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066】不起诉理由说明书制作的要点
文/金琳;罗阳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
期刊栏目:法律文书工作文书指南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7年修订的《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强调了法律文书说理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检察权行使和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的重要意义。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的推进建立在人民群众充分理解、接受、认同司法办案的基础上,说理透彻的检察法律文书是增进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共识的有益方式。但受大部分检察文书为填充式文书、法律文书说理工作不够重视等因素影响,部分法律文书在说理上不够充分,不符合《意见》对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基本要求。因此,最高检在《人民检察院工作文书格式样本(2020年版)》(以下简称《格式样本》)中对不起诉理由说明书等说理性文书的撰写进行了规范,笔者就如何撰写不起诉理由说明书进行论述。
一、不起诉理由说明书制作的意义和功能
准确行使不起诉裁量权,并辅之以透彻的说理,既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诉前过滤职能的体现,也是犯罪结构变化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对诉讼体制改革转型的路径。随着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贯彻和落实,更多的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以不起诉作为终局性处理,这也赋予了不起诉理由说明书展现其意义和功能的空间。
(一)强化释法说理
不起诉决定书包含被不起诉人信息、案件诉讼流程、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等部分,其体例决定了不起诉决定书呈现一定的范式,文字表述相对简洁扼要。不起诉理由说明书能够根据不起诉决定书体例篇幅的特点,对说理内容充分表达,是对不起诉决定书的完善和补充。
(二)回应社会争议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作出不起诉决定,容易引发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误解和质疑,甚至引发舆论炒作。而说理详实、内容易懂的不起诉理由说明书,能够传达不起诉决定背后的严谨法律逻辑,实现消弭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不起诉决定的质疑、化解矛盾的目的。
(三)节约司法资源
随着庭审实质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证据裁判规则对事实查明、证据认定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不起诉对“罪与非罪”的诉前过滤与庭审实质化强调的“罚与不罚”彰显的是同频共振的关系,是在严格把握刑事案件证据证明标准的前提下,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实行准确分流。不起诉理由说明书作为不起诉决定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能够在分流时点明具体的依据,也能够促使侦查机关更加理性地作出决策。因为一旦检察机关说理不到位,侦查机关基于情感上的不认同和考核的现实考虑,会对不起诉案件提出复议、复核。在制作不起诉理由说明书时,不起诉理由一定程度上指明了相关案件在侦查取证中存在的证据瑕疵,从而可以避免司法程序倒流,提升司法效率。
二、不起诉理由说明书的撰写格式要点
(一)包含基本要素
《格式样本》规定不起诉理由说明书的格式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在具体文书中应当包含以下基本要素:(1)被不起诉人的姓名;(2)移送审查起诉的案由,如果存在多个案由,应当全部填写;(3)不起诉决定书作出的时间及文号;(4)不起诉的理由。撰写不起诉理由说明书时要做到基本要素齐全,同时注意书写无误。比如,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关乎犯罪对象真实身份的认定,是审判权得以正确行使的前提;移送案由能够反映出检察机关有无更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罪名;作出不起诉的时间则是判断办案单位有无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的依据。因此,上述要素的撰写力求准确规范。
(二)统一人员称谓
实践中,不起诉理由说明书关于不起诉对象的称谓不统一,有的文书中表述为“犯罪嫌疑人某某”,有的文书中表述为“被不起诉人某某”,有的文书中不加称谓直接表述其姓名,有的文书中还存在不起诉理由说明书抬头中表述为犯罪嫌疑人,而在不起诉理由中表述为被不起诉人的情况。由于不起诉理由说明书是对不起诉决定书结论部分的补充说明,在不起诉决定出具后使用“犯罪嫌疑人”的称谓不符合刑事检察办案的逻辑规律,因此不起诉理由说明书在行文上需要与不起诉决定书保持一致。故应统一表述为“被不起诉人某某”,体现该文书的从属性和用语的严谨性。
(三)明确送达对象
不起诉理由说明书应以人为单位进行制作。当对一个案件的多个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应以每一个被不起诉人为对象制作不起诉理由说明书,而不能笼统地制作一份不起诉理由说明书。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7条的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不起诉理由说明书作为不起诉决定书的补充,也应当送达上述人员。另外,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还规定,法院应将起诉书副本在开庭之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不起诉与起诉一样,都标志着检察环节刑事诉讼程序的终结,因此不起诉理由说明书也应当送达辩护人。
(四)明确撰写侧重点
按照作出不起诉的理由,不起诉决定可分为不构成犯罪不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三类。这三类不起诉案件的不起诉理由区别显著,在不起诉理由说明书撰写过程中,要根据三类文书的具体情况侧重处理。对不构成犯罪的不起诉案件,应重点围绕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进行说理。对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起诉案件,应重点围绕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分析说理。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不起诉案件,一方面,要找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要从是否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角度切入分析,结合案件事实,分析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当事人和解情况以及其他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三、不起诉理由部分撰写建议
