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076】走私GIA钻石偷逃税款的计算
文/李琦;郭靖
作者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期刊栏目:观点撷要
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钻交所”)是我国一般贸易钻石进出口的唯一通道,是办理钻石进出口和钻石交易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在所内设立机构并进行封闭管理。根据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第17条,钻石从交易所进入所外境内的,免征进口关税,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1条同样规定了纳税人自上海钻交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的税收政策。
对走私GIA钻石(GIA是美国宝石学院的简称,GIA钻石指带有GIA鉴定证书的钻石)犯罪案件偷逃应缴税款的计算,是适用即征即退政策按实际征收税率4%计算,还是按照一般综合税率17%左右计算,存在分歧。笔者认为,此处应适用一般综合税率,理由如下:
第一,从法益保护的角度看,走私犯罪所侵害的法益与单纯危害税收征管的逃税罪不同。走私犯罪侵害的不仅是国家税收,还侵害了海关的进出口管理秩序。只考虑国家税收所遭受的损失不足以完整评价走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第二,从国家税收损失的角度看,走私GIA钻石给国家税收造成的损失不止4%。根据《上海钻石交易所交易规则》第7条、第12条,交易所内的交易必须在会员之间进行,非会员在交易所内交易必须委托会员代理。《通知》第5条规定,对上海钻交所取得的交易手续费收入、会员缴纳的年费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据此,通过上海钻交所交易的钻石,会员除了享受4%的优惠税率外,还要向上海钻交所缴纳会员年费和交易手续费,上海钻交所收取这些费用后还要向国家缴纳营业税。而走私的钻石未在所内进口交易,逃避了上海钻交所海关的监管,不可能缴纳会员年费和交易手续费,上海钻交所减少的这部分收入自然没有对应的营业税。因此,走私钻石最终导致的国家税收损失不止4%。
第三,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走私行为人不能享受国家给予上海钻交所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通知》第4条规定,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通过上海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不通过上海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据此,既然对于成品钻石的所内交易和所外交易适用完全不同的税率标准,表明国家的特殊优惠税率只适用于在所内交易的场合,对所外交易不能享受该优惠税率。
第四,从对同类问题处理情况看,2019年最高法、最高检、海关总署《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条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中规定,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活动属于非法的贸易活动,计核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刑事案件的偷逃应缴税额,一律按照成品油的普通税率核定,不适用最惠国税率或者暂定税率。与此类似,走私GIA钻石的行为显然也属于非法贸易活动,在计核偷逃应缴税额时,同样应当按照普通税率核定。
第五,从社会导向看,即征即退政策适用的前提是纳税人自愿接受海关监管,是对合法经营者的优惠政策。走私行为人根本没有接受海关监管和缴纳税款的意愿,如果承认其可以获得与合法经营者相同的税收优惠,就会给社会公众传递“合规不如违规”“劣币驱逐良币”的价值导向,致使合法经营者不愿在上海钻交所内交易钻石而转向走私钻石。
综上,走私GIA钻石偷逃税款额的认定,不应按上海钻交所会员的免关税以及增值税超过4%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计算,应按照一般综合税率计算。
【注释】
作者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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