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045】全面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三批指导性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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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45】全面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三批指导性案例解读
文/那艳芳;陈晓;王广聪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办公室
  专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
  期刊栏目:权威解读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一十三次会议决定,最高检于近日发布了第四十三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案例以“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为主题,是最高检全面推开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以来,首次发布的未成年人“四大检察”融合履职的指导性案例。为深化指导性案例的理解与适用,现就该批案例发布的背景意义、法律适用问题以及综合司法保护工作要点等进行解读。
  一、发布第四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背景和意义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民族未来,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时代未成年人“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体系得以构建。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赋予检察机关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开展法律监督的更重职责,为全面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完善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保护体系。
  以更优综合司法保护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新时代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以下简称“未检”)部门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体现了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治自觉;体现了认真落实未成年人保护“两法”的法治自觉;体现了通过“四大检察”融合履职,系统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检察自觉。
  最高检以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建设为契机,部署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把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案件,归口未检部门统一办理。该项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司法保护工作从2018年开始试点,于2021年全面推开,各地未检部门强化系统审查思维,协调运用各项检察监督职能手段,办理了一大批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案件,取得良好成效。发布该批指导性案例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积极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多、更好、更全面的综合司法保护。实践中,未成年人案件往往涉及多个法律关系,迫切需要加强综合性司法保护。同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也要求在未检业务的监督办案全过程运用整体观念、系统思维,综合采取多种司法保护方式,有效破解刑事、民事、行政、公益保护等相互交织的问题,真正实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全方位、立体化保障。
  二是深化融合履职,提升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工作规范化水平。针对当前一些地方对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理念认识不到位、统筹融合能力不够,导致未检业务集中统一办理工作停留在简单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职能交由未检部门或未检办案组办理的初级阶段,制发该批指导性案例有助于指导地方检察机关打破传统未检工作在职能、范围、运行上的思维定式和固有流程,更加规范统筹使用不同职能、多种手段,以综合司法保护的新思路新方法深化未检业务集中统一办理水平,实现有机“融合”。
  三是通过办案参与和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涉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是重要的司法问题,也是突出的社会问题。该批指导性案例注重从源头上堵漏建制、加强保护,从根本上改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这是践行最高检党组提出的依法能动履职、推进诉源治理的生动实践。制发该批指导性案例有助于指导地方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从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导向和务实态度,紧紧围绕办案开展监督,发现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方面的短板、漏洞,并综合运用检察建议、公益诉讼、专题报告等方式,助推相关职能部门认真落实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责任和义务,重点发挥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兜底、补充、协同作用,参与和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
  四是提炼规则指导类案办理,促进解决实务难点和突出问题。随着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的深入推进,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亟须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指导类案办理。制发该批指导性案例有助于检察机关及时总结在新领域案件办理、新罪名司法适用中,发现线索、转化适用刑事证据、督促监护干预、支持起诉等方面的做法,推动形成综合司法保护融合履职的成熟办案规范和工作机制,解决实务难题。
  二、第四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主要特点
  党的二十大报告站在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时代新人的高度,明确提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保障儿童合法权益等部署要求,为更好地从大局大势中把握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必须增强融合履职意识,实现未成年人“四大检察”相互支撑、一体协同和贯通融合。该批指导性案例是从各地报送的380多个典型案例中精选出来的,体现了检察机关全过程参与、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特点:一是运用系统和综合审查思维,在个案中把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尽可能做到全面、极致。比如,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综合审查有无犯罪侵害行为发生、是否涉嫌刑事犯罪;确认为刑事案件的,同时研判涉案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权益及公共利益是否遭受损害。二是开展多维度、集成式、系统性地融合履职。该批案例强调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督促监护令、支持起诉、司法救助等多位一体的未成年人检察司法保护制度集成适用,协调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不同职能和监督手段,达到综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更好效果。三是体现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针对个案发生的原因做实诉源治理。通过检察监督促进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保护相互融合、协同发力。比如,有的案例通过三级检察院联动,推动在国家层面建章立制;有的案例督促不同行政机关各司其责、协同保护;有的案例推动行政机关堵塞监管漏洞、完善相关机制;等等。该批指导性案例通过办案经验的总结与宣传,有助于形成未成年人保护的治理共识,以司法保护助推“六大保护”融通发力,共画未成年人保护“同心圆”。
  三、第四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理解与适用
  为体现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的履职特点,该批案例没有承继以往依托立案案由和主体确定案例名称的方式,而是统一归纳为某某综合司法保护案。在履职过程编写体例方面,也根据未检“四大检察”职能运用情况,注意体现办案履职的综合性。在遵循“四大检察”基本规则的同时,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和原则规定,突出未检特色,进行未检个性化规则提炼。为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隐私,相关信息作了模糊化处理。