不起诉理由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文书能否达到其制作目的,体现其制作价值,因此需要进行斟酌。
(一)准确表达不起诉理由
不起诉理由的表达包含两个层面:一是语言文字的准确运用。这一点体现在法律用语使用规范,内容表达通顺流畅,没有错别字、病句、标点符号使用不当等行文瑕疵。二是表达不起诉理由的准确。个案的不起诉决定,一种情况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授权的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决定,另一种情况是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后决定。根据2017年9月最高检办公厅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办案组织设置及运行办法(试行)》第10条规定,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审核案件时,同意独任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意见的,可以直接作出决定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而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建立在全体委员讨论后,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基础上,因此司法实践中不起诉决定的作出并非完全出于承办检察官的个人意志,而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授权的分管副检察长审核批准,或者是集体讨论的结果,因此承办检察官在撰写不起诉理由说明书时,除了将自己的观点进行阐述外,还要将领导审核批准时提出的意见,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意见也反映在不起诉理由说明书中。例如,在不构成犯罪的不起诉案件中,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没有犯罪事实而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检察委员会多数委员意见是案件犯罪事实显著轻微,此时不起诉理由应当以检察委员会多数委员意见为准。所以在不起诉理由的撰写中,应注意以最终环节的决策意见或多数意见作为不起诉理由的撰写依据。
(二)厘清逻辑层次
如果不起诉理由包含多个层次,应进行分段落表述,每段段首可先用一句话归纳提炼本段的阐述要点,确保观点明确、层次清晰。同时根据不起诉文书类型的不同,厘清表述的逻辑层次。
对不构成犯罪不起诉的案件,在围绕是否具有犯罪构成要件撰写不起诉理由时,可从主观故意、客观表现两方面来写,先正面指出被不起诉人未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必要时可以结合当前证据反面补充说明没有犯罪事实。而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认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时,要区分具体情况予以说明。例如,在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要围绕司法机关是否已经立案侦查、被不起诉人有无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进行重点论述。
对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案件,不起诉理由可以围绕是否具有犯罪构成要件来阐述。但与不构成犯罪不起诉的案件不同之处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案件重点应就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进行说明,在说理时可通过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查证、单个证据或者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矛盾、已查证的事实有违逻辑论证的融贯性等多角度论证。
对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的案件,既要结合具体个案,从主观恶性、犯罪手段、有无犯罪前科、犯罪结果等说明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又要将法定从轻或者减轻、酌定从轻情节表述清楚。法定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包括立功、自首、认罪认罚等。酌定从轻情节包括有无获得被害人谅解,有无退赃退赔等。在部分有被害人的案件中,被害人过错、激情犯罪等也可以视为酌定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如果案情较为复杂,可以在罗列不起诉理由后再进行适当地归纳总结,以更加精准地点出不起诉之因。
(三)区分移送罪名情况进行说明书制作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可能涉及多个罪名。如果检察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均不构成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罪名,也不构成其他罪名,则有必要根据不起诉决定书制作不起诉理由说明书,并就每一个罪名逐一陈述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如果检察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其中一个罪名,并就此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在撰写不起诉理由时应首先围绕该罪名陈述理由,之后可根据情况补充说明犯罪嫌疑人不构成其他罪名。如果犯罪嫌疑人行为触犯的罪名不属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罪名,检察机关在变更侦查机关的移送罪名后应当依法直接提起公诉,没有必要再制作不起诉理由说明书。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不起诉决定,在撰写不起诉理由时均有必要援用刑法有关具体罪名的规定,以明确法律适用的依据。可以表述为:根据刑法第xx条的规定,xx罪是指……(点出具体罪名的主客观表现)。根据本案证据,从主观故意看……;从客观行为看……
