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6060】撰写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出庭意见书应注意的要点
文/高洁;张钊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出庭意见书,是指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中,出庭检察官在法庭辩论结束后,结合庭审情况当庭发表意见的法律文书。出庭意见书承担着总结归纳法庭调查内容、引导法庭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全面阐述检察机关保护公益的立场等重要作用。一份高质量的出庭意见书不仅能体现检察机关公共利益守护者的角色定位,实现普法宣传效果,也能体现公益诉讼检察官的业务水平。撰写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出庭意见书,应注意文书的规范性、准确性、说理性与灵活性。
一、注意出庭意见书的规范性
规范性是对出庭意见书最低限度的要求,主要包括文书格式的规范性、语言文字表达的规范性两个方面。《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21年版)》(以下简称《2021年格式样本》)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出庭意见书的格式作出了具体要求,主要包括七部分内容:一是首部,包括出庭意见书的发文单位、被告、案由、起诉书号以及审判人员抬头。二是对检察官出庭的法律依据、身份和职责的简要说明。三是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对法庭质证情况、证据证明作用的概述,对案件事实、证据情况的证明。四是对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及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论证。五是对被告违法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描述以及必要的法治宣传。六是检察官关于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建议。七是尾部,即检察官的姓名、发表意见的日期。可以看出,《2021年格式样本》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出庭意见书确立了基本的格式规范,在整体结构上起到提示作用。
除了文书格式的规范性外,语言文字表达的规范性也尤其值得重视。语言文字是法律文书的基本构成要素,错别字、语病等问题足以导致文书的公信力、严肃性大打折扣。尤其是在涉及法律术语时,一字之差的表述不仅关乎文书制作的严肃性,更可能影响案件的事实认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出庭意见书的写作必须字斟句酌,从标点符号到字、词、句、段,都要仔细推敲,在制作完成后再认真校读,保证所用语言文字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
二、保证出庭意见书的准确性
准确性是撰写出庭意见书的基本要求,各项内容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诉讼活动的有效性,在撰写时尤其需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准确认定被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刑事诉讼是对同一案件事实进行的两种不同的“法之评价”,二者的诉讼主体并不一定保持绝对的同一性。因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出庭意见书中关于被告的认定应当遵循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认定规则,不能完全囿于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范围。此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关于被告的称谓也应遵循民事诉讼法的表述,使用“被告”一词。
第二,准确阐释案件事实和证据。检察机关负有客观公正义务,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阐释必须忠于客观情况,案件的每一个事实要素都应有证据证明,且每一个证据都应经过严格审查。检察官应注意在庭前全面审查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严格甄别相互矛盾的证据,综合审查判断证据链是否完整。同时,突出对案件事实专业性问题的审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可能涉及污染环境、破坏资源、食品药品安全等诸多专业知识,对于这些专业问题,检察官不可依据经验判断模糊描述,而应基于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行政机关等的专业意见,进行准确认定。另外,还要对庭审中的争议焦点进行提炼,对分散证据进行整合。
第三,准确适用和解释法律。出庭意见书的撰写应根据案情准确选择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对于法律法规的阐释应符合立法本意。在引用法律条文时也应注意表述的准确性,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准确书写相应条款的序号。
三、增强出庭意见书的说理性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社会关注度普遍较高,案件办理的意义超越个案本身,说理充分与否直接关系到办案的质量和效果。一份优秀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出庭意见书必须法理情结合,通过有效说理发挥教育、警示作用,实现办案效果最大化。
第一,阐明事实。撰写出庭意见书应当注意事实论证过程的具体性、逻辑性,说清楚“是什么”的问题。对于存在争议的证据证明力问题,应逐一分析论证。此外,还应详细论述被告的违法行为与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害后果等,让法庭和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有客观、全面的了解。
第二,释明法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对同一行为的不同评价,但普通群众可能难以理解为什么要承担双份责任,或者为什么由自己来承担责任。如果“为什么”的问题难以解决,就可能导致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甚至引发当事人不满,滋生不稳定因素。因此,应当进一步说明“为什么”。具体而言,对于法律法规的选择和适用不能简单化,应重点阐明为什么根据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规范,能够推断出相应的处理结果,为什么被告需要承担责任等。
第三,讲明情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办案意义并不局限于个案本身,而应以点带面,努力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这就需要出庭意见书重视讲明情理,揭示社会生活中本来存在的、被广泛接受的社会秩序,动之以情、喻之以理、晓之以法,让法官、当事人、社会大众从心理上接受检察机关的意见。
四、关注出庭意见书的灵活性
《2021年格式样本》未对出庭意见书的主体内容作出更加细致的格式要求,也不要求在文书尾部加盖公章,只需出庭检察官具名即可。可见,出庭意见书的撰写具有灵活性特点,应注重便于检察官宣读,便于听众理解。
第一,在结构方面,应详略得当。出庭意见书对于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描述不宜面面俱到,更不宜对在案证据、法律法规进行简单地罗列堆积。出庭意见书一般在开庭前完成,在撰写时应当提前预测法庭调查中可能出现的矛盾焦点,辩方可能从哪些突破口动摇案件的证据体系,认真对待被告在庭前提出的意见并一一回应。对于已经达成共识或争议不大的问题,没有必要着墨太多。此外,检察官应重点加强对被告违法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描述,进行必要的法治宣传。
第二,在语言文字方面,应生动简洁。出庭意见书需要在法庭上宣读,其推理过程不应过于复杂,主题句和主题词应当突出,逻辑结构简单、清晰,语言文字表述生动形象,注意书面用语和口头用语相结合,力求通俗易懂。同时,应避免过于情感化的表达,以免影响出庭意见的严谨性和客观性。
第三,在内容方面,可及时调整。在庭审中,如果出现对案件矛盾焦点预测不够准确的情况,检察官应根据庭审实际情况调整表述,充分回应法庭调查中新出现的焦点问题,发表更加具有针对性、说服力的意见。遇有庭前未能预料且无法当时处理的情况,也可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并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另外,出庭意见书一般不要求书面提交法庭,但书记员会对出庭意见书的内容进行记录,检察官应将出庭意见书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卷宗副卷。
[编辑:姜梦]
【注释】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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