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076】办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应注意的三个问题


首页>>司法实务>>人民检察(2021-2030)>>正文


 

 

【202212076】办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应注意的三个问题
文/杨林霈;刘艳

  作者单位:华北电力大学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专题分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期刊栏目:观点撷要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须从未成年人特点出发,以最大限度矫治、挽救未成年人为目的。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比率逐渐上升,社会效果得到认可。但是从各方面反馈的信息来看,制度适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集中反映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告知、认罪认罚意愿的达成,以及未成年人认罪认罚后从宽的落实三个方面。只有严格坚守未成年人司法理念,才能解决好这些问题。
  一、未成年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告知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司法机关有义务告知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但对告知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未作明确。对未成年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告知应区别于成年人,做到及时、全面、有所侧重。
  就及时性而言,在未成年人首次被讯问时侦查机关即应告知其享有认罪认罚的权利,确保未成年人理解所告知的内容,并应有合适成年人到场。告知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未成年人在告知书上签字。若未成年人对告知的内容不理解,应由值班律师给予解释。
  就全面性而言,司法机关的告知应当包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程序、认定标准、被追诉人可获得的量刑优惠,以及被追诉人享有的诉讼救济权与程序选择权。只有全面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性质,未成年人才能在权衡后作出是否认罪认罚的决定。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告知内容应有所侧重。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应侧重告知的及时性以及保障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详细释明认罪认罚的法律效果以及未成年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审判阶段,法院应告知未成年人享有程序选择权,并就是否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进行说理性告知。
  二、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意愿的达成
  为保证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意愿达成的自愿性和合法性,实践中应把握好以下两点:第一,确保未成年人具有相应的认知能力。未成年人涉嫌的犯罪大多是滋扰社会、侵犯财产与人身权益的常见犯罪。这些犯罪一般均在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范围内,司法机关大多只需阐明相应的定罪量刑标准。对于少数超出未成年人认知能力的犯罪,则应由司法机关在行为定性上给予详细解释,以免未成年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拒绝认罪。
  第二,确保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是在其诉讼能力得到补强后作出的决定。认罪认罚兼具处分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的特征。受认知能力的限制,大部分未成年人尚不能完全准确理解认罪认罚这一诉讼行为的性质以及带来的法律后果,对此,应当保证未成年人的认罪认罚决定是在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合适成年人在场,且有律师提供帮助的前提下作出的。
  三、未成年人认罪认罚后的从宽处理
  实体方面,认罪认罚从宽不仅包括对被追诉人的量刑从宽,还包括特定情形下的撤销案件和不起诉。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对于具有重大立功情节且认罪认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外,认罪认罚与其他从宽量刑情节同时出现时,应当一并加以考虑。
  程序方面,认罪认罚后的从宽体现在减少羁押、缩短办案时间以及保障未成年人的程序选择权等方面。对未成年人予以逮捕应当严格评价社会危险性因素,而认罪认罚是证明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较低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犯罪情节并不十分严重且认罪认罚的未成年人不应当逮捕;对于犯罪情节较为严重但认罪认罚的未成年人,必要时可以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此外,为全面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得适用速裁程序,那么在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之间也应当赋予未成年人自主选择权,并确保及时办理案件。
  【注释】
  作者单位:华北电力大学;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