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6073】电子数据证据应用的难题与破解
文/焦琰;索志英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身份认证等信息、电子文件。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了电子数据证据种类,其具有开放性,可以不受时空限制获取。当前,电子数据证据的应用越来越受到重视和关注,如何增强其证明力,值得深入研究。
一、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应用的现实困难
(一)难以确定作案人。在网络犯罪中,虽然可以利用技术手段查清犯罪情况,查到电脑IP地址,但具体由谁操作电脑难以确定,特别是涉及网吧等公共场所电脑时。如某大学男生将女同学的自拍照恶意修图发到不良网站论坛中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当事人又辩称网上发表言论的账号被盗用,真正的作案人并非自己,就难以排除合理怀疑。此外,共同犯罪案件中,仅通过电子数据难以确定各行为人所起的作用,难以保证定罪量刑的公平公正。
(二)收集技术相对落后。电子数据收集具有较强专业性,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电信营业厅工作人员在帮助客户开卡时,利用其合法占有客户手机的时机,将其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获取的客户个人信息通过客户手机发送给他人,后再将发送的信息及相关痕迹予以删除,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在不知不觉中完成。这就增加了侦查人员保全电子数据的难度。从犯罪工具和场所上看,网络犯罪成本较低、效率高、隐蔽性强。如,通过网络实施的诈骗犯罪行为,行为人仅需一台智能手机就能随时随地实施犯罪,其间传递的数据流庞杂繁复,以致侦查人员追踪取证难度较大。
(三)真实性难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存在需要借助载体,易受到高温、磁场影响而损毁、灭失,具有脆弱性,这决定了对其进行司法鉴定的复杂性,如电子数据鉴定程序、鉴定结果、鉴定人资质的认定所依据的标准难以统一。
二、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应用的完善
(一)提高办案人员专业性。第一,借助外脑。一方面可以在证据调取、案件审查环节聘请专门技术人员,以其专业技术弥补侦查、检察人员在技术方面的不足。司法实践中此类专门技术人员主要包括专门的司法鉴定中心、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的工作人员等。另一方面让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案件办理中发挥作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有关单位有如实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提供证据的义务。国务院2011年《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纳入电子数据收集主体范围。根据该规定第14条、第15条和第16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的服务进行记录,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同时,若发现本网站上传输的信息有属于第15条规定的法律法规禁止传输的相关内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因此,在调取相关电子数据时,办案机关可以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予以协助。
第二,建立健全培训机制,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一方面定期邀请专家对在岗人员进行电子数据取证培训,开展法检专业人员交流;定期考核办案人员,向通过考核人员颁发资格证书,以确保相关人员满足岗位技术需要。另一方面可通过在职培训、学历提升等形式解决电子数据取证人才缺乏问题。
(二)明确取证范围、方式。涉电子数据的犯罪类型多样,包括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以及诈骗、开设赌场、赌博等多种犯罪,因而限定取证范围不利于打击犯罪。电子数据证据种类多样,办案中应注意收集下列证据:在犯罪主体方面,应致力于证明行为人的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具有同一性,查清涉案IP地址、银行卡、社交平台等包含的个人信息等;在犯罪行为方面,致力于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具体犯罪行为。如收集社交平台聊天记录以及确定危害结果所需证据;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流水记录、银行卡转账支付记录等。
公安部2019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规定了扣押封存原始介质等五种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措施,但具体操作具有较高技术性。为此,电子数据证据取证方式可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一是提高数据恢复技术水平,运用多种技术手段制作数据恢复系统,通过云数据库分析、校对、恢复,保证所收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二是细化程序性规则,如在扣押手机等储存介质的同时,现场导出涉案电子数据,以确保有关内容不被删改,在保证取证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同时最大程度保障人权。
(三)深度打击上下游犯罪。在办案过程中还要同步开展上下游犯罪的预防与打击。联合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封堵钓鱼网站或恶意软件,助力构建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等平台。在审查案件过程中,督促侦查机关收集上下游犯罪线索。通过建设数据模型,在不同案件之间进行信息碰撞,找到幕后组织者等人员,真正做到全链条打击。
【注释】
作者分别系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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