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076】刑法中从业禁止相关规定的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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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76】刑法中从业禁止相关规定的具体适用
文/郭亚峰;贾巧云

  作者单位: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
  刑法第37条之一对从业禁止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第1款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第3款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上述两款规定,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认识,有必要对其加以分析。
  一、准确理解和把握两款规定的关系
  一是法院可否适用第3款规定作出判决。有观点认为,该款仅是提示性规定,提示在符合第1款规定的情形需要作出判决时,应当考虑第3款的提示,即不能根据第1款规定作出与第3款不一致的判决。也就是说,法院在作出刑事判决时,只能根据第1款规定作出判决,其他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中规定对行为人需要作出从业禁止的情形,应按照刑行衔接,法院在作出刑事判决后,将案件移交相关行政主管机关,由相关机关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笔者认为,法院可直接依据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判决。理由如下:首先,如果法院不能依据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判决,则不必规定此款。因为即使没有此款规定,在法院作出相关刑事判决后,其他行政机关仍可根据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从业禁止的处罚决定。既然作了此款规定,其就应当具有独立价值,即可以作为判决依据。其次,若第3款规定不能作为判决依据,则需要在作出判决后由行政机关作出相应处理,将产生刑行衔接问题,不符合节约司法效能的要求。综上所述,法院可以适用第3款规定,根据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刑事判决。
  二是刑法第37条之一第1款的规定(期限三至五年)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时,法院是必须适用第3款“从其规定”,还是可以选择性适用?笔者认为,如果其他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已经对禁止或者限制从业的期限、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适用第3款规定,直接依据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判决;如果其他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禁止或者限制从业的期限、范围规定不明确,而且该领域专业性较强,审判机关难以准确把握的,也可以不作出从业禁止的判决,而是将从业禁止的具体适用问题交由相关行政机关处理。
  二、宣告缓刑人员能否适用从业禁止规定
  根据刑法第76条,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既然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那么自然就没有执行完毕一说了,所以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对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则不必根据刑法第37条之一第1款的规定进行从业禁止。那么,在缓刑考验期内是否适用从业禁止?笔者认为,既然是在缓刑考验期内,也就不是刑罚执行,自然也不符合适用刑法第37条之一第1款规定的前提条件。但是,刑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由此可以看出,法院可以刑法第72条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而这里的特定活动就可能包括与职业活动相关的内容。这与刑法第37条之一第1款的规定并不冲突。
  另外,对于宣告缓刑的被告人,虽然不能根据刑法第37条之一第1款的规定作出从业禁止的判决,但是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法院仍可以适用刑法第37条之一第3款,根据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作出关于从业禁止的判决。
  【注释】
  作者分别系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综合业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