  总体上看,该批案例展现了未检部门在办案中能够统筹运用多种检察职能,主动完善一体履职、全面保护、统分有序的未检融合履职模式,真正做实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综合保护。并且,在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的统一框架下,每一个案例都有所侧重,从特别程序精准适用、法律适用规则提炼、不同诉讼职能连接、诉源治理机制建设等不同层面开展探索。
  (一)防止未成年人滥用药物综合司法保护案
  一是进一步细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的法律适用。最高检发布的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以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为主题)已经明确检察机关对共同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应当遵循精准帮教的要求,对每名涉罪未成年人设置个性化附带条件。这体现了检察机关更加关注涉罪未成年人发案原因和个性需求,细化矫治教育措施的办案理念。因此,对存在滥用药物情形的涉罪未成年人,检察机关进一步细化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监督管理规定,会同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求其督促未成年人接受心理疏导和戒断治疗,并将相关情况纳入监督考察范围,提升精准帮教质效。这反映出检察机关以最有利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为原则,以帮教考察的个性化、精准性和有效性,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教育矫治功能。
  二是强化系统审查意识,从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为落实未检业务集中统一办理工作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一并审查未成年人相关公共利益等其他权益是否遭受损害。针对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涉案未成年人存在“右美沙芬”药物滥用情况,与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或遭受侵害存在一定关联,该案中检察机关依法主动调查,发现本市区域内还有46名涉案未成年人有“右美沙芬”滥用史,进而发现了行政监管部门未依法全面履行药品经营和流通监督管理职责,已经危害了未成年人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涉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线索。
  三是统筹运用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强化综合取证能力,提升综合司法保护质效。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滥用药品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将在刑事案件中调取的涉案人员微信聊天记录、手机交易记录等,作为公益诉讼案件证据材料,并固定药物来源、用药反应、用药群体、公益受损事实等关联证据,证实不特定未成年人利益受到损害。通过对刑事案件在案证据的转化适用,强化与之关联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取证质效,将统筹运用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的理念和工作要求,具化为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证据规则。
  四是数字检察赋能未检工作,纵深推进综合司法保护,做实诉源治理。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主动运用数字思维,通过数字建模进行大数据分析和比对,综合研判案件背后的风险因素、类案特质,深挖药品流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系统梳理类案监督线索,精准发现案发领域中的治理漏洞,并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实现协同治理,促进有关单位依法履职、加强监管执法,最终推动从顶层设计上健全制度机制,完善相关领域社会治理。
  (二)阻断性侵犯罪未成年被害人感染艾滋病风险综合司法保护案
  一是对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检察机关应尽早开展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工作。检察机关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零容忍”,从严追诉性侵、虐待、暴力伤害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但检察机关在指控证明追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还应注重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与救助,尽早帮助未成年被害人走出困境。比如,该案中检察机关在受邀介入侦查时,除了建议公安机关围绕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是否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及被害人遭受性侵后身心状况等情况调查取证;还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需要,第一时间启动未成年人保护联动应急处置机制,协同公安机关和卫生健康部门对被害人开展艾滋病暴露后预防,指导被害人及时服用阻断药物。尽快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临时生活照料、情绪安抚、心理干预、法律援助、转学复课、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并对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取得较好效果。
  二是明确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情节恶劣”适用情形。最高检发布的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中的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检例第42号)明确实践中奸淫幼女的社会危害性与刑法第236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相当的,认定属于该款第1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作为一种目前尚不可治愈的疾病,艾滋病对感染者身心乃至生命危害极大。为体现刑法特殊保护立场,除了对奸淫幼女造成感染艾滋病这一严重后果予以严惩外,对不满十四周岁幼女造成艾滋病传播重大现实风险的,也要从严从重惩治,进一步强化对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该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已经确诊为艾滋病病人,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其体内病毒载量高,传染性极强,给被害人带来了极大的感染风险。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仍对幼女实施奸淫,放任艾滋病传播风险的发生,客观上极易造成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的严重后果,主观上体现出行为人对幼女健康权、生命权的极度漠视,其社会危害程度与刑法第236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具有相当性,应当适用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1项情节加重,依法认定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检察机关结合办理此案促进完善办案规范,向社会释放严惩信号,警示犯罪分子不得心存侥幸。
  三是形成性侵案件艾滋病风险防控机制和未成年被害人保护联动机制。艾滋病暴露后预防有时间窗口,及时发现和确定性侵犯罪嫌疑人系艾滋病人或感染者是关键,建立顺畅有效的信息沟通核查机制是基础。检察机关针对这方面存在的机制漏洞,会同公安机关、卫健部门等相关部门建章立制、完善制度措施,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艾滋病暴露后预防,有效避免感染风险,有利于最大化保护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
  (三)惩治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犯罪综合司法保护案
