用自己的账户转移赃款,则可能构成洗钱罪。
二、加强证据审查,高质效指控犯罪
检察机关应积极履行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强化对洗钱犯罪证据的审查,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通过自行补充侦查的方式,完善证据锁链,确保有效指控犯罪。
一是加强对海量电子数据的审查,发挥技术辅助审查的作用。非法集资案件往往资金流向复杂,有大量与证明犯罪有关的电子数据,这对于发现和证明下游洗钱犯罪具有重要价值,检察机关在审查时,可以委托专门机构做专业技术分析。办案人员根据指控犯罪思路提出审查的重点方向和具体要求,和检察技术人员共同会商研判,形成合力,根据审查目的对电子数据进行审查,从中发现可以证实洗钱犯罪的客观证据。二是加强与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等的协作,提升取证和审查质效。对于资金账户多、流转过程复杂的案件,可以借助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平台查明资金的起始账户、途经账户和最终去向。同时,与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建立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对洗钱犯罪线索的分析研判,建立健全可疑交易线索移交合作机制,及时发现、有效预防和惩治洗钱犯罪。三是将追查洗钱犯罪和追赃挽损工作相结合,提升追赃挽损实际成效。查清资金实际去向,既是发现洗钱犯罪线索的重要措施,也是提升追赃挽损效果的有力抓手。在办案过程中,不仅要查冲洗钱手段,还要尽可能查清洗钱后资金的实际去向,及时查封、扣押、冻结被转移、隐匿、转换的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同时,可探索建立公检法三方洗钱犯罪线索移送机制,形成打击洗钱犯罪的合力,确保对涉案赃款应追尽追。
【注释】
作者简介:杨旦,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