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9073】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中“高度可能”如何把握
文/尚垚弘;王旭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厅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
期刊栏目:观点撷要
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其中如何认定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成为实践中的难题。为了解决相关证明标准问题,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没收的财产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二十一条亦作出了同样规定。由此,“高度可能”成为认定申请没收的财产是否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证明标准。
对“高度可能”标准的把握,笔者认为首先需要厘清三层逻辑关系。一是违法所得没收与定罪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在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中,认定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证明标准是“高度可能”;而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定罪需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也就是说,规定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违法所得特别没收证明标准明显低于定罪标准。二是“高度可能”借用了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标准。其通过借鉴、援引民事诉讼的理念和规定来破解刑事诉讼难题。三是“高度可能”不等同于优势证据标准。从适用范围来看,“高度可能”的表述适用于刑事程序,优势证据的表述适用于民事程序;从证据规格来看,“高度可能”的证据规格要高于优势证据;从证明力来看,“高度可能”是指认定某事实存在的盖然性达到了相当大的比例,而优势证据是指认定某事实存在的证据分量与证明力比反对的证据更具有说服力或可靠性更强。
如何具体界定“高度可能”?笔者认为,应符合三个要求:
第一,正向推导符合逻辑。正向推导认定“高度可能”应包括以下内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行为与财物间有因果关系。《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界定为“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真实、合法”。至于行为与财物间的因果关系,需关注三种情形:一为原始财产形态,即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间接产生、获得的财产;二为转变、转化财产形态,即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三为单纯收益和添附收益形态,指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混合财产中与违法财产相应部分的收益。
第二,基本排除合理怀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依据间接证据定罪需满足“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高度可能”与“排除合理怀疑”是否为一体两面的表述?笔者认为,排除合理怀疑依然是刑事定罪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与“高度可能”相对应的应是“基本排除合理怀疑”。这个“基本”如何把握?从字面理解,“基本”的含义是“根本的、主要的、必备的”,从实质量化,“基本排除合理怀疑”与高度盖然性达到相匹配程度。在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案件办理中,经常出现缺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及供述衍生的客观证据的情况,如果坚持“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绝大多数案件可能很难实现没收涉案财产的目的。与高度盖然性标准相对应的“基本排除合理怀疑”,是基于立法原意和实践需要而作出的合理解释。
第三,符合社会常情常理。经验是从已发生的事件或现象中获得的一种规律性的知识,司法工作人员借助普遍生活经验对证据体系加以修补,通过对证据关联性的补强、对证据证明力的印证,对案件事实加以确认,充分体现了经验对事实认定的积极作用。经验法则更是在“高度可能”这一概念下必不可少的帮手。能否认定申请没收的财产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需要正向推导符合逻辑,也需要反向论证时基本排除合理怀疑,更需要司法工作人员根据经验法则予以判断,即关于行为性质、财产属性与关联性的论证是否符合常情常理。“不让犯罪分子通过犯罪获得任何收益”是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的基本法理依据,认定“高度可能”时也应同期考虑社会常情常理,以社会评价一般标准作为重要的衡量依据。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是针对犯罪行为相关联的财产的没收程序,不涉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以及名誉权的剥夺,本质上是对财产所有权的确认之诉。这一本质特征决定了其证明标准相对于定罪证明标准的降低,在如何界定降低了的标准即“高度可能”方面,符合经验法则自然成为标准之一。
在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案件办理中,如果固守刑事诉讼所有证据规格和证明标准,势必因缺乏相关证据导致证据链难以形成闭环,不能彰显打击力度,“高度可能”的适时引入与准确界定意义重大。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利害关系人所主张证据的证明标准,笔者认为,鉴于他们的特定身份及取证难度,若达到优势证据标准,即应支持其诉讼请求而不能没收相关财产。
【注释】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厅,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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