(四)针对适用情境差异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不起诉理由说明书除了送达给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之外,其适用的情境还包括以下两类:一是与不起诉决定书一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目的是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化解争议防范舆情风险;二是送达侦查机关,旨在通过释法说理避免无意义的讼累增加,提高司法效率。鉴于不起诉理由说明书旨在针对可能引发质疑、异议或者舆论炒作的不起诉案件而制作,因此不起诉理由说明书要发挥好定分止争、平息争议的功能,根据具体案件,区分不同的情境制作:对于送达给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的情境,除了按照通常的办案逻辑对主客观表现阐述理由外,还要关注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提出的疑问和质疑,尤其是当被不起诉人是未成年人、老年人、生活无法自理的残疾人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意见更加需要关注。对于向社会公开的情境,应当注重语言的平实易懂,突出不起诉的核心问题和理由,且在网络公开不起诉理由说明书时,要严格参照最高检发布的《法律文书公开指南》予以操作,如果不起诉理由说明书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信息的,检察机关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法律文书时,应当屏蔽上述内容。对于送达给侦查机关的情境,用语应当更加专业、规范,特别是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案件,要做到有理有据。“理”要突出不起诉的法理依据,将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罪名适用的难点、疑点阐释清楚。“据”要对案件事实抽丝剥茧地深入分析,厘清当前查证事实与犯罪事实之间的关系,指明证实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编辑:王新颖]
【注释】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理由说明书
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20xx年x月x日以x检刑不诉〔20xx〕xx号不起诉决定书,对伍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主要理由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行为。结合本案,目前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有伤害他人的故意。首先,本案的起因是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因与王某某产生恋爱纠葛。伍某某到王某某家中找王某某解决此事时,其事先并不知道被害人方某某在王某某家中,也未准备任何器械,故无法认定伍某某有事先预谋伤害他人的故意。其次,根据本案被不起诉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伍某某与被害人方某某发生争执时,被不起诉人曾有在门口拿灭火器的动作。对此伍某某辩称当时方某某有抬手行为,其误认为对方要对其实施打击行为,才拿了灭火器,但随后随即放下;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及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伍某某有拿灭火器想砸方某某的行为,但被方某某用手挡住。由于灭火器本身可产生较大的撞击力,若伍某某确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即使被害人用手去挡也可能难以避免受伤的结果,但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害人方某某因此受伤,故不能直接否定被不起诉人的辩解。再次,从被不起诉人伍某某与被害人方某某在二楼楼梯口争执,到两人一起摔落到一楼,其间双方只有推搡和拉扯,未见其他暴力殴打行为,故也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最后,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及证人王某某的证言仅证实方某某在与伍某某相互推搡期间,被伍某某推了几下失去重心,因而从二楼楼梯上与伍某某同时摔下,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故意推被害人方某某下楼。
二、目前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从被不起诉人的客观行为来看,首先,现有证据仅能认定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有与被害人方某某在二楼楼梯口相互推搡,最终造成二人一起从楼梯口摔落到一楼并造成被害人右脚受伤,但对于双方是如何从楼梯上摔下的,双方各持一词,均相互指认是对方推自己。被不起诉人伍某某辩解的理由是王某某当时站在门口,而被害人方某某站在房间门口里面,其不可能将被害人往楼梯口方向推;而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和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则证明推搡期间,被害人方某某位置有所移动,在移动到门口楼梯边时被被不起诉人推了一下,导致失去重心摔到楼下。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伍某某在门口拿灭火器想砸方某某时,被方某某用手挡住,伍某某就将灭火器放回地上,并顺手将方某某从房间里拉了出来,拉到楼梯口处,其证实的该节事实与被害人陈述又不一致。其次,根据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可以确定证人王某某所住的二楼出租房门口左侧就是楼梯口,该房间门口空间狭小,只能容纳两三人同时站立,根据本案案发经过,确实是被不起诉人伍某某从楼下上来在门口敲门,被害人方某某在房内开的门,之后双方再发生争执、推搡,结合现场如此狭小的空间,被害人能够移动到楼梯口的可能性较小,因此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的辩解无法完全排除。
三、xx公安局xx分局起诉意见书未准确把握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另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因此“推”“挡”“拽”等手段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关键是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并造成了相应后果。
综上,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伍某某主观上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客观上有实施主动推被害人下楼的行为,两人在推搡、拉扯过程中同时从楼梯上摔下,尚不能认定系伍某某行为所致。故本案中伍某某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xx年xx月xx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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