  一是对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行为定罪处罚。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显示,近年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犯罪案件数量增幅较大。2017年至2021年,检察机关对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犯罪提起公诉分别为4人、37人、98人、170人、402人。其中主要犯罪类型就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但司法实践中一定程度存在定性错误、行刑不分、重罪轻判等问题,影响了依法惩治此类犯罪和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条文中表述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对“等”字理解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范围问题,评价的是被组织进行的行为是否具有妨害社会治安管理的行政违法性。2020年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将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与卖淫嫖娼、赌博等行为并列,一并予以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因此,在娱乐场所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行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具有同质的行政违法性。与此同时,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旨在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事实上透过社会治安管理的法益秩序还应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法益保护。处于人生成长阶段的未成年人被组织从事有偿陪侍服务,不仅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更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危害程度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相当,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同时,综合考量被组织人数、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采用控制手段的强制程度、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损害程度等情形,有助于更加精准认定该罪的“情节严重”。
  二是督促监护令的规范适用。针对案发背后存在的家庭监护缺失、监护不力等问题开展督促监护工作,是未成年人民事检察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履职融入家庭保护的客观要求。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督促监护令工作,共制发督促监护令5万多份,增幅较大。但与此同时,有的地方制发督促监护令偏重数量,忽视质量,针对性不够,容易流于形式。因此,该案明确了检察机关应当综合评估监护履责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制发个性化督促监护令并跟踪落实。首先,重视综合调查评估。检察机关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家庭教育、监护人监护履责状况等进行综合调查和系统评估,做实制发督促监护令的基础工作。其次,开展精准督促。针对不同的家庭问题制发个性化督促监护令。比如,该案针对监护人教养方式不当,导致亲子关系紧张的问题,督促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提高亲子沟通能力,改变简单粗暴或溺爱的教养方式。再次,强化跟踪问效。比如,对于落实不力的监护人,检察机关委托家庭教育指导师制订改进提升方案,并协调妇联、关工委安排村妇联主席、“五老”志愿者每周两次入户指导等等。
  三是积极推动基层未成年人保护机制。针对部分农村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法治教育和保护措施相对缺乏,检察机关有针对性地延伸履职,通过专题报告的方式,推动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本地的区域管理体系,形成长效机制。比如,该案中检察机关依托村级活动站建立未成年人检察联系点,择优选聘915名儿童主任、村妇联主席协助检察机关开展法治宣传、社会调查、督促监护、强制报告、公益诉讼线索收集等工作,共同织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网络。
  (四)未成年人网络民事权益综合司法保护案
  该案所涉及的未成年人因网络消费导致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网络保护领域案件有一定普遍性,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一是支持起诉的确有需要和确有必要。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督促、支持起诉的方式,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既要审查当事人的诉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还要审查是否存在诉讼能力较弱,采取其他方式不足以实现权利救济等情形,确定属于确有需要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支持起诉帮助当事人提高依法维权能力。检察机关应当注重办理确有支持起诉必要的典型案件,办理这样的典型案件,除了为个案未成年人维权以外,还具有确立类案规则的示范意义,有助于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指引,帮助更多当事人提高依法维权能力。
  二是体现对未成年人支持起诉更为主动的履职方式。按照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要求,在支持起诉履职方式和工作方法上,除了通过法律释明引导、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制发《支持起诉意见书》之外,检察机关还可以派员出席法庭,发表支持起诉意见,更有力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案件的协调治理。涉网络案件通常具有企业注册地、主要营业地、服务覆盖地、侵权行为地、侵害结果地分离的特点。最高检第三十五批指导性案例(以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为主题)明确,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在涉及多个行政区划,多个检察院均具有管辖权的情形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层报共同的上级检察院指定,一般应当由损害结果发生地检察机关管辖;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一般应当由网络企业注册地检察机关管辖,以便利行政监管。在此基础上,为更好促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进一步明确发现互联网平台存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措施缺失、违法犯罪隐患等问题的,检察机关应当结合办案,依法审慎选择履职方式,综合运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督促、推动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细化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责任,以司法保护推动网络空间诉源治理,增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力。
  四、进一步深化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
  一是加快推动未成年人“四大检察”协同发展和贯通融合。要始终坚持守正创新,守正要以持续深化未检业务集中统一办理工作为基础,创新要不断发展和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特别程序和特殊制度,强化未检多种履职手段的集成运用,积极推进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的诉讼构造完善与职能整合,完善一体履职、全面保护、统分有序的融合履职模式。
  二是坚持以依法能动履职促进未成年人保护诉源治理。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数字未检和大数据分析,找准检察机关保护与其他五大保护的结合点,注重统筹使用检察建议、公益诉讼、专题报告等形式,以司法保护、能动履职助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保护,协同相关部门推进标本兼治,以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的良好成效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是深入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与规范综合司法保护的履职边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要求以未成年人利益为中心规范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的拓展。[1]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并非未检“四大检察”的简单叠加,或者未检履职数量、种类越多越好,而是要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更加自觉地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角度去选择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方案,采取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措施,严格落实未检业务集中统一办理工作要求,更加准确把握未检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和职权边界,规范履职、规范宣传,科学解决全流程、全领域综合司法保护所面临的多部门法交叉的复杂问题,实现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最优效果。
  [编辑:耿阁]
  【注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副厅长、二级高级检察官;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办公室负责人、三级高级检察官。
  [1]参见童建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适用的检察路径》,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